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河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河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在1995年11月16日發布並即時生效的檔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河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
  • 發布生效日期:1995-11-16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第21號)
現發布《河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馬忠臣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實物模型、條幅、氣球等形式設定、繪製、懸掛、張貼(以下統稱設定)戶外廣告,從事戶外廣告宣傳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街道、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建築物或空間設定的廣告;
(二)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設定的廣告;
(三)利用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設定的廣告;
(四)在廣告欄張貼的廣告;
(五)利用其他場所、載體在戶外設定的廣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
各級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交通等部門,應根據各種的職責,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五條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廣告業發展情況和城市規劃提出方案,經徵求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意見,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公眾。
第七條戶外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設定安裝戶外廣告應當牢固、安全、美觀,並定期進行維護。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條除招貼廣告以外的其他戶外廣告應當由戶外廣告經營者承辦。
第十一條經營戶外廣告,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及各類展銷會、訂貨會等,舉辦單位或參加者需要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有廣告經營權的廣告經營者承辦或代理;自行發布的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核准登記。
在自有場地設定自我宣傳的戶外廣告,必須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廣告經營者在規劃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廣告設計圖、場地使用協定,填寫《河南省戶外廣告設定登記表》,經審查批准後,按批准的內容、規格、地點、時間設定廣告。
在未經規劃的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還應提交當地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三條張貼戶外廣告,必須持有關部門或者授權單位的證明,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加蓋廣告管理專用印章,在公共廣告欄或指定的位置張貼。
公共廣告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廣告經營者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劃設定。在公共廣告欄張貼廣告,應繳納使用費,具體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價格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統一規劃的戶外廣告,不得擅自拆除、遷移、遮蓋或損壞經批准的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
第十五條禁止壟斷和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經營戶外廣告業務。
戶外廣告場地占用費不得超過該項廣告營業收入的15%。
第十六條設定、張貼戶外廣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定、張貼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根據情節處50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設定、張貼者承擔。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牴觸的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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