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鞏義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行為,美化城市環境,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鄭州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鞏義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戶外設定、張貼的廣告,包括利用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場地、公共設施、交通工具、城市公共空間等位置設定的廣告牌、霓虹燈廣告、電子顯示屏裝置、廣告欄、車身廣告、條幅、巨幅、充氣造型以及其他形式向戶外空間發布的各類商業性和公益性廣告。
第四條 戶外廣告泊位是指經批准可用於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及戶外廣告附著於建(構)築物和設施的空間位置,以及各類戶外廣告媒體所占用的城市空間位置。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住建、公安、交通、物價、財政、安監、園林等部門及通信、電業等單位應依照各自的職能,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定原則
第六條 基本原則
(一)戶外廣告設定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
(二)戶外廣告設定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範,彰顯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位;
(三)戶外廣告設定應採取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體現時代特色和科技發展水平,鼓勵設定公益廣告及具有個性的新穎廣告;
(四)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安全標準,大型戶外廣告應由廣告設定者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檢測單位實施安全檢測,並提供安全檢測報告;
(五)戶外廣告應與街道功能相協調;
(六)戶外廣告應與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性質、形態、色彩、風格相協調;
(七)戶外廣告應與市政公共設施相協調;
(八)戶外廣告應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第七條 禁設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影響交通安全設施和市政公共設施正常使用的;
(二)影響綠化植物正常生長,遮擋城市園林綠化景觀的;
(三)利用臨街建築物玻璃窗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破壞自然環境、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物、構築物形象的;
(五)在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物的建築控制地帶範圍內的;
(六)在城市中心區內橫跨道路的;
(七)占壓道路紅線設定的,但利用公共汽車候車亭等設施設定的附屬式戶外廣告設施除外;
(八)影響相鄰權人的採光、通風、通行或居住安全的;
(九)在市政府規定的其它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章 設定管理
第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委託他人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廣告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
第九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
(二)廣告設定位置圖、彩色實景效果圖、製作說明;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檔案;
(四)委託他人設定戶外廣告或者使用他人場地設定戶外廣告的,還應當出示廣告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廣告經營許可證及場地使用協定。
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戶外廣告設定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定塔式廣告、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樓頂支架式廣告等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國道、省道、園林綠地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依照法律法規確定的許可權報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批准設定。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定;逾期未完成設定的,原批准手續失效。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必須按照批准的設定效果圖、地點、形式、內容、期限、數量、規格、用材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到原批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真實、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有義務按照不低於30%的面積或時間發布公益廣告,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第十五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閒置時間不得超過30日,逾期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應以公益性廣告填充版面。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期滿後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設定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因城市建設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廣告設定者限期拆除。給設定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泊位作為城市空間資源,其使用權的出讓應遵循統一規劃、規範管理的原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泊位使用權出讓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利用城市公共空間、公共場地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事業單位建築物等設定的戶外廣告泊位,採用招標、拍賣、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實行使用權有償出讓,所得收入歸政府所有。正在使用的,暫按原有辦法實行,待設定期滿,統一進行招標、拍賣或競爭性談判。財政部門是戶外廣告泊位有償使用收入徵收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具體負責徵收戶外廣告泊位有償使用收入。
第二十條 利用非公共產權建築物、設施、場地等設定的戶外廣告泊位,其使用權的出讓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批准後按照有關部門核定標準實施。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泊位有償使用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於戶外廣告規劃的編制、日常管理維護、政府公益性廣告的設定及發布、經營權出讓成本性費用等開支。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按照《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等相關規定設定,為戶外廣告設施辦理戶外廣告及裝飾裝置責任險並做好日常管理維護和安全檢測工作。
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檢測必須按照規定由具備專業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並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對安全檢測不合格的,設定者應當立即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和檢查。市安監、交通、住建等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十五條 未經批准或未按批准事項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出現污濁、鏽蝕、變形等情況,未恢復完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的戶外廣告,設定單位應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設定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擅自在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清除,恢復原貌;逾期不恢復的,每處(幅)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觸犯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倒塌、脫落、漏電或者未採用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設定者或過錯責任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它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管理權的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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