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教育經費投入與管理條例

為保障教育經費投入,加強教育經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廣州市教育經費投入與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教育經費投入與管理條例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所屬地:廣州市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實施時間:2001年1月1日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

修訂信息

廣州市教育經費投入與管理條例
(2000年3月10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0年9月2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12月31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17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5年5月20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教育經費投入,加強教育經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行政區域內本市所屬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投入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分別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第三條本市優先發展教育,保障教育經費投入,完善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體制,使教育事業的發展適度超前於本市經濟、社會的發展。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將教育經費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或者列表,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後執行,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執行情況,接受監督。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教育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教育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教育和統計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公布本級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條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稅收、社會保障、審計、統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教育經費投入
第七條教育經費投入來源包括:
(一)財政專項用於教育的撥款;
(二)專項用於教育的稅費;
(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辦學經費;
(四)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校辦產業收入用於教育的經費;
(五)社會捐資助學、集資辦學經費;
(六)學校事業收入;
(七)其他教育經費。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在年度預算安排中對教育經費予以重點保障。
前款所稱教育經費是指財政用於教育的基建經費、教育事業費、追加區教育經費、離退休教職工人員經費、公費醫療用於教職工的經費及其他財政用於教育的支出、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和安排教育基本建設及教育設施的配套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安排一定經費用於補助城市中國小校舍的維修。
第十條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稅務部門足額徵收。
第十一條國家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免收學費、雜費和課本費;實施非義務教育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學費用於補充教育經費。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的,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其純收入和減免的稅款,主要用於補充教育經費。
第十三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校舍建設、教學設備購置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第十四條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對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提供資助或捐贈。
第三章 教育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年度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的程式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不得以依照本條例籌措的其他教育經費,抵頂教育經費預算資金。
第十六條教育基本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並編制和下達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財政部門按投資計畫和項目進度撥付財政資金。
城市維護建設稅中用於城市中國小校舍維修補助的部分,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建設部門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情況。
第十九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教育經費,提高使用效益,並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向受教育者收費,應當持有價格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按照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本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收取,並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收據或者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
任何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不得違反規定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向受教育者收費。
第二十一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接受、使用資助或捐贈的,應當及時公布接受、使用情況。捐助者有使用要求的,使用者應當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按照捐助者的意願使用。
第二十二條本市設立的教育基金,應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使用情況每年經審計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各種教育經費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剋扣、侵占、挪用、貪污教育經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購買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教學儀器、設備的,實行政府集中採購制度;進行基本建設工程的,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退還、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以依照本條例籌措的經費抵頂教育經費預算資金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收據或者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或者個人擅自收費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價格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剋扣、侵占、挪用、貪污教育經費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審計、監察部門追繳所剋扣、侵占、挪用、貪污的教育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三、關於對《廣州市教育經費投入與管理條例》的修改
(一)刪除第四條中的“、縣級市”和“或其常務委員會”。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教育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將第三款修改為:“教育和統計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公布本級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三)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財政、稅收、社會保障、審計、統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四)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在年度預算安排中對教育經費予以重點保障。”
刪除第二款。
將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稱教育經費是指財政用於教育的基建經費、教育事業費、追加區教育經費、離退休教職工人員經費、公費醫療用於教職工的經費及其他財政用於教育的支出、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刪除第九條第二款中的“,並逐年增長”。
(六)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稅務部門足額徵收。”
刪除第二款。
(七)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免收學費、雜費和課本費;實施非義務教育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學費用於補充教育經費。”
刪除第二款。
(八)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年度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的程式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刪除第二款。
(九)刪除第十六條。
(十)刪除第十七條。
(十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並刪除第二款。
(十二)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
刪除第二款和第三款。
(十三)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將其中的“報告教育費附加的收支情況”修改為:“報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情況”。
(十四)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並刪除第一項和第三項。
(十五)將第八條第三款改為第八條第二款,將第十八條第三款改為第十六條第二款,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並將其和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縣級市”刪除。
(十六)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並將其中的“地方稅務部門”修改為:“稅務部門”,將第十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部門”。
其他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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