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監督預算辦法

2002年3月25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2月22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監督預算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2.22
  • 實施時間:2014.05.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與批准,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與批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規範預算、決算行為,保障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市總預算草案和市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市本級預算和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市總預算草案和市總預算執行情況、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市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牽頭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對部門預算、決算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決算草案進行預先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要求,具體實施對相關部門預算、決算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決算草案的預先審查。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市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市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市總預算的執行;決定市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監督市本級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市本級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決算草案。
市財政部門具體編制市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審核市本級各部門預算、決算案;具體組織市總預算的執行;提出市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市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各部門、各單位編制本部門和單位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編制預算、決算草案,細化預算、決算編制。
第七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本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預算超收收入的動用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市總預算、決算和市本級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各部門應當在市財政部門批覆部門預算、決算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本部門的預算、決算;涉及國家秘密的不予公開。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草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關於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
(二)財政預算總收支情況表;
(三)公共財政預算報表;
(四)政府性基金預算報表;
(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報表;
(六)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
(七)財政專戶管理資金預算報表;
(八)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預算報表;
(九)市本級部門預算報表;
(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一)至(九)項所列報告報表的具體格式、內容要求,鬧市財政部門提出,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審核。
第十條 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的預算報表,收支必須列至款級科目,逐步列至項級科目。上年執行數應當與上年預算數比較,對比數差異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和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的方針政策;
(四)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編制是否完整、細化、規範;
(五)重大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的支出是杏得到保障;
(六)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七)為實現預算提出的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八)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預算審查實行"三審"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牽頭組織預先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並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共同對預算編制情況進行前期調研。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結合前期調研情況召開專門會議,徵求部分市人大代表、專家以及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有關預算編制的意見建議,並將綜合後的意見建議交由市政府相關部門研究處理。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專門會議形成的意見建議以及市政府相關部門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全體會議,作為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參考。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審查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45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送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20日內舉行全體會議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預先審查意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的10日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預算草案和關於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印發全體代表。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各代表團結合全面審查預算草案,根據會議安排專題審查部門預算草案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草案。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並向大會主席團提交預算草案及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專題審查部門預算草案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草案情況的書面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年預算執行中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評價;
(三)對專題審查的部門預算草案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草案作出評價;
(四)對完成預算任務、完善預算管理、加強預算執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查預算草案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依照法定程式提出質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說明或者答覆。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關於預算方面的議案。預算議案的辦理程式,依照《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通過的預算草案審查結果報告,連同關於預算的決議草案印發全體代表審議,並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對決議草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一併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本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30日內向各部門批覆預算。各部門應當在市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後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
市本級預算草案批准之前,市人民政府可先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市本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批准的預算執行。
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的各部門預算,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第工十二條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30日內,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各區人民政府預算30B內,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對各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要求,健全和完善人大與財政的信息聯網功能,按月報送預算收支報表、預算收支分析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及時匯報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的決議等有關情況。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要求,及時報送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統計、國資、社保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其他有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特定方式調查等方式加強對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二)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
(三)民生和重點支出的資金撥付和績效情況;
(四)公務支出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相關規定情況;
(五)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支出執行《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撥付和支出績效情況;
(七)經營性同有資產的運營和保值、增值情況;
(八)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況;
(九)財政專戶資金專款專用情況;
(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方面審議意見落實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財政方面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審議意見6個月之內,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對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有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方面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有關財政方面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並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
第二十七條 在市本級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以下調整事項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一)需要動用年度預算超收收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以及其他新增財力增加支出的;
(二)預計預算收入的減少額超過預算額百分之五的;
(三)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涉及預算科目超過預算科目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計畫生育等資金需要調減的;
(五)批准預算的決議中強調確保的預算支出項目需要調減的;
(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審查批准的其他預算調整事項。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預算調整方案30目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預算調整方案10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舉借、償還計畫,應當在當年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至少二次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項審計,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三十三條 預算年度終結後,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草案,並同時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的預算材料相應的決算材料及有關綜合財務報告報表。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各類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部門決算草案應當按照經濟分類編報支出。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年度內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三)重點支出的安排、資金到位及績效情況;
(四)預備費使用情況;
(五)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六)預算結轉、結餘情況;
(七)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使用和結餘情況;
(八)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九)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十)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決算審查實行"三審"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牽頭組織預先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並作出決議。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部分市人大代表、專家,共同對決算情況進行調研。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綜合調研形成的意見建議,作為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參考。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對市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市本級決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材料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市審計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及整改情況的工作報告初稿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市本級決算草案和關於市本級決算草案的報告,同時提交對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及整改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三十九條 審計及整改情況的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市本級預算執行的計情況。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對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
(二)預算收支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的處理情況;
(四)審計查出預算執行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五)改進財政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市本級決算草案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列席會議,並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詢問或者依照法定程式提出的質詢給予說明或者答覆。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決算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聽證會或者依法進行特定問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決議。
第四十一條 市本級決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市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日內向市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並將批覆的部門決算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對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決算,認為有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該項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經審議決定撤銷的,該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本級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開發區、保稅區、高新區和南沙新區的預算審查批准及監督由所在地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具體實施。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預算的審查批准及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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