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烏溪江環境保護若干規定》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烏溪江環境保護若干規定》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烏溪江環境保護若干規定>的決定》是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烏溪江環境保護若干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烏溪江環境保護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七條修改為:“在烏溪江流域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烏溪江流域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具體情況依法制定嚴於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措施。”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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