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工作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工作的決定》於2002年8月29日發布,當日生效,屬於地方性法規。該規定主要是為了規範海南省產品質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工作的決定
  • 屬性:法規
  • 地區:海南省
  • 發布:海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海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8-29
【生效日期】2002-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工作的決定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按照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1996-2010年)》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9]24號)要求,切實強化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本省產品質量,促進海南經濟快速發展,現就加強全省產品質量工作決定如下。
一、重視質量工作,促進經濟發展
(一)加強產品質量工作對發展海南經濟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已經加入WTO,世界經濟競爭日趨激烈,海南經濟面臨國際國內兩大市場的嚴峻挑戰。加強質量工作,提高產品質量,是滿足市場需求、擴大出口、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的關鍵,也是實現海南產品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增強海南經濟實力的必然要求。各市縣、各部門和各企業要充分認識加強質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做好質量工作,提高產品質量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切實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製造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以下簡稱制假售假)行為,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推動全省產品質量總體水平躍上新台階。
(二)加強質量工作指導。各市縣政府、各部門,要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質量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制定加入WTO後的對策和政策保證措施,引導鼓勵各類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促進質量管理與國際慣例接軌。要圍繞增加品種、改進質量、提高效益和擴大出口,加大投入,改造落後裝備,建立完善質量技術監督服務體系,為加快發展海南經濟服務。
(三)繼續實施名牌戰略。名牌戰略的核心是以質量為基礎,以市場需求為目標,以提高產品競爭力、擴大市場占有率、提高經濟效益和增強企業綜合素質為目的。要支持引導企業實施名牌戰略,通過政策引導,將優良資產向名牌產品和優勢企業集中,不斷擴大名牌產品的規模效益,促進我省資源型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名牌產品,培育和發展具有國際競爭能力的名牌產品。
(四)為表彰質量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本省企業,省政府設立“海南省質量獎”。海南省質量獎的評選工作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對評選出的先進企業,由省政府授予“海南省質量獎”榮譽稱號,並頒發獎狀。
二、面向市場,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質量管理體系
(五)以市場為導向,加快技術創新。企業要面向市場,以滿足用戶和消費者的需要為目標,建立技術創新體系,推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在企業技術進步過程中,要確保檢測手段的投入;新產品的開發和投產,要實施嚴格的質量評審和質量跟蹤;要引導和促進企業採用國際先進標準,推廣新技術,提高現有產品質量水平。
(六)制定切實可行的質量發展目標。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瞄準世界先進水平,調整產品結構,增加品種,改進質量,提高效益和擴大出口,創造一批高質量、高檔次的名優產品,提高市場占有率。中小型企業要根據自身特點和市場需求,制定質量工作目標和改進措施,改造落後設備,完善技術保障手段,加強技術基礎工作,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
(七)完善質量考核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質量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加強產品質量考核是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的重要環節。要建立和健全企業各級質量責任制,將質量工作業績納入企業經營者考核體系,形成企業自覺抓質量的機制,特別是目前不具備內部質檢條件的企業,應採取措施,把好產品出廠關,確保不合格產品不出廠。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給國家和消費者及企業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八)全面推行售後服務質量國家標準。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售後服務制度和網路,忠實履行對用戶的服務承諾,實現售後服務制度化、標準化、規範化。商業企業要建立售後服務保證體系和自律機制,嚴格實行包修、包退、包換,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加強技術管理,提高產品質量
(九)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工業企業必須按標準組織生產,嚴禁無標準或不按標準生產。凡生產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產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該類產品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嚴禁不合格產品出廠。建立健全企業標準體系,鼓勵企業積極採用國際先進標準,制定具有競爭力、高於現行國家標準的企業內控標準。引進設備和利用國外技術生產的一般工業產品,其質量標準不得低於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否則,設備不準引進,項目不準實施。農業生產應加快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積極採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
(十)加強計量檢測體系建設,充分發揮計量在提高產品質量、節能降耗、提高效益方面的作用。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建立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中小型企業要達到國家規定的計量檢測保證規範要求,應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配齊計量器具,做好計量儀器、設備的周期檢驗。發揮計量、檢測市場中介作用,為社會和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十一)推進全面質量管理。要繼續開展全面質量管理、質量改進和降廢減損活動,認真宣傳貫徹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國家標準,積極推進質量認證工作。要在工業、農業、海洋水產業和服務行業大力推廣GB/T19001-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GB/ T24001-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HACCP食品安全控制體系認證等,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步伐。要積極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深入開展質量改進、質量攻關、降廢減損等活動,鼓勵民眾性的質量管理(QC)小組活動。
(十二)認真開展質量培訓教育。質量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質量管理知識和質量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企業對質量檢驗人員和質量關鍵崗位人員要進行培訓,持證上崗,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對職工的質量知識教育,做好不同層次的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遵循市場經濟規則,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十三)實行重要產品質量監管制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對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強制進行監管。凡不符合產品質量安全認證基本生產條件、不能保證產品質量的企業,一律不準開工生產。不具備規範質量標識的商品,一律不準進入市場銷售。
(十四)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競爭機制。堅決制止利用報檢、準銷證、準用證、公路設卡等手段分割市場,杜絕各種虛假宣傳和質量欺詐行為,保證公平競爭,實現優勝劣汰。除國家和省政府明確規定外,在本省範圍內嚴禁任何部門、社會團體、新聞單位、企事業單位及民間組織擅自開展對企業產品、服務等的綜合評價,以及帶有排序、評比、推薦性質的企業和商品信息發布活動。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要依據有關規定,對質量評價性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定期向消費者發布真實可靠的產品質量信息。
