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推動綠色發展新要求,進一步完善浙江省綠色製造和服務體系建設,發揮綠色(低碳)工廠在製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範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製造領軍力量,根據《“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信部規〔2021〕178號)、《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工信部聯節〔2022〕88號),以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的要求,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4年5月,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印發《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 文號:浙經信綠色〔2024〕105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經信綠色〔2024〕105號
各市、縣(市、區)經信局:
為進一步發揮綠色工廠在製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範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製造領軍力量,根據工信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研究制定《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持續開展綠色製造體系建設,加快推動製造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4年5月27日

內容全文

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推動綠色發展新要求,進一步完善浙江省綠色製造和服務體系建設,發揮綠色(低碳)工廠在製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範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製造領軍力量,根據《“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信部規〔2021〕178號)、《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工信部聯節〔2022〕88號),以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的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綠色製造名單單位是指入選國家或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工業園區和供應鏈管理企業等綠色製造名單的有關單位。
(三)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浙江省內組織開展的省級綠色製造名單的遴選發布和動態管理,以及國家級綠色製造名單的遴選推薦和動態管理。各設區市開展綠色製造名單單位培育及遴選工作可參考本實施細則執行。
(四)綠色(低碳)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淨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製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省、市、縣三級聯動的綠色(低碳)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低碳)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低碳)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於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低碳)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台。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於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採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製造的關鍵。
(五)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低碳)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最佳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製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製造標桿示範帶動作用,推動行業、集群、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六)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省級綠色製造名單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省級評價程式要求,負責遴選推薦國家綠色製造名單,開展相關動態管理,推動出台配套政策。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製造名單的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七)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浙企智造線上”平台的建設和運維,將其作為開展省級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台。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台作為開展國家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台。市、縣(市、區)級綠色製造名單培育及管理工作可基於已有平台組織開展。
二、培育要求
(八)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積極穩妥推動本地區企業、工業園區開展綠色低碳轉型升級,及時將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畫,建立培育庫。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低碳)工廠、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提升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鼓勵各設區市將開展節能降碳節水技術改造、清潔生產審核、可再生能源使用等成效顯著企業作為培育重點。
(九)綠色(低碳)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且從事實際生產的製造型企業,註冊地和實際生產場所在浙江省行政區域範圍內;
2.符合國家綠色工廠或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範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製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綠色(低碳)工廠培育計畫,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低碳)工廠創建;
3.符合國家綠色工業園區或浙江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十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註冊地和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在浙江省行政區域範圍內,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低碳)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低碳)工廠培育計畫,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國家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或浙江省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三、創建程式
(十二)企業、園區可採取自評價或委託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後通過管理平台提交。採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工信部《綠色製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採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工信部《綠色製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十三)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引導支持企業、園區開展綠色低碳轉型升級,對照相關標準,創建綠色(低碳)工廠、工業園區和供應鏈管理企業,按照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印發的每年度綠色製造工作目標分解任務,遴選確定市級綠色製造名單單位,並組織開展本市省級、國家級綠色製造名單單位培育創建和推薦。各市省級、國家級綠色製造名單單位推薦名額結合本市梯度培育體系建設情況、上年度申報綠色製造名單單位入選率等因素后綜合確定。
(十四)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綜合考核申報單位的情況,於每年6月30日前,將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省級、國家級綠色製造推薦名單和申報材料分別通過“浙企智造線上”和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台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級綠色製造推薦名單原則上應先納入市級綠色製造名單,國家級綠色製造推薦名單原則上應先納入省級綠色製造名單。
(十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按要求組織綜合評審,遴選確定省級綠色製造名單。綜合評審流程分為材料初審、專家評審、現場核查等環節。
初審環節對申報單位基礎合規性和指標體系開展審查,主要參照最新版省級綠色製造名單建設評價導則等標準。
評審環節由申報單位對綠色製造創建工作亮點進行闡述,並就專家提問進行答辯。專家組成員由浙江省綠色低碳領域專家庫隨機選取組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評審,並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機關紀委進行現場監督。視情況,可邀請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參加。
現場核查環節主要核查申報單位整體布局、工藝設備、環保設施,以及前期審查過程中待確認問題等。採用抽查形式,核查名單綜合考慮初審與評審情況確定,核查小組由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共同組成。
國家級綠色製造名單遴選推薦程式參考省級名單遴選程式執行,遴選標準依據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於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清單(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以及最新版《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等。
(十六)綜合評審結束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擬入選的省級綠色製造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共同發布,納入省級綠色製造名單。經綜合評審擇優確定的擬推薦國家層面綠色製造名單,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按要求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七)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製造名單:
1.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註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2.發生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3.被動態調整出綠色製造名單的;
4.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5.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四、動態管理
(十八)對國家級、省級綠色製造名單實施動態跟蹤。已公布的國家級、省級綠色製造名單單位原則上應在每年4月15日前,分別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台和“浙企智造線上”平台填報動態管理表,上報年度綠色製造關鍵指標情況。
(十九)綠色製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並進行公告:
1.第十七條中所提到情況;
2.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3.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實時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時將其移出各層面名單並進行公告。
(二十)綠色製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併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範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在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提交的變更說明進行覆核確認,變更後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從市級綠色製造名單中移出。對涉及國家和省級綠色製造名單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於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調整意見統一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在發布年度省級名單和上報國家級推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
(二十一)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綠色製造名單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督促企業、工業園區按要求報送綠色製造工作開展情況及相關資料,及時填報動態管理表、覆核表。按照“五年一覆核”原則,組織對綠色製造名單單位的綠色發展現狀開展覆核。
(二十二)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現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機構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及時上報。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適時公布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的有關情況,引導第三方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機構每年度開展的國家層面綠色製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總計不得超過15項,省級綠色製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低碳工廠、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總計不得超過10項。
(二十三)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綠色製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綠色製造名單單位所在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繫方式。
對受理的舉報內容,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要求從綠色製造名單移出,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五、配套機制
(二十四)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採購、試點示範、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製造名單單位提供支持,發揮產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導金融資源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精準支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實施綠色製造宣傳推廣行動,開展綠色製造培訓。
(二十五)鼓勵各地制定對綠色製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製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地區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製造水平。
(二十六)參與綠色製造名單單位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製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製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二十七)綠色(低碳)工廠、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製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範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低碳)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制定綠色(低碳)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低碳)工廠的產品採購力度。
六、附則
(二十八)本實施細則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二十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以往相關綠色製造檔案與本實施細則有矛盾處,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內容解讀

