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住所託管辦法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住所託管辦法》是為了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增強市場活力,規範市場主體住所託管服務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鬆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住所託管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住所託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歷程,內容全文,

發布歷程

2024年3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住所託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4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住所託管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增強市場活力,規範市場主體住所託管服務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鬆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市場主體的住所託管登記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所託管,是指市場主體從事電子商務、諮詢、策劃等經營活動,無需固定住所的,委託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商務秘書企業等單位進行住所託管,以受託單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作為該市場主體的住所。
本辦法所稱商務秘書企業,是指經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登記,從事為託管對象代理簽收法律文書、公函、郵件以及提供聯繫等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託管對象,是指無需固定住所,委託具備條件的託管單位進行住所託管,以受託單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作為該市場主體住所的市場主體。個體工商戶、分支機構依法不得作為託管對象。
第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登記註冊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商務秘書企業等單位從事住所託管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固定場所不得為違法建築、危險房屋、納入政府徵收範圍的建築,或是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禁止用於經營活動的其他建築;
(二)具備與住所託管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工作人員、工作制度等條件;
(三)申請單位及其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近3年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等不良信用記錄。
申請單位為商務秘書企業的,其名稱中使用“商務秘書”作為行業用語,經營範圍應當包含“商務秘書服務、商務代理代辦服務”等內容。申請單位為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的,經營範圍應當包含“商務秘書服務、商務代理代辦服務”等內容。
第五條 從事住所託管前,託管單位應當向住所或經營場所所在地市(縣)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託管單位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簽署的《託管單位信息報備表》(附屬檔案1);
(二)託管單位主體資格檔案;
(三)託管單位住所或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相關檔案;
(四)住所託管服務協定樣本;
(五)託管單位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簽署的《承諾書》(附屬檔案2)。
對於材料齊全且符合本辦法要求具備的形式要件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並開展現場核查,對確認符合託管服務機構條件的,將託管單位提交材料送省市場監管部門報備。經報備的託管單位在省市場監管部門官網予以公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託管單位應當在變更登記完成之日(無須辦理變更登記的事項,為變化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報備:
(一)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發生變化的;
(三)住所或經營場所、使用期限發生變化的;
(四)住所託管服務協定樣本發生變化的;
(五)與部分或全部託管對象終止住所託管服務的;
(六)需要報備的其他情形。
前款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託管單位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簽署的《託管單位信息報備表》(附屬檔案1);
(二)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檔案。
對於材料齊全且符合本辦法要求具備的形式要件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其中住所或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須開展現場核查,對確認符合託管服務機構條件的,將託管單位提交材料送省市場監管部門報備。
第七條 託管單位與部分或全部託管對象終止住所託管服務的,應當在終止前協助託管對象辦理住所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歇業備案,託管對象辦理歇業備案的,應當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其住所。
託管單位註銷或者退出住所託管業務的,應當在註銷或退出前向省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託管單位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簽署的《承諾書》(附屬檔案2);
(二)所有託管對象住所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歇業備案、託管協定到期、解除的情況說明。
第八條 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可以委託住所託管的情形:
(一)經營範圍超出電子商務、諮詢、策劃等經營活動的;
(二)海南自由貿易港範圍內設有分支機構且該分支機構已有固定經營場所,足以證明從事相關經營活動需要固定住所的。
登記註冊環節發現市場主體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不予辦理住所託管;事中事後監管環節發現市場主體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託管對象不能以託管單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作為其住所的,託管對象應當依法辦理住所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一)託管單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
(二)託管協定期滿未續約、依法被撤銷、確認無效或者被解除的;
(三)託管單位終止住所託管服務的。
對經託管單位核實無法聯繫的託管對象,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託管單位為託管對象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應當指定專人為託管對象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聯繫人,負責提供代收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服務。指定聯繫人的設定或變更,應取得託管對象同意。
第十一條 商務秘書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註銷登記前依法應當完成託管對象清理等清算工作的,按照相關法定程式進行清算;未依法完成清算而申請註銷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處理。
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存在違規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抄送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託管單位為託管對象提供住所託管服務,應當訂立書面託管協定,託管協定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託管服務的具體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二)託管機構與託管對象的權利、義務,包括並不限於以下內容:
1、託管單位應當通知或者協助託管對象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歇業備案;
2、託管單位應當代理託管對象從事各類法律文書的簽收以及與市場監管部門等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繫工作;
3、託管對象應當如實向託管單位提供和及時更新託管檔案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繫人變更情況等;
(三)違約責任;
(四)爭議解決的方法。
第十三條 託管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為託管對象提供各類法律檔案送達服務;
(二)對託管對象股東(合伙人/投資人)身份進行核查;
(三)建立規範的管理台賬和託管檔案,台賬和檔案內容應包含託管對象的股東(合伙人/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託管對象聯繫人及有效聯繫方式、託管對象經營地址或實際聯繫地址等信息、法律文書送達記錄、聯繫記錄;
(四)加強與託管對象的聯繫,及時了解其各類需求和情況變化,對於不開展經營活動等異常情況的託管對象,應及時進行梳理,敦促其進行有關變更、註銷登記;
(五)配合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託管對象的管理、處理涉及託管對象的投訴舉報事宜,提醒並督促託管對象按照規定製備自治性檔案,履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等義務;
(六)託管單位的住所發生變更、終止託管服務的,應當在變更或終止前30日告知省市場監管部門,並及時通知託管對象,協助託管對象辦理變更等登記手續;
(七)託管單位被省市場監管部門暫停住所託管服務的,應當及時通知託管對象,並在60日內協助託管對象辦理變更等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託管單位不得未經授權使用或者泄露託管對象名冊、檔案信息及其他經營信息。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法查閱、調取託管檔案。
第十五條 託管對象應當配合、協助託管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並對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交材料和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六條 託管對象未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住所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歇業備案的,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託管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對託管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檢查,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長期停業未經營市場主體的清理工作。
託管單位發現託管對象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政府部門報告,並協助相關政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託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省市場監管部門可視情況暫停住所託管服務,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予以公示:
(一)隱瞞違法記錄、不良信用記錄等有關情況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為託管對象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對託管對象進行管理,一個季度內無法與託管對象取得聯繫,且未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配合相關政府部門對託管對象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五)經核實認定,存在為託管對象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等違法行為的;
(六)通過市場監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檢查和受理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繫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戶數達到託管對象總數10%(含)以上的;
(七)在開展託管服務後九十日內,對其在本辦法施行前託管的不符合要求的市場主體未完成整改的。
第十九條 經託管單位核實無法聯繫的託管對象,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因前款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託管對象在完成整改並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前,其直接責任人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託管單位的住所託管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指導,督促其持續保持與其託管規模相適應的條件,同時加強託管單位信用承諾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指定集中辦公區域的,其地址報備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屬檔案:
1.託管單位信息報備表
2.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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