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2005年6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5年7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8.16
  • 實施時間:2005.10.01
概要,法條,

概要

2005年6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鞍山市實施辦法》,已由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5年7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8月16日

法條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職工依法組建工會。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在尚未組建工會期間,由上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職工較多的城市社區,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組織或者工會聯合會。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對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不得將其歸屬本單位其他部門。
第六條 鄉鎮、城市街道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未設專職工會主席的,應當配備工會專職工作人員。
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不足200人的,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上級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七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包括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在內的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
小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或者行業,可以由工會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契約。
工會依法對集體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續訂情況進行監督。工會對違法招用職工和不按照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契約以及不履行勞動契約等問題,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第八條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契約時,應當事先將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契約,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書面答覆;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不簽訂、不履行勞動契約或者解除勞動契約後未依法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
(二)剋扣、拖欠職工工資或者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
(三)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或者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四)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五)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的;
(六)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七)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內容的,工會有權要求改正。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推薦的勞動爭議仲裁員經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聘任後,依法參加仲裁庭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總工會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表決。
第十四條 工會各級組織應當通過勞動關係預警機制,對重大勞動爭議問題進行預測、預報、預防。對工會發出的預警信息,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政府委託,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實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的各項政策和待遇。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政府在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成立涉及職工利益的社會性管理機構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的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屬於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劃撥給同級地方工會。新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自工會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籌備金,待建立工會組織後,再按規定的比例返還該工會。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如實向工會提供職工人數和職工工資總額的相關數據。
工會經費的支出應當由所在單位工會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 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下級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必要時,對下級工會有投資、撥款補助的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對經費劃撥以及撤銷、合併工會組織的財務清算等進行審計。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撥繳工會經費情況進行監督,查閱有關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無正當理由少繳、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併工會組織或者將其歸屬本單位其他部門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二十一條 工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監督而不履行監督職責的;
(三)造成工會資產流失的;
(四)截留或者挪用工會經費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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