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共權力監督制約體制研究》作者以憲政的視野,從地方公共權力問題著手,系統地研究分析了我國地方公共權力行使的現狀、監督制約的憲政模式選擇等問題,為制度反腐尋求根源性的對策。《地方公共權力監督制約體制研究》從現行規範和現狀的角度檢視了地方公共權力的監督制約現狀,分析了地方公共權力制約監督不力的成因,針對我國地方各國家機關、地方黨委、社會團體和自治組織的權力監督和制約制度的完善進行了探討,對改革我國地方公共權力監督制約制度提出了部分獨特和創新的見解。
基本介紹
- 書名:地方公共權力監督制約體制研究
- 類型:地方政治
- 出版日期:2012年7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33563, 751183356X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作者:王月明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266頁
- 開本:16
- 定價:25.00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章地方公共權力概述
第一節地方公共權力的涵義
一、權力的含義
二、公共權力的含義
三、公共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區別
第二節地方公共權力的範圍和特點
一、地方公共權力的範圍
二、地方公共權力的特點
第三節地方公共權力的現狀和轉型方向
一、地方公共權力行使中存在的問題
二、地方公共權力轉型的方向
第二章權力制約和監督的理論分析
第一節權力制約和權力監督的辨析
一、“制約”和“監督”的詞源解析
二、關於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各種觀點
三、權力制約有別於權力監督
第二節制約和監督地方公共權力的價值
一、制約和監督地方公共權力的必要性
二、地方公共權力腐敗的危害性
三、制約地方公共權力的特性、功能和價值
四、監督地方公共權力的必要性、特徵和功能
第三節制約地方公共權力的常規制度
一、以權力制約權力制度
二、以制度制約權力制度
三、以社會制約權力制度
四、以道德制約權力制度
第四節監督地方公共權力行使的常規手段
一、以權利監督權力
二、以輿論監督權力
三、權力的內部監督:行政監察
第三章地方公共權力的監督、制約現狀
第一節現行地方公共權力監督制約規範之檢視
一、對行政權力監督制約的規範框架
二、司法權運行之規範
三、對地方人大的監督
四、社會權力的規範體系
第二節地方公共權力運行的現狀
一、人大權力的消極運行
二、司法權的非司法化運行
三、行政權運行的兩面性
四、社會權力實現依附性
第三節地方公共權力制約、監督不力的成因分析
一、現行權力制約監督規範的缺陷
二、權力運行與規範預設的非耦合性
第四章市場經濟、社會分屢和多元社會等對地方公共權力的內在要求
第一節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地方公共權力行使的要求
一、傳統市場經濟與國家權力的關係
二、經濟轉型過程中市場經濟與國家權力的關係
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對地方權力的要求
第二節社會分層與社會多元化對地方公共權力的要求
一、社會分層與社會多元化的本質
二、社會分層與社會多元對權力關係的不同要求
第三節法治與人權對地方公共權力的要求
一、我國“法治國家”建設與地方權力運行的合理關係
二、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發展與公共權力的關係
第五章地方國家機關極力的監督和制約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對人大代表的監督
一、地方人大代表監督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二、完善對地方人大代表的監督機制
第二節對行政機關的制約
一、我國地方行政權力制約中存在的問題
二、行政系統內部對地方行政機關的制約
三、行政系統外部對地方行政機關的制約
第三節對地方司法機關的權力制約
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地方審判、檢察機構的制約
二、行政機關對地方審判、檢察機關的制約
三、地方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內部制約
四、其他地方公共權力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制約
第六章地方執政黨權力的監督與制約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地方黨委權力行使的法制化
一、對地方黨委權力的定性
二、地方黨委權力行使法制化理論探討
三、實現地方黨委權力法制化的路徑
第二節對地方黨委領導人權力的監督
一、對地方黨委領導人權力監督的機理分析
二、探究當前對地方黨委領導權力監督制度存在的問題
三、實現對地方黨委領導人權力監督的有效途徑
第七章社會團體和自治組織的監督和制約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社會團體和自治組織的規範化和法制化
一、社會團體的規範化和法制化
二、自治組織的規範化和法制化
第二節對社會團體和自治組織權力的監督和規制
一、對社會團體的監督和規制
二、自治組織權力的民主監督
第三節完善監督和管理社會團體和自治組織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監督和管理社會團體的法律制度
二、完善監督和管理自治組織的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後記
文摘
然而在權力監督制約的規範之中,我們恰恰發現程式性的設定依然是一個薄弱環節。這種程式性設定的不足可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只重視實體而缺乏或者是無視程式性要求,如《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之中主要規定的是部門首長在何種情況應當被問責以及問責的方式,從該行政規章的通篇來看幾乎沒有程式性設計,只是簡單地規定了“市長發現部門行政首長有本辦法規定的問責情形或者依據下列問責信息,可以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啟動問責程式”,但是依據何種程式追究責任、程式標準又如何就完全沒有相應的規定,顯然這種只重實體責任,忽視程式的規範設計在現有的監督制約規範中不在少數。另一種情況是程式設計不合理,不能真正實現監督的目的和監督的實際效果,如《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預算條例》(2007年修正)第8條規定:“省、地級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縣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查。”第18條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詢問、質詢、專項調查、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對於預算草案由於其專業性等限制能否在傳統的人大常委會審查方式中得到充分的監督,顯然是有疑問的。與此相類似的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及各地方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制定的地方性規範,在程式方面並沒有對以往法律進行更新或者突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程式性設計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立法法》以及《憲法》等既有規範中都已經存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不過是將其中的程式加以整體和補充,但是雖有相應的程式,卻依然過於簡單,同時此類程式還不能完全地體現人大監督一府兩院的目的,在藉助程式擴大監督主體範圍上也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