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9.24
- 實施時間:1994.09.24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各級組織依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及所屬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工會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工會各級組織對各民族職工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制、紀律教育,以及民族政策和馬克思主義民族觀教育。
工會各級組織動員和教育各民族職工積極參加建設和改革,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四條 工會各級組織必須保持同各民族職工民眾的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參與協調勞動關係,調節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第五條 自治區總工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和發展同國外工會組織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地方總工會是當地地方工會組織和產業工會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
自治區總工會在地區設立辦事處,設區的市總工會在區建立區一級工會組織,鄉(鎮)、城市街道建立鄉(鎮)和街道工會組織。
第七條 凡在自治區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依法組建工會。
外商投資企業,具備條件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應當在開業或投產六個月內組建工會。
上級工會組織應當督促、指導並幫助下級單位組建工會,有關單位應當支持和幫助。
第八條 成立或撤銷、合併工會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一級工會批准。工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級工會備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職工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也不得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九條 各級工會設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設女職工委員,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可以建立法律諮詢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為職工和所屬工會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一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依照《中國工會章程》規定民主選舉產生,並報上一級工會批准。工會主席、副主席實行任期制。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兼職工會工作人員,保障工會開展工作。
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工作人員的培養,重視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工會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工會應當代表和組織職工對企業、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民主監督。對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契約,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糾正和處理。
第十四條 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契約,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契約或其他協定,並監督雙方認真履行。
第十五條 工會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工作。
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縣級以上地方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工會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經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聘任後,依法參加仲裁活動。
第十六條 工會發現企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有權進行調查,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處理。
第十七條 企業行政方面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工會有權要求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工會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定期對作業環境和職工健康狀況、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檢測和檢查。
工會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和勞動保護經費的提取與使用。
第十九條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重視維護少數民族職工和女職工的勞動權益。
工會應當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加強對少數民族職工和女職工進行科學、文化、技術、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科學、文化、技術、業務素質,大量培養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政府所屬部門與相應同級產業工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重要工作部署和相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的意見、要求和問題。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會同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方面積極做好疏導工作,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要求,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儘快恢復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條 工會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勞動競賽獎勵經費。勞動競賽獎勵經費用於工會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
工會會同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會應當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第二十四條 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和經營管理,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努力完成各項任務,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工會協助和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
第二十六條 工會應當聽取和反映離休、退休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離休、退休職工的生活。
第二十七條 工會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職工民眾的監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的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解決,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國有企業的管理委員會應有工會主席、職工代表和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的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通知工會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工會的意見和建議,取得工會的合作。
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與企業建立協商談判制度,實行民主參與,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共謀企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業,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企業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應參加企業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機關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關工會應協助行政領導加強民主建設,參加幹部民主評議,關心職工生活,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十三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定期向工會撥交當月的工會經費。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按國家統計局的統一規定計算。
由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已建立工會組織的,應把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對逾期未交或少撥交工會經費的單位,工會應及時催交;經多次催交仍不撥交的,工會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合併,其經費、財產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依法撤銷,其經費、財產由上級工會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工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阻礙職工組織和參加工會,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侵占工會財產,挪用、貪污工會經費以及對工會工作者依法行使職權進行打擊報復的,由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工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工會或上級工會批評教育,直至建議原選舉單位予以罷免。給職工、工會或者國家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