為便於各地各部門和廣大企業更好理解《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體學習時指出:“綠色發展是高質量發展的底色,新質生產力本身就是綠色生產力。”綠色製造是綜合考慮環境影響和資源效益的現代化製造模式,以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為主要抓手的綠色製造體系建設是發展新質生產力和推動製造業綠色低碳轉型的重要舉措。
2024年2月,工信部制定發布《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提出: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並依據本辦法和實施細則負責本地區的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在此背景下,各省陸續出台相關實施細則。
近年,我省持續推進綠色製造體系建設,取得了積極成效。截至目前,全省累計建成國家級綠色工廠378家、綠色工業園區21家、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99家,數量居全國前列;培育創建省級綠色低碳工廠379家、綠色工業園區30家;市級綠色(低碳)工廠2963家、綠色(低碳)工業園區80家,初步形成了分級分類梯度培育模式。制定《實施細則》有助於進一步發揮綠色工廠在製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範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製造領軍力量。
二、檔案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分為六部分,共29條,包括總則、培育要求、創建程式、動態管理、配套機制、附則。
(一)總則,共七條。提出制定目的、開展對象、適用範圍,梯度培育定義、工作原則、工作分工以及管理平台。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旨在激發企業綠色製造內生動力,發揮綠色製造標桿示範帶動作用,推動行業、集群、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省經信廳牽頭負責省級綠色(低碳)工廠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以及國家綠色製造名單的遴選推薦,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二)培育要求,共四條。主要明確設區市經信部門梯度培育工作總體要求,綠色(低碳)工廠、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等培育對象的基本條件。其中,將開展節能降碳節水技術改造、清潔生產審核等成效顯著企業作為各市培育重點對象,有助於省級層面統籌推動綠色製造體系建設關聯工作。
(三)創建程式,共六條。主要明確了申報主體的評價方式,設區市經信局開展梯度培育工作的工作內容和時間要求,省經信廳遴選推薦國家級和培育創建省級綠色製造名單的工作程式和相關要求,以及不得列為綠色製造名單單位的情況。為規避主觀因素,綜合比較各環節賦分情況,提高評審公平性,省級層面綜合評審流程分為材料初審、專家評審、現場核查等環節。企業、園區可採取自評價或委託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省級綠色製造推薦名單原則上應先納入市級綠色製造名單,國家級綠色製造推薦名單原則上應先納入省級綠色製造名單。
(四)動態管理,共六條。主要明確動態管理工作的時間要求、取消情形、變更處理、第三方機構管理要求、舉報要求等。為督促入選名單企業不斷提升和改進,持續提升綠色製造水平,我廳每五年對省級綠色製造名單開展覆核。
(五)配套機制,共四條。主要提出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的精準支撐和政策扶持,第三方機構在梯度培育工作上應發揮的引導推動作用,綠色製造單位在推動工業綠色發展方面應發揮的先進示範引領帶動作用。
(六)附則,共兩條。主要明確《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和實施期。
三、檔案主要政策
主要提出四方面政策:
(一)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採購、試點示範、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製造名單單位提供支持,發揮產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導金融資源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精準支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實施綠色製造宣傳推廣行動,開展綠色製造培訓。
(二)鼓勵各地制定對綠色製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製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地區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製造水平。
(三)參與綠色製造名單單位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製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製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三)綠色(低碳)工廠、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製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範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低碳)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制定綠色(低碳)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低碳)工廠的產品採購力度。
四、檔案的適用對象
本檔案適用對象包括三大類:
一是各級綠色(低碳)工廠、工業園區培育對象。二是已入選相關層級綠色(低碳)工廠、工業園區,需進行動態管理的單位。三是開展綠色製造第三方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
五、關鍵字解釋
梯度培育: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省、市、縣三級聯動的綠色(低碳)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低碳)工廠的培育機制。
動態管理:已入選相關層面的綠色製造單位,按照對應層級經信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相關材料,由經信部門對其違法違規情況和數據真實性情況等進行覆核,並確認其是否保留或移出綠色製造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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