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關於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關於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關於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是1998年河南省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政府關於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年9月3日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文號:豫政[1998]43號
  • 生效日期:1998-09-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最近下發了《關於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通知》(國發明電[1998]8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努力加快後備森林資源的培育。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工作
由於多種原因,我省森林覆蓋率比較低,生態環境相對脆弱,抗禦自然災害的能力比較差,水土保持、水源涵養、防風固沙任務極為艱巨,保護、管理和培育好森林資源顯得尤為重要。近幾年來,我省一些地方毀林開墾、亂占濫用林地、亂砍濫伐林木等破壞森林資源的問題比較突出,有些地方問題相當嚴重,已經直接影響本地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生存質量的提高。對此,各級政府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堅決制止毀林開墾、亂占林地和亂砍濫伐林木的行為,保護和管理好有限的森林資源,並努力加快後備森林資源的培育。
二、採取有力措施,停止一切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行為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決按照國務院《通知》要求,立即做好以下工作:(一)立即停止一切毀林開墾行為。凡是在國家規定和規劃的宜林地進行開墾占用活動,沒批的不準再批,已經批准尚未實施的暫停實施。凡違反國務院《通知》精神自行其事的,要依法從嚴查處,並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二)認真進行全面清查工作。各級政府要組織專門力量,對1994年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4]64號檔案下發以來各地出台的有悖於制止毀林開墾、非法占用林地的檔案進行徹底清理,該廢止的立即廢止,該修訂的認真修訂。對毀林開墾、非法占用林地情況要進行徹底清查,要查清毀林開墾、非法占用林地的時間、面積、造成的損失、批准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對有關部門和人員要作相應處理。由市、地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將各地的清理清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於今年(1998年)11月底前報省林業廳,對瞞報、漏報、遲報者,要追究責任。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的清查工作進行抽查,對查處不力的有權直接查處。(三)各地要認真落實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林業廳《關於開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精神,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治理活動,堅決剎住毀林開墾、亂占林地和破壞林木的歪風。
三、切實做好退耕還林工作,嚴格實施林地用途管制
各級政府在認真清查的基礎上,要立即制訂退耕還林計畫,落實還林資金,限定還林時間,保證還林質量,並將退耕還林計畫於今年(1998年)11月底前報省林業廳。對本地的退耕還林計畫要認真組織實施,確保2000年年底以前完成我省的退耕還林工作。
要嚴格實施林地用途管制。各級政府對現有林地要實行總量控制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減少。自國務院《通知》下發之日起,凍結各項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確實需要征占用林地的,不論面積大小,都必須報國務院審批。凡擅自占用林地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
要維護林權證的法律地位,集體或個人侵占的國有林地,必須依法歸還國有。存在權屬糾紛的地方,在糾紛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占用林地,違者要嚴肅處理。
四、切實加強對林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地要把林地放在與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對林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要實行保護林地目標責任制,將保護林地情況作為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要加大對《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力度,加強林政執法體系隊伍建設,嚴格依法治林。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加強對林地保護管理的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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