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2月16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2010年12月16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已於2010年12月16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2月16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修改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二、第九條修改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開支。”
三、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在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同步換屆選舉時,縣級選舉委員會可以委託鄉級選舉委員會具體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有關工作。”
四、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五、第十二條修改為:“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選舉法》、本細則和選舉工作的有關規定,制訂選舉工作計畫,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二)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三)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
(四)確定選舉日期;
(五)了解核實並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
(六)組織各選區推薦代表候選人,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七)主持投票選舉;
(八)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六、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鄉、民族鄉、鎮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名。”
七、第十七條修改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八、第二十條修改為:“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九、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中的“在本地勞動、工作或者居住而戶籍在外地的選民,在戶籍所在地選區登記;在現居住地一年以上而戶籍在外地的選民”修改為“在本地勞動、工作或者居住而戶籍在外地的人員,在戶籍所在地選區登記;在現居住地一年以上並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或者《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
十、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對於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修改為“對於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一、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當以書面署名方式提出。推薦者應當向選舉委員會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通報。”
第三款修改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該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刪去第四款。
十二、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選舉委員會必須將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都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不得調換或者增減。選舉委員會匯總後,將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當以姓名筆劃為序排列。”
十三、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正式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當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後,由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對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在預選前,由選舉委員會發布預選公告,告知選民預選的時間、方法、程式等事項。預選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根據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當以姓名筆劃為序排列。”
十四、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通過召開見面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
十六、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選舉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代表候選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主持本選區的選舉,不得擔任本選區的選舉工作人員。
選舉委員會設立的流動票箱必須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
十七、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投票選舉前和進行選舉時,應當向選民宣布應選代表名額和候選人名單,說明選舉程式和注意事項。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十八、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第四款修改為:“投票期間外出不能回選區參加投票的選民,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以書面形式委託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選舉委員會可以在選舉日以前公示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名單。”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已當選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只能保留一個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二十、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罷免代表採用無記名的表決方式。”
二十一、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二十二、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修改為“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二十三、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主持選舉的機構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此外,將第七章的章名修改為“選舉程式”,第八章的章名修改為“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對個別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