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行為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持續最佳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海南省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海南省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行為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持續最佳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海南省內從事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概念定義】 本辦法所稱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委託人提供經營主體登記諮詢、代理等中介服務的營利性組織。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具備經營主體登記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委託人提供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的個人。以個人名義從事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的人員,以營利為目的,一個自然月內受託作為經辦人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業務數量超過5件的,應當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或者與海南省內中介機構建立勞動關係,以中介機構名義執業。
海南省內進行招商引資活動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特色小鎮、產業園等投資創業平台管理單位,以及依法設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從事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管理部門】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開展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監管工作,制定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規範。
各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對本轄區內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服務規範
第五條【服務原則】 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開展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設立登記】 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的組織或個人,應當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並通過海南e登記系統錄入相關中介服務信息。
第七條【中介機構服務要求】 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規範開展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
(一)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照經營,並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務內容、服務規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等事項;
(二)與委託人依法訂立契約,明確服務內容、權利義務、服務時限、違約責任等事項,一次性準確告知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業務的法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審批時限等內容;
(三)辦理業務指定本機構所屬具體從業人員,嚴格按照經營主體登記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以規範形式和法定程式辦理委託人的經營主體登記業務;
(四)建立健全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加強業務培訓和管理,提升服務質量,落實主體責任;
(五)配合相關部門對虛假登記,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等違法犯罪做好防範和查處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從業人員服務要求】 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規範開展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
(一)熟悉經營主體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熟練運用全程電子化登記,提高中介服務便利性、時效性;
(二)認真核對委託人身份信息,確保經營主體登記業務申請人的主體身份真實、準確、合法;
(三)如實、全面地提交委託人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檔案;
(四)對能通過公共數據平台獲取或法定材料清單、申請表單中未列明的信息和材料,不要求委託人提供,避免提交重複、無關材料增加委託人負擔;
(五)及時向委託人告知辦理進度、轉達補正意見、按時辦結具體業務、完整交付辦理結果;
(六)主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明示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身份,接受、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和管理。
(七)具備從事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的其他相關能力。
第九條【禁止行為】 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發布虛假信息,引誘他人簽定契約、騙取中介費,損害當事人利益;
(三)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四)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檔案及其他檔案資料;
(五)實施或者協助、縱容委託人實施冒用他人身份、住所、許可等信息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經營主體登記;
(六)實施或者協助、縱容委託人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七)對委託人隱瞞與委託人有關的重要事項,在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業務時故意隱瞞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身份,故意拖延經營主體登記業務辦理進度,虛構、捏造、隱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意見或告知補正意見;
(八)違規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九)非法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行業準入原則】 委託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機構為其提供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中介機構不得通過劃分服務區域等形式變相壟斷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市場。
第三章 信息歸集
第十一條【信息歸集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中介機構進行信息採集,歸集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
第十二條【信息歸集】 受託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組織或個人可通過海南e登記系統記錄、完善機構及人員信息,並對其登記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已登記信息向社會公開,其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不予公開的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三條【歸集內容】 信息歸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中介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聯繫電話;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經營者)及專職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明、勞動契約。
(三)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近三年內(自當月追溯三年)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內容變更】 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通過海南e登記系統更新信息。
第十五條【部門職責】 中介機構未及時進行信息採集、更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電話、簡訊、系統提醒及時提示,並指導其完成信息採集和更新,規範執業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轄區內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業務指導,根據需要開展相關業務免費培訓和考核,提高中介機構執業人員的業務素質;
(二)建立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風險評價制度,根據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狀況,實施分類服務和監管;
(三)督促中介機構嚴格執行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依規收費、執業記錄等中介服務制度,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
(四)屬於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的,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及時將發現的案件線索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五)依法將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失信信息推送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並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其他政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中介機構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全面記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中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信息,建立健全行業信用風險管理制度,依法運用風險評價結果,實施分類動態管理。
對守信中介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減少“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頻次、在中介服務工作中為其提供便利化服務、在評優評先評獎中給予傾斜等激勵措施。
對失信中介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不正當競爭、虛假登記等屬於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的依法查處,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並依法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二)對不屬於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的,移送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四)在審查辦理登記業務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核對象;
(五)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依法限制或禁止其獲得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六)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提高抽查頻次和比例;
(七)向社會公示其失信行為及負主要責任的從業人員名單;
(八)國家和省規定可以依法採取的其他懲戒監管措施。
第十八條【從業人員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逐步建立對從業人員辦理登記業務的動態評價機制,對從業風險較高的人員可通過約談警示、提醒告誡等方式向從業人員及其所屬中介機構進行風險提示,並暫停受理其提交的商事登記業務申請,最低限制期限為一個月。被限制的中介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商事登記業務、信用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規知識的免費培訓,考核通過後可恢覆信用積分,並解除限制措施。
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三十五條相關規定,被列為虛假經營主體登記直接責任人的從業人員,三年內不得再代辦市場主體登記,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行業自律】 鼓勵中介機構依法自願建立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行業組織,實行規範管理和行業自律,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引導成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經營主體登記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成員合法權益,對中介從業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指導幫助成員規範服務;
(三)發揮政企橋樑紐帶作用,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落實信用評價制度,公開信用評價結果,落實信用激勵措施,做好信息採集引導、政策制度宣傳等相關工作;
(四)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查自糾;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參照執行】 在海南省內從事經營主體登記無償代理服務的組織和人員,參照本辦法進行相應管理。
第二十一條【解釋機構】 本辦法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