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分流安置實施辦法

《雲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分流安置實施辦法》是由雲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的地方性規章,內容共十八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分流安置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
  • 發布日期:1996-11-14
  • 施行日期:1996-11-14
基本信息,檔案內容,

基本信息

《雲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分流安置實施辦法》已經1996年11月11日 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富餘職工是指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調整勞動組織和人員結構後,在企業內部下崗、待崗的職工。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勞動契約制度,嚴格履行勞動契約,實行科學的勞動定額定員管理,逐步減少和杜絕冗員。
第五條 分流安置企業富餘職工應當遵循企業分流消化,企業主管部門調劑安置,社會提供幫助,鼓勵自謀職業,保障富餘職工基本生活的原則。
第六條 對下列情形之一的富餘職工,企業應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會:
(一)一般工種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或者特殊工種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且連續工齡滿15年以上的;
(二)復員退伍軍人在企業適應期內的;
(三)患職業病或者因工傷殘並鑑定為5--10級的;
(四)符合國家計畫生育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七條 患有精神病、麻瘋病、惡性腫瘤及烈性傳染病並鑑定為1--4級的富餘職工,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契約,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為安置富餘職工而興辦第三產業的企業,原企業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如下扶持:
(一)自開業之日起,稅務部門按規定給予享受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二)興辦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確需扶持的,各級勞動就業機構可借給再就業基金予以扶持。
(三)其他扶持單位對企業的借款,應按雙方約定,由企業歸還扶持單位;也可轉作投資,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第九條 企業富餘職工創辦經濟實體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原企業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如下扶持:
(一)企業富餘職工創辦經濟實體或者從事個體經營並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契約的,除按本條第(二)項發給安置費和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作為啟動資金外,經當地
勞動就業機構審定,將其應當享受而尚未領取的失業救濟金、醫療費一次性支付個人。
(二)企業富餘職工個人申請解除勞動契約自謀職業並經企業批准同意的,由企業按其每滿一年工齡發給上年度本人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企業還應當發給不低於5000元的安置費作為自謀職業的啟動資金,停產、半停產特困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確定發給5000元以下但不得低於3000元的安置費。
企業富餘職工解除勞動契約後,又被原企業招用的,如將解除勞動契約時發放的安置費、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交還企業,由企業代其補投各種社會保障費用,工齡可連續計算;不願意交還企業或者將其作為個人股金入股的,工齡從零計算。
(三)企業富餘職工個人申請,企業同意,保留勞動關係在外尋找生產(經營)門路的,企業和富餘職工應當依法繳納各種社會保障費用。富餘職工個人按期如數向企業繳納社會保障費用個人部分的,企業應當為其計算工齡,並保留勞動關係1至2年;停產、半停產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富餘職工到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工作的,可保留勞動關係2至3年,逾期不歸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四)凡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連續工齡按養老保險投保年限滿15年以上,經企業批准自願從事個體經營,並繳納各項社會保障費用個人部分的,可與企業保留勞動關係,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憑企業開具的富餘職工下崗待崗證明書,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營業執照,並在一年內免徵管理費。
第十條 凡有富餘職工的企業,應當嚴格限制使用流動就業人員。利用企業優勢,把一些向外承包、為生產配套、後勤服務的項目,交由富餘職工承擔。
第十一條 為安置富餘職工而興辦的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新企業和企業富餘職工創辦經濟實體就業的,創辦初期如社會保障費用屬企業繳納的部分有困難的,由原企業繳納1至2年。
第十二條 按《規定》第八條對富餘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富餘職工放假期間的生活費不得低於本地區民政救濟最低生活費標準,假期工齡(按投保年限)連續計算,並允許其從事有報酬的合法勞動。
第十三條 按《規定》第九條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富餘職工,生活費由企業自定,但不能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企業職工最低生活費保障數。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功能,為富餘職工的分流安置提供職業信息服務和轉業、轉崗培訓服務。企業要適時向職業介紹機構提供需調劑安置富餘職工情況或者缺崗情況。對企業、行業、地區進行富餘職工餘缺調劑的,勞動部門應當積極提供服務,協助辦理有關手續,實行調配指標控制的地方,對富餘職工的調配應當優先解決。
第十五條 建立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分流安置統計報表制度。報表由省勞動廳商省統計局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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