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實施辦法》在1994.04.19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04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4月19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實施辦法》在1994.04.19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河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實施辦法》在1994.04.19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安置富餘職工,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
第十五條 企業依照本規定興辦的獨立核算企業安置的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新辦企業的職工人數和經濟指標的統計範圍。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關於省屬國有劣勢企業先行安置職工操作實施意見》是河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1日。檔案原文 省直有關單位: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
(六)優勢企業兼併重組鼓勵政策支持兼併重組後的企業吸納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對吸納原企業職工達到30%以上的,以及地方國有企業組織化分流安置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的,按規定給予政策傾斜支持。
《河北省國有企業招用農民契約制工人實施辦法》在1994.07.13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勞動用工制度,維護企業和農民契約制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契約制工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編制河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五年發展規劃綱要(指引) 規劃發展處 牽頭組織審核監管企業改制方案,指導國有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企業改...
安置辦法 一、以市場為取向,確立解決富餘人員問題的總體思路 從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看,企業富餘人員完全由企業自身消化的做法,已不適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向社會輸送多少富餘人員應考慮到企業經營機制的完善程度和自律程度;考慮到...
第八條 改革後的企業仍占用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第九條 改革後的企業全部接受原企業離休、退休和傷殘等職工並按有關規定負擔全部安置費用的,原投資主體可以採取...
五、對勞務派遣企業的扶持 第十六條 鼓勵勞務派遣企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勞務派遣型企業,符合河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等9部門《印發〈河北省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6.01.19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辦法》的通知 ...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安置國有企業中的富餘職工,應當遵循企業自行安置為主,社會幫助安置為輔,保障富餘職工基本生活的原則。第三條 企業安置...
《廣東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實施辦法》是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頒發《廣東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府[1995]5號)各市、縣、自治...
《山東省實施辦法》是1994年5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以下簡稱《安置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安置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富餘職工,...
《鞍山市國有企業富餘和失業職工安置若干規定》在1996.10.30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最佳化資本結構,妥善安置富餘職工和失業職工,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等...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的國有企業。 第三條 國有企業安置富餘職工,應當拓寬就業渠道,發展第三產業,搞...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的國有企業。第三條 國有企業安置富餘職工,應當拓寬就業渠道,發展第三產業,搞活多...
《雲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分流安置實施辦法》是由雲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的地方性規章,內容共十八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雲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發放的生活費在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第十一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按《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十二條提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契約時,應當按該條規定履行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義務,凡符合待業保險...
1995年1月1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67號令發布,2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妥善安置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富餘職工,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在一定...
五、實行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的辦法。勞動部門對企業調出的富餘人員不核減工資總額,對安置失業職工和其他企業富餘人員就業的單位,相應核增工資總額。六、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富餘職工。企業招用另一企業的富餘職工並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契約的,經雙方...
2008年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2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富餘職工,是指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和工作需要,通過勞動組合、競爭上崗或企業改制轉軌後分離出來的人員。
41.在原固定工實行勞動契約制度的過程中,企業富餘職工辭職,經企業同意可以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的,企業應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1993年公布)發給勞動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