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國有企業富餘和失業職工安置若干規定》在1996.10.30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國有企業富餘和失業職工安置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6年10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0月30日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國有企業富餘和失業職工安置若干規定》在1996.10.30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鞍山市國有企業富餘和失業職工安置若干規定》在1996.10.30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最佳化資本結構,妥善安置富餘職工和失業職工,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
安置規定 第一條 為了妥善安置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安置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的富餘職工,應當遵循企業自行安置為主、社會幫助安置為輔,保障富餘職工基本生活的原則。第三條 企業安置富餘職工應當依照本規定採取拓展多種經營、組織勞務活動、發展第三產業、...
1.對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管理性收費。2.接收安置國有下崗職工的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的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中的有關規定享受所得稅減免的優惠政策。3.自謀就業出路,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切實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中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等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根據《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享受《通知》規定的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1.利用原企業的“三類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
一是生產性富餘。即因企業生產經營不景氣或生產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充分安置現有勞動力而造成的富餘。二是結構性富餘。一方面勞動條件及待遇好的生產崗位人浮於事,另一方面紡織、鑄造、冶煉、建築等苦髒累工種人員短缺,只好僱傭農民工。國有企業中的農民工已占全部職工的5%,並且以年平均9%的速度增長。三是生理性富餘...
一、轉制進入企業(集團)的科研機構,應結合自身的特點,參照所在企業(集團)的相關政策,認真做好富餘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有關企業應儘可能地提供職工工作崗位。二、轉制為企業的科研機構(以下簡稱科技企業),應建立新型用人機制,在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的基礎上,可採取下述辦法做好富餘人員的...
印發《撫順市企業富餘職工和失業職工再就業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6.03.27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印發《撫順市企業富餘職工和失業職工再就業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撫順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6.03.27 實施時間 1996.03.27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妥善安置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富餘職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保障富餘職工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富餘職工,是指自治...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富餘職工、放假職工的管理,推動產業結構的調整,深化企業內部改革,促進富餘職工和放假職工再就業,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企業富餘職工是指按照企業科學定編定員,從生產崗位或工作崗位撤離下...
第十三條 公司註冊資本,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並為實繳資本。公司註冊資本登記不實的,必須在核清公司實收股本金後,進行註冊資金變更登記。第十四條 《公司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公司,原企業的職工持股會,視為社團法人,可作為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第十五條 公司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建立、...
(一)企業為安置富餘職工而興辦的獨立核算的第三產業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從第三年開始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二)勞服企業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與安置國有企業精簡下來的富餘職工合併計算,達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稅務主管機關關於勞服企業的有關減免稅政策執行。(三)企業富餘職工到街居、...
貴州省實施《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辦法在1994.08.27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妥善安置國有企業富餘職工,開發富餘勞動力資源,促進勞動者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安置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富餘職工,應當遵循企業自行安置為主、社會...
1995年1月1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67號令發布,2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妥善安置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富餘職工,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和一定的生產經營技術組織條件下,根據確定的生產經營方向和規模,對勞動力...
出台了《關於支持鞍鋼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若干規定》。以2003年鞍鋼上繳地方稅收為基數,用新增財力的50%建立支持鞍鋼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鞍鋼重大項目建設的配套補助。促成鞍鋼購併市第一軋鋼廠和冷彎型鋼廠等地企合作項目,冀東水泥一期工程竣工投產,1000萬噸鐵礦石採選項目開工建設。鞍鋼血站...
第一條 為妥善安置企業富餘職工,促進企業深化改革,確保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富餘職工是指本市國有企業按定員定額組織生產後未被組合上崗的職工。第三條 安置富餘職工應當遵循企業自行安置為主、社會幫助安置為輔,...
第四條 企業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安置本企業富餘職工的任務。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在資金、場地、原材料和設備等方面給予扶持。第五條 由企業安置到第三產業企業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富餘職工的退休基金、職工待業保險基金仍由原所在企業繳納,也可以由原來企業和安置企業雙方協商確定。職工退休時...
江西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實施辦法 (1994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30號發布)第一條 為了妥善安置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
第六條 實行工效掛鈎或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在接收安置富餘職工後,勞動、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相應核增其工資總額基數。第七條 企業對富餘職工在待崗、放假或轉業培訓期間的工資或生活補助費發放標準,由企業自定,但不得低於當地的待業救濟標準。第八條 按《規定》第十二條解除勞動契約的,由企業按其本企業工齡...
《吉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辦法》已經1993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省長 高嚴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吉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辦法 第一條為了妥善安置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富餘職工,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結合我省實際,...
支持和鼓勵富餘職工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 第十二條 富餘職工由企業自行安置確有困難的,可將不超過職工總數百分之零點五的富餘人員推向社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待業保險機構負責其待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進行轉業培訓,並提供再就業機會。 少數企業按前款規定安置仍有困難的,經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
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從失業保險基金的生產自救費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採取低息有償使用的形式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予以扶持。第八條 富餘職工在轉業培訓事者在本企業待崗期間,由企業按照《福建省最低工資規定》,發給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或者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八條、第九條...
第九條 企業可組織富餘職工進行業務學習和轉崗培訓,經費確有困難的,經當地勞動、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從待業保險基金的轉業訓練費中安排部分資金予以支持。第十條 符合《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職工在有限期放假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企業應發給不低於本人原標準工資70%的生活費。第...
第五條企業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安置本企業富餘職工的任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在資金、場地、原材料和設備等方面給予扶持。富餘職工在本企業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工作期間,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保險費由原企業和本人按照規定負擔。達到退休年齡時,回原企業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
支持和鼓勵富餘職工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第十二條 富餘職工由企業自行安置確有困難的,可將不超過職工總數百分之零點五的富餘人員推向社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待業保險機構負責其待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進行轉業培訓,並提供再就業機會。少數企業按前款規定安置仍有困難的,經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還可適當...
支持和鼓勵富餘職工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第十三條 富餘職工由企業自行安置確有困難的,可將不超過職工總數百分之零點五的富餘人員推向社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待業保險機構負責其待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進行轉業培訓,並提供再就業機會。少數企業按前款規定安置仍有困難的,經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還可適當...
3、大力支持失業職工和富餘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對所需的場地、設施、能源等,應與有關部門協調,統籌規劃,做好安排。對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的失業職工,可將失業救濟金一次付給本人,作為開辦資金;對自謀職業的富餘職工,由企業按規定支付安置費,並解除勞動關係。4、支持企業主管部門對富餘職工進行行業、企業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