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預算條例》是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2月16日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預算條例
- 發布文號:省人大公告第10號
- 發布時間:2001-02-16
- 生效時間:2001-06-01
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次會議主席團
2001年2月16日
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審查監督預算條例
(2001年2月16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監督預算參照本條例執行。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措施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應當編制收支計畫和決算,並將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年度開始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編制完畢。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編好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
縣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查。
(一)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項的預算收支總表和基金預算表;
(二)本級各部門預算收支表;
(三)本級財政資產負債總表;
(四)建設性支出表和若干重大的項目表,按類別劃分的返還或者補助下級政府支出表,本級財政對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
(五)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說明材料;
(六)預算編制的有關說明材料;
(七)預算初審所需的其他材料。
預算草案的初審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
(二)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三)預算收支規模與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適應的情況;
(四)各項預算收入指標的可行性;
(五)上年結轉項目的情況;
(六)各項預算支出指標的適當性;
(七)上下級解撥款的適當性;
(八)預備費和預算周轉金的合法性、適當性;
(九)編製程序的合法性;
(十)需要初審的其他內容。
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可以要求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預算情況,並獲取相關信息資料及說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如實提供。
縣級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草案進行初審時,本級政府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回答詢問。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初審意見應當反饋本級政府。
省、設區的市政府對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的初審意見或者縣級政府對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初審意見未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省、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對預算草案的初審意見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有關預算審查委員會。縣級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草案的初審意見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有關預算審查委員會。
大會表決時,先對代表聯名提出的修正案草案進行表決。如獲通過,再對修改後的本級預算草案進行表決。
作出原則批准決定的,應當同時責成政府就預算草案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並在一個月內將修改內容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決定。
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應當同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
政府應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及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正式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的進度情況;
(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單位依法徵收各項稅費和其他財政收入的情況;
(四)國庫按規定收納、劃分、留解、撥付預算資金以及退庫的情況;
(五)法定及重點支出項目的資金撥付和執行情況;
(六)財政部門有無無預算、超預算撥款的情況;
(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無挪用預算資金的情況;
(八)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是否存在違反規定對外提供財政擔保、舉借債務的情況;
(九)預算支出執行部門、單位對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
(十)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
各級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通報情況。政府應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各級政府需要動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預計超過本級預算總收入3%的,須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各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預算資金的調減,須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新的審批項目。
經主任會議專項批准,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與其職責有關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使用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每一季度終了後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通報預算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確需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必須進行預算調整時,本級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縣級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一般應不遲於當年10月份提出,並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20日前,將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進行初審。
(一)是否屬於調整的範圍;
(二)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三)是否保證收支平衡;
(四)調整方案中收支結構變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預算執行結果,不得隱瞞或者虛列收入、支出。
決算草案的報告應當載明:預算執行情況;實現或未實現預算的主要原因;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作出的說明;決算編製程序的執行情況;政府認為應當說明或人大常委會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也可以要求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決議情況;
(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三)預算執行中保證重點支出情況;
(四)上年結餘和結轉資金,當年預算超收、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資金,專項撥款,預算周轉金使用情況;
(五)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問題的糾正情況以及存在問題的改進措施。
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對決算草案進行初審後,應當提出初審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
政府應當將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決算和下一級政府經批准的決算匯總後,在9月底前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故意隱瞞事實或者虛列收入、支出,造成預算、決算失實的;
(二)違反規定無預算、超預算撥付預算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借出預算資金、對外提供財政擔保、舉借債務或者其他擅自挪用預算資金,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進行預算科目之間資金調劑的;
(五)拒絕報送報表、資料,經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予處分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