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撫順市企業富餘職工和失業職工再就業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

印發《撫順市企業富餘職工和失業職工再就業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6.03.27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撫順市企業富餘職工和失業職工再就業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3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3月27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企業富餘職工和失業職工再就業若干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撫順市企業富餘職工和失業職工再就業若干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推動再就業工程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策導向和政策扶持作用,促進企業富餘職工和失業職工再就業,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就有關政策作如下規定:
一、新辦的各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失業職工、國有企業富餘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的富餘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解人員)達到企業從業人員60%以上的,經勞動、財政、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免徵三年的所得稅;營業稅的30%和地方收入部分增值稅的30%,三年內實行列收列支,先征後退。免稅期滿後,當年安置待業人員達30%以上的,經勞動、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二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達不到30%的,經勞動、稅務部門審核批准,按安置比例適當減免所得稅。
二、企業組織放長假達六個月以上的富餘職工新辦獨立核算的第三產業或生產經營性企業,安置富餘職工達到規定比例的,經勞動、財政、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減免稅政策。
三、企業為安置富餘職工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在創辦過程中需要占用國有土地時,國土規劃部門給予優先辦理規劃定位手續。需要使用國有資產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免收國有資產占用費三年。企業啟動生產或經營所需資金確有困難需要扶持的,經市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審核批准,可貸給一定數額的再就業資金,用於啟動生產和流動資金。此項資金為有償低息使用。
四、企業興辦經濟實體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職工時,主辦單位應在人才、資金、場地、設備等方面予以扶持,該經濟實體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由主辦單位承擔其本企業富餘職工的工資和各種政策性補貼;第二年減半承擔;第三年起由新辦企業自己承擔。
五、實行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的辦法。勞動部門對企業調出的富餘人員不核減工資總額,對安置失業職工和其他企業富餘人員就業的單位,相應核增工資總額。
六、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富餘職工。企業招用另一企業的富餘職工並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契約的,經雙方企業協商,可由富餘職工原單位向接收單位按每人3000元至10000元的標準支付安置費,也可協商解決。用人單位可對招用的富餘職工實行試工制度,試工期一般為三至六個月,試工期間保留原單位勞動關係。試工合格者,應辦理工作調轉手續,重新簽訂勞動契約,不合格者允許退回原單位。
七、鼓勵不同單位之間成建制出勞務,由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組織協調,並負責辦理手續。接收勞務人員的單位要為所接收的勞務人員交納各項勞動保險費用,並不許向出勞務的人員和出勞務的單位收取抵押金。
八、鼓勵推薦介紹、招收錄用失業職工再就業(不含臨時性工作)。凡用人單位每招收錄用一名失業職工,並穩定兩年以上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撥給1000元安置費,同時將失業職工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撥給用人單位。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每推薦介紹一名失業職工就業,並穩定兩年以上的,勞動部門按每人200元的標準撥給職業介紹費。
九、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企業富餘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為其發放退休費,並繳納養老保險費。
孕期、哺乳期的女富餘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給予不超過二年的假期。在休息期間,除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待遇外,可由企業自行制定待遇
十、鼓勵企業富餘職工和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凡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的企業富餘職工和失業職工,可憑市再就業工程辦公室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工商部門優先辦理營業執照,減半收取登記費用,並從開業之日起免收一年管理費,一年後繳費確有困難的,經工商部門批准,可繼續給予適當照顧;
(2)國土規劃部門幫助解決場地,免收土地占用費三年;
(3)在創業市場內經營的,免收占道費;
(4)稅務部門對持有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者繳納的各稅,定額減半徵收一年。確屬困難較大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減征、緩徵期;
(5)衛生防疫部門對從事食品衛生業的,給予減半收取衛生許可證費和健康證等費用;
(6)文化主管部門對從事文化娛樂業的,免收管理費一年。
十一、企業富餘職工與所屬企業雙方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的,由企業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的二至三倍發給安置費。對已參加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待遇。保留勞動關係的企業富餘職工,自謀職業有特殊困難的,有條件的企業應給予扶持。
十二、鼓勵企業富餘職工到外埠、鄉鎮、私營、合資等企業就業或從事臨時性工作。凡從事臨時性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保留原企業職工身份。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富餘職工應按有關規定向企業交納必要費用,並由臨時用工單位為其繳納失業、養老保險費,也可由原企業為其繳納,其失業或退休時分別享受失業和養老保險待遇。
十三、失業職工自謀職業後,可憑工商部門發放的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勞動部門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發給本人,作為開辦資金。
十四、企業富餘職工參加各類職業技術培訓,結(畢)業時,勞動部門可為其免費進行職業技能鑑定,頒發技術等級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本人重新就業後,在培訓學習期間所支付的培訓費用,勞動部門可在不超過300元標準內據實補助。
十五、鼓勵富餘職工到苦、髒、累、險崗位就業,凡到這類崗位就業的富餘職工,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免費為其提供諮詢服務、辦理求職登記、推薦介紹、辦理用工手續。
十六、在城市總體規劃內,凡以安置企業富餘職工和失業職工為主創辦的各類市場,城建、規劃、土地、公安等部門應積極扶持,優先辦理各種手續,並酌減各種費用。
十七、企業應積極組織富餘職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富餘職工的素質和競爭上崗的能力。對富餘職工進行轉崗培訓,所需培訓經費由企業自籌,確有困難的,經勞動部門審核可給予適當資助。各級勞動部門開辦的就業訓練中心應在培訓場地、師資、教材等教學方面為企業培訓提供方便。
十八、鼓勵現有的辦學單位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活動,舉辦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班,加強對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的技能開發,增強競爭就業能力。凡經勞動部門審核批准的,可給予適當的政策扶持。
十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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