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4月22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04.22
  • 實施時間:1995.04.22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應當尊重工會權利,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工會各級組織應當支持人民政府工作,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生產、經營及工作。
第四條 各級工會按照工會法的規定建立。
鄉鎮、城市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籌建時,應當同時籌建工會。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最遲自設立或者投產、開業之日起一年內建立工會。
第五條 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工會主席為具備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非依上款規定,不得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併或者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企業的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得由行政領導人員兼任。
專職工會工作人員不再擔任工會職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工作。
第八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當在十五日前書面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及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行政方面對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除勞動契約,應當徵求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意見。
第九條 各級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工會中的女主席、副主席兼任,也可以從女職工中選任。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
第十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工會有權派出代表對職工所在的單位就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及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對查證屬實的問題,工會有權要求予以糾正。有關單位應在收到工會意見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工會。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擬定勞動契約文本時,應當徵求本單位工會意見。工會對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招用職工和不簽、拒簽勞動契約及不履行勞動契約的問題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談判並簽訂集體契約。集體契約簽訂後,在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的同時,應當報送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本單位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在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方案的同時報告工會。
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確需對職工實行有限期放假的,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職工行政處分,或者以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契約等形式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的,應當將名單與理由提前三十日通知本單位工會,如果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契約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事先和職工協商,並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
地方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由同級工會代表擔任副主任委員。工會推薦的勞動爭議仲裁員經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聘任後,依法參加仲裁庭工作。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接受企業所在地的地方工會的指導。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和大型企業工會可以設立為職工和工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機構。工會可以接受職工或者下級工會的委託,作為其代理人參加仲裁、訴訟活動。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有工會參加。
第十八條 工會發現生產過程中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經向企業行政方面提出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的建議無效,情況緊急時,有權支持或者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不得因此扣發或者減發職工工資。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工會報告。有塵毒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將檢測結果和職業病發生情況向當地工會報告。
第十九條 工會應當動員和組織職工參加經濟建設,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和發明創造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發展職工技術協會,普及科技知識,推動科技進步;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制、紀律教育,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和業務素質。
第二十條 工會應當關心職工生活,協助所在單位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工會應當協助有關單位組織失業職工開展多種形式的生產自救,幫助失業職工再謀職業。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做好職工勞動模範、先進生產者的推薦、評選工作,並負責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研究起草勞動法規、規章或者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有同級工會參加,聽取工會意見,並適時通報實施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的工作機構,應當有同級工會參加。
各級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政府有關部門與同級產業工會,必要時可以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決職工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國有資產為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依照工會法、企業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實行股份合作制的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與股東大會可以兩會合一,行使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權力,並遵守其有關制度。
城鎮集體企業和實行股份合作制的集體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本企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五條 私營企業工會委員會支持和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國有資產為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分別有不低於董事人數五分之一和不低於監事人數三分之一的職工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副主席經職工選舉分別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基層工會組織所在單位制訂、修改規章制度,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
工會有權對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提出建議,其所在單位行政方面應當在收到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答覆。
第二十八條 基層工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必須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徵得所在單位行政方面的同意。
基層工會不脫產委員或者經單位同意的職工參加工會會議或者工會組織的活動,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因此受影響。
除參加全國、地方或者產業工會代表大會外,工會兼職主席、副主席和不脫產委員因做工會工作,每人每月占用生產(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年內可以合併使用,其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由單位照發。
第二十九條 基層工會的脫產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行政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三十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應當於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當月經費。
逾期欠交或者拒絕撥交工會經費,經兩次催交無效的,上一級工會可以通過銀行進行扣交,並按欠交金額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設立或者投產、開業一年後未建工會的,應當每月向上一級工會繳納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的工會籌備金和千分之五的補償金。不繳納的,上一級工會可以通過銀行劃撥。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同級工會一定經費補助。
各級工會機關辦公、宿舍及其開展文化、教育、科技、體育、療養、休養等活動,所需的房屋、場地及設施,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單位負責解決。
第三十三條 工會組織合併,其經費、財產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財產由上一級工會處置。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調撥工會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違反本款規定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責令停止侵害,限期返還;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定期對本級工會經費、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第三十四條 工會可以依法興辦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生產經營、科技貿易活動。工會興辦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法定登記手續,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由工會統一管理,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管理費。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享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待遇,所需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負擔。
第三十六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工會法及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和玩忽職守,給國家、有關單位、工會或者職工造成損失的,由工會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對企業、事業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進行限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二)任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或者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併、歸屬其他工作部門的;
(三)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侵犯其職權的;
(四)擅自調動、處分工會主席或者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
(五)阻撓工會依法行使職權或者對工會工作人員、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打擊報復的;
(六)貪污、挪用工會財產、經費的;
(七)其他違反工會法及本辦法的。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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