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工會條例

遼寧省工會條例是一則地方條例,1994年1月24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工會條例
  • 發布單位:80601
  •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令第12號
  • 發布日期:1994-01-24
  • 生效日期:1994-01-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
(第12號)
《遼寧省工會條例》,已經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1994年1月24日
遼寧省工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充分發揮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我省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
在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都應積報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組織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條工會必須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工會動員和教育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遵守勞動紀律,發動和組織職工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工會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開展民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的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第八條工會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制、紀律教育,以及科學、文化、技術教育,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技術、業務素質,使職工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
第九條省、市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發展同各國地方工會及產業工會的友好合作往來,發展同香港、澳門地區工會的友好往來。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十條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並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各級地方總工會或產業工會可派員到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基層單位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指導、幫助組建基層工會。
第十二條各級工會組織的建立,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地方建制發生變化,地方總工會相應調整;產業發生合併或分立,產業工會相應合併或分立;企業終止或者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基層工會相應撤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或合併工會組織。
第十三條各級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上級工會依法確認後,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四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依照工會章程的規定,由民主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任職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的,應根據有關政策作出安置。
第十五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兼職工會工作幹部,保障工會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組織和代表職工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上級工會可以派出代表對所屬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就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及人員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工會代表職工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民眾監督。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或有關部門認真處理。負責處理的單位或部門應在問題處理完畢後的十五日內,把處理情況通知工會。
工會及其女職工委員會對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的法律、法規,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政府有關部門或企業、事業單位在擬定勞動契約文本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條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契約。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上一級工會有權對集體契約的履行進行監督,保障集體契約得到履行。
第二十一條工會對企業辭退、處分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在作出開除、除名職工的決定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如果企業行政方面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契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
第二十二條基層工會委員會負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上級工會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還可以派出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參加仲裁庭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省、市、縣(區)總工會可以為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有關機關或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幫助。
第二十四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
工會發現企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處理。
第二十五條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和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有關部門在批覆傷亡事故結案前,應徵得工會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規、規章,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工資、物價、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二十七條省、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聯席會議等形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共同研究解決職工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工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職工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工會應當參加停工、怠工等重大事件的調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與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要求,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並及時報告上級工會。
第三十條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不斷提高經營和管理水平,發展生產;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工會協助行政方面組織職工開展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提高職工的文化、業務素質;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二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討論解決,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第三十三條國有企業的管理委員會應當有工會及其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參加;企業召開研究涉及職工利益問題的會議,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三十四條城鎮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鄉村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評議、監督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集體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本企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六條私營企業研究決定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三十七條國有和集體事業單位工會的權利義務,比照同類所有制企業工會的權利義務執行。
第三十八條機關工會協助行政領導加強民主建設,參加幹部民主評議,關心職工生活,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應參加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十條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工會委員會的脫產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行政支付。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一條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經費。工資總額的組成按國家統計局的統一規定執行。
由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已建立工會組織的,應把按照前款撥交的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根據財力情況,每年可以給工會一定的經費補助。
第四十三條工會應當根據工會經費獨立原則,建立經費預算、決算制度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第四十四條各級地方總工會、按產業垂直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應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對本級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實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工會可以依法興辦為職工服務、為工運事業服務、為促進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的企業和事業。
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
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屬工會所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挪用。
第四十六條省、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為同級總工會提供用於辦公和開展活動所需的房屋、場地和設施。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為工會基層委員會提供辦公用房設施、活動場所和其他必要的物質條件。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有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或同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等對待。所需費用,凡實行社會統籌的由統籌基金中支付,沒有實行社會統籌的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該工會組織有權要求有關機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侵害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阻撓職工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或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未按照規定撥交或逾期撥交工會經費的,通過繳款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交,並按欠交金額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滯納金。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侵占工會財產或貪污、挪用工會經費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對工會工作者、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進行打擊報復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工會工作者玩忽職守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工會工作,按照《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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