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規定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規定在2002.09.26由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9.26
  • 實施時間:2003.01.01
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2年9月2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9月26日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及其他組織,均應遵守《工會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尊重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利。
第四條 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和民主與法制、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職工開展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和培訓;教育職工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 上級工會依據《工會法》和本規定,可以到基層單位指導、幫助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組建工會,需經上級工會同意成立工會委員會籌備組。由籌備組發展會員,組織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奄產生工會委員會。
第六條 企業職工人數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城市社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工會組織。
第七條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八條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省、設區的市總工會或者省產業工會登記確認,即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應當獨立設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人數二百人以下的,可以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職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的,應當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具體人數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在作出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覆。
第十二條 基層工會非專職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工作時間,工會應當事先通知所在單位;占用工作時間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可以與所在單位協商在本年度累計使用,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三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擬訂勞動契約文本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契約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上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和監督檢查企業工會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上級工會根據企業工會的要求,可以派工作人員作為顧問參與平等協商,幫助企業工會簽訂集體契約。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有權向企業、事業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也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三)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四)違法延長勞動時間的;
(五)不按有關規定登記、申報社會保險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支付社會保險金的;
(六)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七)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十六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在調查時可以依法查閱、複製與侵權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本人沒有能力提出工傷待遇申請的,本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負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上級工會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進行指導。
鄉鎮、城市街道以上的工會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指導所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並調解未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按有關規定設立職工法律援助組織,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參與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待遇政策的制定,並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未吸收工會參加或者未徵求工會意見的,工會組織有權要求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制定重要規章制度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事先徵求工會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與同級工會召開聯席會議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涉及職工權益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
勞動關係三方共同形成的協定,各方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勞動關係三方共同研究解決如下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事項:
(一)推行和完善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制度以及勞動契約制度;
(二)企業改制改組過程中的勞動關係;
(三)企業工資收入分配;
(四)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生活福利待遇、職業技能培訓等職工勞動權利的維護;
(五)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
(六)職工民主管理和工會組織建設;
(七)其他有關勞動關係調整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做好推行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促進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的民主管理工作。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積極參與廠務公開活動,對廠務公開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工會應當支持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履行職責,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在行使職權時,應當如實表達職工的意願,並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報告工作,主動接受職工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逾期未撥繳或者未足額撥繳的,該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發出催繳通知書,被通知單位應當在接到催繳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支付承諾。逾期未予答覆或者未履行承諾的,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提供辦公、會議、文化、體育等活動的場所和設施,並負責其維修。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財力情況,每年可以給工會一定的經費補助。
第三十一條 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在下一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要求時,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可以對下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侵犯職工或者工會合法權益的,依據《工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遼寧省工會條例》、《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和《遼寧省私營企業工會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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