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礦產資源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礦產資源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決定

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礦產資源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1月04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將《河南省〈礦產資源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修改為: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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