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實施辦法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實施辦法》是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布日期: 2009年06月08日
  • 主題分類:巨觀經濟運行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投資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第19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務院《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制定《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以下簡稱《目錄》,附後)。
《目錄》所列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同級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並報送發展改革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應依法進行核准,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目錄》核心準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凡按規定應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需提交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制;應報省及以下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需提交申請報告一式3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
有關工程諮詢機構要對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擬建項目招標方案;
(四)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五)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七)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申請報告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檔案:
(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要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准程式
第九條 省管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送省發展改革部門。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上省發展改革部門的初審意見。
國家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上省發展改革部門初審意見;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應經省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部門。
需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時,應附上項目所在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初審意見。
第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發展改革部門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申請報告預審意見書》,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申請材料齊全的,發展改革部門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申請報告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受理核准申請後,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發展改革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諮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進行核准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徵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 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進行核准審查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發展改革部門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五條 對同意核准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證》及副本(見附屬檔案)。對不同意核准的項目,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准決定書,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並抄送同級相關部門和下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對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准內容及效力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六)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七)生態環境、自然和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八)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憑《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證》(副本),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統計登記、水資源、文物保護、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十九條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證》及其副本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統一印製,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實行年審制度。發展改革部門主要審查企業是否按照核准檔案進行建設。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年審手續。沒有經過發證機關年審或兩年內沒有開工建設的項目的核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已經核准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報告。原項目核准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應報發展改革部門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的項目,以及沒有辦理年審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不得變相增加核准事項,不得拖延核准時限。
第二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發展改革部門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於應報政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未按項目核准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以及沒有經過原核准機關年審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全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信息管理制度,並對投資項目核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下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投資項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投資項目核准的信息情況。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向同級統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供項目信息,加強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動態監測,做好有關信息的匯總、分析和發布工作,正確引導投資方向,為投資者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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