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浙江省徵收排污費暫行規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浙江省徵收排污費暫行規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浙江省徵收排污費暫行規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3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3月29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規:
(一)《浙江省徵收排污費暫行規定》(1982年6月7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徵收排污費和罰款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
(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1983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三)《浙江省個體工商戶稅收徵收管理條例》(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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