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安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安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泰安市人民政府
  • 出版時間:2016年12月30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泰安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七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校車應當符合國家《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12)標準,噴塗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放置統一標牌、配備統一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公共運輸滿足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運輸,合理規劃、設定公共運輸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運輸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的農村,應當選擇適當的校車服務方式,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第五條 校車安全管理應當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部門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校車服務提供者、學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報紙、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廣泛宣傳交通安全知識,關注學生乘車安全。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校車服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校車運營和學生乘坐情況,對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給予必要的補貼,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支持校車服務所需財政資金的分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方便民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校車管理機制
第八條 校車安全管理實行以縣(市、區)為主、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和財政補貼方案,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建立校車安全監管體系,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是校車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校車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由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組成的校車管理辦公室,負責校車日常安全運營管理。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管理部門制定學生乘車費用承擔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與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
(三)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等工作;
(四)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加強學生乘車管理;
(五)負責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備案管理工作,掌握學生上下學和現有校車狀況以及校車需求,建立校車車輛及駕駛人管理檔案,建設校車信息管理系統,採集錄入校車信息。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並提出意見;
(二)依法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審驗和校車檢驗合格標誌核發工作;
(三)依法發放校車標牌;
(四)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五)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從事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轉讓、挪用校車標牌以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等行為;
(六)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處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等擾亂校車運行秩序的違法行為,保障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七)協助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對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並提出意見;
(二)合理規劃、設定公共運輸線路和站點,改善校車途經的農村公路安全通行技術條件,消除安全隱患。配合當地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標準設定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三)監督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實措施,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企業的有關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以及學校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在校園周邊道路合理設定校車停車泊位,在學校門前道路安裝減速設施,設立交通標誌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園周邊道路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經濟和信息化、新聞出版廣電、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價格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二)會同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監護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車學生登記、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員負責學生上學時下車至學校和放學時從學校至上車期間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車安全接送方案,與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生監護人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並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設立校車交通違規舉報電話,引導學生及其監護人拒絕使用無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的行為;
(五)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校車安全接送方案,按照規定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與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接送契約,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二)辦理學生乘車交接手續,指派照管人員隨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三)負責學生乘坐校車期間的安全管理;
(四)建立校車檔案,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五)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對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六)學校可根據實際,在校園內劃定停放校車區域,設定明顯標誌,並安排專人負責停放管理。校車進出校園,按指定路線緩速行駛,在指定地點上下學生;
(七)校車停放區域要遠離教學區、學生集中活動場地、學生公寓、學生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距離學校大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範圍內,禁止停放校車,確保消防、急救通道暢通;
(八)校園內無法停放校車的,由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負責,協商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校車通行便利、停放方便、學生上下車安全的原則,劃定校外停放區域,並安排專人負責停放管理。
提供校車服務的企業和單位,應當建立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台,並保持監控平台設施和終端設備完好。
第十八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並做好學生上下車交接記錄,維護學生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後駕駛、不按照規定線路行駛、違反操作規定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學生上車人數,幫助、指導學生按照乘坐座位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互換座位、打鬧等危險行為;
(五)在校車前進、倒退或拐彎時,幫助司機查看學生、行人等是否已遠離校車,校車周圍是否有安全障礙,及時提醒校車司機;
(六)清點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下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九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監護義務;
(二)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學生上學時上車前和放學時下車後的安全;
(四)鼓勵學生監護人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的行為。
第三章 校車服務提供
第二十條 依法設立的道路客運經營企業、城市公共運輸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
第二十一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與學校制定校車安全接送方案,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實行定校車、定線路、定時間、定學生、定座位、定點交接式管理,並與學校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接送方案和責任書應當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由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
第二十二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規範的校車檔案,建立校車與駕駛人基本資料、運營情況和學生上下學乘車交接等方面的詳細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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