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

《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17年7月26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7月26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府〔2017〕6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省戰略,加大人才引進力度,暢通人才落戶渠道,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府〔2015〕11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引進人才,是指適應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從省外引進的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的各類人才。
第三條 本省新引進人才落戶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實施前的引進人才尚未辦理落戶的,可參照本辦法申請落戶。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制內引進(調入)人才落戶,按現行調動落戶政策執行。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可選擇在本省任一城鎮申請落戶:
(一)按本省有關規定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資性收入達到30萬元以上,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5萬元以上的來本省就業人才。上述標準隨本省人均工資水平變化適時調整;
(五)擁有能夠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業以技術入股,入股估值不低於150萬元、占股不低於註冊資本10%的創新人才;
(六)在本省領辦、創辦企業,其產品符合本省12個重點產業支持方向,並為所在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個人實際出資不少於150萬元(不含技術入股)的創業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應屆畢業生。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且在本省領辦、創辦企業或與本省各類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契約,可選擇在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一)近3年內獲得各類省級以上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創新創業獎項的人才,獲得國家級職業技能競賽個人項目獎項(不含榮譽獎)及省級職業技能競賽個人一等獎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及以上技術職稱、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才。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縣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一)在引進市縣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對當地產業發展起到一定引領作用的創新創業人才;
(二)在引進市縣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年,且繼續與該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契約,符合引進市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緊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七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第(六)項的創新、創業人才由市縣行業主管部門受理、初審,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圍繞我省重點發展產業,根據各自領域發展需要,制定認定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本行業創新創業人才的認定工作。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人才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確認。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需要,編制並公告本市縣創新創業和緊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需求目錄及具體條件。需求目錄和具體條件,可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並及時公告。
第八條 引進人才落戶,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
第九條 引進人才根據條件要求,分別持下列證明資料向擬落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提出落戶申請: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人才:高層次人才認定的證明資料;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條件的人才:學歷證書或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條件的人才:上年度工資性收入證明資料及繳納個人所得稅憑證;
(四)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條件的人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書;
(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人才:創新創業、職業技能競賽獲獎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勞動契約文本;
(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人才: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勞動契約文本;
(七)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才:市縣人民政府的確認意見書。
第十條 人才落戶登記由擬落戶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分局)按以下三種情況辦理:
(一)落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在實際居住地辦理戶口登記;
(二)落戶地無合法穩定住所但工作單位設立集體戶的,在單位集體戶落戶;
(三)落戶地無合法穩定住所且無單位或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的,在公安機關設立的社區集體戶落戶;檔案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人事代理的,也可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設立的集體戶落戶。
第十一條 以上各條所涉及年齡、勞動契約期限、工資性收入等條件計算的基準日為申請落戶之日。
第十二條 申請落戶時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明資料,一經審查發現,責任方為用人單位的,將用人單位列入本省不誠信企業黑名單;責任方為擬引進人才的,對該個人不予辦理落戶,已辦理落戶的,將戶口退回原戶口遷出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完善人才落戶工作機制,簡化最佳化辦理程式,開通人才落戶綠色通道,為人才落戶提供高效便捷服務,不得增設額外條件和程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誤引進人才辦理落戶。
第十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要加強對人才落戶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各市縣政府、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省戰略,加大人才引進力度,暢通人才落戶渠道,省政府印發《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瓊府〔2017〕66號),對從省外引進人才的落戶問題做出新規定。結合實施辦法內容,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辦法結合海南省實際特點,遵循了“適度從寬”的人才認定原則,呈現三大亮點。
