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1994年1月1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4年1月10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1.10
  • 實施時間:1994.01.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
第三條 工會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依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各級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五條 工會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履行各項社會職能,團結和動員職工民眾,投身改革開放事業,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推動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第六條 工會應密切聯繫職工民眾,全心全意為基層、為職工服務,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工會教育和組織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通過各種途徑發揮在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中的民主參與、民主監督作用。
第八條 工會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使職工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建立。
對應建立工會組織的部門和基層單位,上級工會對組建工作要予以指導,有關方面應給予支持。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和解散工會組織,也不得將工會組織合併或者歸屬於其他工作部門。基層工會組織因所在單位撤銷而隨之撤銷時,應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建立女職工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女職工委員會可設專職主任,也可由工會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和產業工會機關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由上級工會提出意見,與有關部門商定;基層工會機關工作人員的編制,由上級工會與基層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商定。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選舉產生,任期內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整其工作時,須事先徵得上一級工會的同意。工會主席、副主席缺額時,應及時補選,空缺時間一般不超過六個月。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工會負責人職務的,有關方面應妥善安置。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或措施時,應吸收同級工會參加,聽取其意見。
第十五條 工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與同級工會建立定期的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政府的有關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決涉及職工民眾利益的問題,並對會議商定的事宜組織落實。
第十六條 工會對基層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實施民主監督。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和女職工特殊利益的問題,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有權提出意見,要求有關方面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簽訂勞動契約,並監督其實施。
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改善職工勞動條件、生活福利待遇等內容的集體契約。
第十八條 基層單位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前,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在作出開除、除名、辭退等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時,應事先將事實和理由通知工會,工會如有異議,可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如雙方意見仍不一致,按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基層單位辭退擔任工會委員職務的職工,應事先徵求同級工會的意見;辭退擔任工會負責人職務的職工,應事先徵得本級工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二十條 工會應派代表參加當地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參加勞動關係協調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
基層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工會,主任由基層工會代表擔任,依法主持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會組織應為職工提供國家有關法律和勞動法規、政策方面的諮詢,幫助職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和有條件的基層工會可設立為職工服務的法律諮詢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工會協同勞動、衛生等部門參與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同基層單位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在生產過程中,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等嚴重危及職工人身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單位行政方面或現場負責人提出解決的建議,單位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如建議不被採納,在非常危急的情況下,可支持職工臨時撤離危險現場,職工的工資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四條 基層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問題時,工會應配合勞動、衛生、公安、檢察等部門進行調查,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基層單位應遵守國家規定的勞動(工作)時間,不得隨意加班加點。組織職工加班加點每周累計超過12小時的,應事先徵得工會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工會對涉及職工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及個人應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情況和材料。
工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問題依法提出意見或要求處理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予以答覆或處理。對侵犯工會和職工合法權益的責任者,工會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工會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開展民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
各級勞動競賽委員會的工作機構設在同級工會。勞動競賽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或基層單位按有關規定撥付。
第二十八條 工會應做好職工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推薦、宣傳、教育、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工會應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勞動紀律,樹立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條 工會應辦好職工業餘的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文娛、體育活動,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
第三十一條 工會應積極開展職工之間的互助互濟活動,做好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工作,協助行政方面做好勞動工資、勞動保險和勞動保護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關心離休、退休職工和待業會員的生活,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有關方面做好離休、退休職工和待業會員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三條 基層工會依法代表和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平等協商。
對於不按期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侵犯職工民主權利的行為,基層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並可提請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組織予以糾正。
第三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應事先徵求工會的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式決定。
第三十五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維護職工行使選舉、罷免企業管理人員和決定經營管理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六條 依法應有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監事會的企業,其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職工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應與企業行政方面建立協商談判制度,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
第三十八條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工會組織批准成立後,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十九條 基層工會的專職、兼職主席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依法按每月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經費。未撥交或逾期撥交的,上一級工會有權按規定通知繳款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撥交並扣收滯納金。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為同級工會組織提供辦公、住宅和開展文化、教育、科技、體育活動以及療養和集體福利等事業的房屋、場地和設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為工會基層委員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十二條 國家和基層單位,撥給工會使用的固定資產,工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工會用自己的資金興建、購置的房地產、設施等資產和基層單位依法撥交給工會的經費屬於工會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四十三條 工會所有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財產,已被侵占、挪用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採取措施幫助工會限期收回。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鼓勵和扶持工會組織積極興辦為職工和工運事業服務的企業、事業,並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在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沒有實行統籌的,由同級財政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四十六條 侵犯工會財產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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