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辦法

《河北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辦法》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7年05月2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辦法
  • 發文字號:冀國土資規〔2017〕2號
  • 發布日期:2017年05月22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檔案全文
河北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辦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國土資源局:
《河北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河北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辦法》
2017年5月1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河北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土地供應的巨觀調控作用,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審。
需核准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准、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審。
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報國土資源部預審。
第五條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准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准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後,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省國土資源廳預審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級(含定州、辛集市)或擴權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轉報省國土資源廳。報國土資源部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土地的,由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直接報國土資源部。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鑽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國土資源廳預審,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省政府批准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按國土資源部有關要求和保密有關規定辦理用地預審。
第七條 申請用地預審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用地面積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標準、擬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審批項目建議書的建設項目提供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設項目提供建設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或者產業政策的檔案;
(四)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組織踏勘論證的,提交踏勘論證申請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
(五)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進行節地評價的,提交節地評價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
前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樣式由國土資源部制定。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是否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進行查詢核實;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或者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用地預審手續後,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礦產資源登記等。
第九條 確需占用基本農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規模較大(線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頃以上、塊狀工程70公頃以上或占用耕地達到用地總面積50%以上,不包括水庫類項目)的建設項目,應組織踏勘論證。屬於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踏勘論證;其他項目由市(含定州、辛集市)、擴權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踏勘論證(跨縣的由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
國家和地方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的建設項目,以及確需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建設項目,應按要求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
同時需要開展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的建設項目,可將兩項工作合併開展。
第十條 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註項目用地範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及其他相關圖件、坐標材料;
(三)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規劃修改方案。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十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委託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和轉報工作。
第十二條 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土地使用標準的規定; 對按規定需進行節地評價的,是否已組織並通過建設項目節地評價;
(四)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當進行實地踏勘的建設項目,是否已經組織並通過踏勘論證。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和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四條 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五條 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檔案。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查把關,嚴格審批和實施監管。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准後,要及時通過網路線上備案系統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檔案有效期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超出預審批覆檔案有效期未完成項目審批或核准的,以及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預審審查的相關內容在建設用地報批時,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再重複審查。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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