實施辦法規定了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應屆畢業生,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等的7類人才,均可選擇在海南省任一城鎮申請落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隨遷等人才落戶政策。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實施辦法是海南省破解引進人才落戶障礙、暢通人才引進渠道、增強人才吸引力的重要舉措。實施辦法充分考慮了海南省人口年齡結構、受教育水平、人口承載力及未來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等因素,遵循“適度從寬”的人才認定原則,有序放開來瓊人員的落戶。
該負責人稱,實施辦法有三大亮點:首先,實施辦法突破了唯學歷、唯職稱的人才觀。實施辦法首次將獲得創新創業獎項、省級職業技能競賽個人一等獎以上及年度工資性收入所得稅納稅額或技術入股達到一定數額的人員,可以作為引進人才允許申請落戶。其次,實施辦法對現行的積分落戶政策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實施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可分別適用在海南省任一城鎮落戶、在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在本市縣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落戶,對未達到積分落戶條件的人員,若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也可申請落戶。再次,實施辦法還放開了各市縣按需引才落戶政策。實施辦法規定了在引進市縣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及符合引進市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緊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符合條件的可在本市縣申請落戶。
背景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省戰略,加大人才引進力度,暢通人才落戶渠道,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制定該實施辦法。
範圍
實施辦法所稱的引進人才,是指適應海南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從省外引進的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的各類人才。
說明
海南省新引進人才落戶按該辦法執行。實施辦法實施前的引進人才尚未辦理落戶的,可參照該辦法申請落戶。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制內引進(調入)人才落戶,按現行調動落戶政策執行。
引進人才落戶,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
認定辦法
7類人才
創新、創業人才由市縣行業主管部門受理、初審,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圍繞海南省重點發展產業,根據各自領域發展需要,制定認定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本行業創新創業人才的認定工作。
市縣引進人才
各市縣引進人才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確認。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需要,編制並公告本市縣創新創業和緊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需求目錄及具體條件。需求目錄和具體條件,可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並及時公告。
7類人才可在海南任一城鎮落戶
實施辦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可選擇在海南省任一城鎮申請落戶
1.按海南省有關規定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2.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才
3.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
4.上年度工資性收入達到30萬元以上,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5萬元以上的來海南省就業人才。上述標準隨海南省人均工資水平變化適時調整
5.擁有能夠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海南省所聘用企業以技術入股,入股估值不低於150萬元、占股不低於註冊資本10%的創新人才
6.在海南省領辦、創辦企業,其產品符合海南省12個重點產業支持方向,並為所在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個人實際出資不少於150萬元(不含技術入股)的創業人才
7.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應屆畢業生
2類人才可選擇在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落戶
實施辦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且在海南省領辦、創辦企業或與海南省各類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契約,可選擇在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近3年內獲得各類省級以上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創新創業獎項的人才,獲得國家級職業技能競賽個人項目獎項(不含榮譽獎)及省級職業技能競賽個人一等獎以上的人才
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及以上技術職稱、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才
2類人才可在引進市縣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落戶
實施辦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縣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在引進市縣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對當地產業發展起到一定引領作用的創新創業人才
在引進市縣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年,且繼續與該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契約,符合引進市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緊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申請落戶需持的證明資料
實施辦法
引進人才根據條件要求,分別持下列證明資料向擬落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提出落戶申請
7類人才所需證明材料
■高層次人才認定的證明資料
■學歷證書或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上年度工資性收入證明資料及繳納個人所得稅憑證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書
可選擇在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落戶所需證明材料
■創新創業、職業技能競賽獲獎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勞動契約文本
■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勞動契約文本
可在引進市縣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落戶所需證明材料
■市縣人民政府的確認意見書
人才落戶登記3種辦理情況
1.落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在實際居住地辦理戶口登記
2.落戶地無合法穩定住所但工作單位設立集體戶的,在單位集體戶落戶
3.落戶地無合法穩定住所且無單位或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的,在公安機關設立的社區集體戶落戶;檔案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人事代理的,也可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設立的集體戶落戶
提示
以上各條所涉及年齡、勞動契約期限、工資性收入等條件計算的基準日為申請落戶之日。
申請落戶時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明資料,一經審查發現,責任方為用人單位的,將用人單位列入海南省不誠信企業黑名單;責任方為擬引進人才的,對該個人不予辦理落戶,已辦理落戶的,將戶口退回原戶口遷出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各有關部門應完善人才落戶工作機制,簡化最佳化辦理程式,開通人才落戶綠色通道,為人才落戶提供高效便捷服務,不得增設額外條件和程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誤引進人才辦理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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