(十五)加強對質量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質量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中介機構的活動,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在諮詢、認證、教育和指導企業加強質量管理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對現有的各類質量中介機構,要進行清理整頓,建立自律性運行機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凡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嚴重違規的,要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相應機構撤消其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強化監督抽查,嚴格產品質量
(十六)強化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要統一組織實施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公布監督抽查產品目錄。要把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產品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適當增加抽查頻次,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要加強協調,避免重複抽查。對一些行業性、區域性突出的質量問題,認真組織專項抽查。除國家有專門法律規定由相關部門負責監督的某些特定產品外,其他部門和社會團體不得進行產品質量抽查。
(十七)加大監督抽查後的處罰工作力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改正,對不合格產品要進行“召回”,有嚴重質量問題要進行處罰,並予以通報。對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的產品,在限期內暫停有關證書的使用。對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應予以公告、曝光,公告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產整頓;整改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由發證、照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企業的主導產品被國家和省質量監督部門抽查連續兩次不合格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吊銷該企業營業執照的建議,並向社會公布企業法定代表人名單。凡拒絕抽查的企業,由省質量監督部門對其發出通知書後,實施強制監督抽查。
(十八)規範流通市場產品質量。進入市場的商品,必須具備規範化的產品標識和質量合格證明。商業企業要嚴格執行進貨驗收檢查制度,加強倉儲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嚴禁銷售過期、變質商品。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類商品專業市場、批發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市場經營的糧、油、農藥、種子、化肥、建築材料等重要物資和食品、藥品等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嚴格質量監督檢查;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設立農藥殘留量監測點,對集貿市場經營的農副產品進行監測,對阻撓、拒絕監督檢查的,依法進行處理。
(十九)實行質量免檢制度。對產品質量長期穩定、市場占有率高、企業標準達到或嚴於國家有關標準的產品,以及國家或省質量監督抽查連續三次以上合格的產品,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按有關規定確認,可申報國家免檢產品。獲得國家免檢資格的產品,各部門三年內免於各種形式的質量監督抽查。免檢產品在有效期內發生質量事故的,即取消其免檢資格,並依法從嚴處罰。
六、突出重點,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
(二十)認真落實打擊制假售假行為(以下簡稱打假)的工作責任制。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制假售假違法行為嚴重的重點產品、重點市場、重點區域,提出全省打假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計畫,並組織開展打假的專項鬥爭和聯合行動。各市、縣政府要切實承擔起本地區打假工作責任,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打假工作的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健全各級打假工作責任制,做到一級抓一級。對打假不力,限期內達不到整治目標的地區和部門,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要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依法從重打擊制假售假違法行為。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查獲的假冒偽劣產品,一律封存、扣押,並予以沒收,不得進入市場;對為制假售假提供場地、設備、倉儲、運輸、物資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依法進行查處;對經銷者在經營活動中故意採購和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依法從嚴處罰。
對制假售假的源頭和窩點,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等執法部門要密切配合,從重打擊,堅決取締。對制假售假情節嚴重的,由發證、照部門依法吊銷其證、照。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從嚴整治市場,嚴禁危害人體健康、環境保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舊物資和舊設備再次投入使用。
(二十二)加強產品標識和商標的管理,重點打擊假冒名優企業產品的違法行為。企業要運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權行為作鬥爭,依法對制假售假的企業或個人追索經濟損失賠償。鼓勵社會力量支持打假工作,支持消費者參與市場質量監督,對舉報制假售假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有關執法部門應按照規定予以獎勵,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
七、發揮輿論宣傳監督作用,增強全社會質量意識
(二十三)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對提高產品質量的導向作用。省內各新聞媒體要重視對質量工作的宣傳,引導全社會重視質量,支持質量工作。要採取各種形式,公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加大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特別是制假售假單位和個人的曝光力度。對國家和省政府表彰的質量管理先進企業和先進個人、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和產品質量長期保持穩定的生產企業要積極宣傳;對企業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要及時總結、推廣。同時,要嚴格產品真實性宣傳審查,避免虛假廣告傳播。
(二十四)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要繼續組織開展好“質量月”、“3・15”,“百城萬店無假貨”、“購物放心一條街”等活動,加強質量法制宣傳和教育,定期組織好專項宣傳,動員全社會為質量振興作貢獻。
八、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二十五)明確責任加強督促檢查。省政府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聽取有關部門匯報,研究解決和協調處理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檢查各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各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領導,明確負責人,落實責任制。對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領導或監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問題嚴重或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六)加強質量技術監督建設。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切實履行好質量技術監督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全省標準化、計量、質量和鍋容管特安全監察工作。各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工作,充分發揮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質量工作綜合管理、行政執法、維護市場秩序、提高產品質量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七)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確保執法的合法性與公正性。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努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思想業務素質,健全執法監督、過錯追究等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力度。通過監督檢查,防止和糾正執法不公、執法違法等行為,確保質量技術監督的各項法律法規正確實施。
提高產品質量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切實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會同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督促檢查本決定的執行情況,每年向省政府作出報告。
2002年8月2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