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則
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政策
職工安置問題是
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職工安置方案的制訂也將直接關係到
企業改制的成功與否。下面,筆者試從七個方面闡述制訂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時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及相關法律依據:
安置辦法
因此,在一個老國有企業中必然存在著各種複雜的企業與職工的勞動情況,只有理清這些關係,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制訂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順利、穩妥地安置企業的每一位職工。下面,筆者將就通常會遇到的幾種情況以及處理的相關政策法律依據進行討論:
勞動契約
(1) 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關係: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契約,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契約達成協定的。”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契約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第2條:
“二、在企業實施
股份制或
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契約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三)項的規定辦理。”
(2) 按
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法律依據:
“(五)企業解除勞動契約計發
經濟補償金,按照《
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
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
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前12個月的月
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第八條
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契約達成協定,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契約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
經濟補償金。”
,但外借到其它單位工作的職工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關係。
(2) 按
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
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與在崗職工相同)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契約關係或解除勞動契約關係。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係,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關係以及相關的待崗專項協定。
(2) 職工待崗前在改制企業實際工作每滿一年按照改制時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進行補償,待崗後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準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參照《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理順和規範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意見》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8項:
“58、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
產假期間,依法領取
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內部退崗
(1)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前,職工已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定,通常由改制後的改制企業繼續履行原專項協定,但月生活費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改制企業不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
(2)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時,職工已符合距
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條件,但未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定的,職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業提出實行內部退崗申請,經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可以實行內部退崗,並簽訂相關專項協定。實行內部退崗的職工,改制企業每月按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生活費(月生活費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企業所在地最低繳費基數繳納
社會保險,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
(六)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
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
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
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定。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定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第九條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
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併計算。”
(3) 改制企業根據所有實行內退職工所享受的內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齡前的退崗生活費及應當由改制企業為其繳納的
社會保險費用(包括
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在改制企業的
淨資產中提留,
專款專用。
法律依據:
參照《關於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資產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9號)第二條第(三)款:
“(三)預留因改制分流實行
內部退養的人員的生活費和
社會保險費。預留生活費標準由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最高不超過按所在省(區、市)計算正常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辦法核定的數額。社會保險費按內退前的基數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原主體企業對預留費用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進行專項管理,確保內部退養人員費用按時、足額支付。
中央企業應根據21號檔案的規定,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契約的情況(人數、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總額及資金來源)、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預留內部退養人員費用等,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並按有關批覆檔案規定進行支付和預留。”
企業協定
保險關係、停薪留職、離崗掛編的職工
對於這部分職工,企業在實施改制時,一般應當由企業通知其限期返回單位,協商處理勞動關係。協商一致的,可比照企業其他職工處理其勞動關係;協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支付
經濟補償金。若在通知發出後逾期不歸的,按
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關係,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企業改制前經過單位允許自謀職業,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可按協商一致的原則,解除勞動契約關係,給予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改制前,職工自謀職業並已解除勞動關係的,則不再參加企業改制。
(1)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定且有穩定
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
事實勞動關係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
私營經濟活動或
個人合夥、個人
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一個月企業所在地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發給補償金(凡欠繳的各項
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2)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定且無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按職工實際在改制企業的工作時間(即,簽訂專項協定之前在改制企業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法律依據: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理順和規範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係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將社會保險關係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具有代理
社會保險職能
職業介紹機構,並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係並將社會保險關係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勞動契約
(1) 對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正在治療的職工,可比照其他職工同樣參加改制,並繼續享有
醫療期待遇。
(2) 職工在醫療期滿後如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契約並支付
經濟補償金。同時,企業還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
醫療補助費。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關係。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契約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2條: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契約期滿
終止勞動契約的,改制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
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契約的,改制企業應按其在本單位的
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
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
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7. 與企業保持勞動契約關係的工傷職工:
二、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藥費等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藥費等債務將由改制企業根據以下辦法向職工償付:
拖欠工資
,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職工工資檔案中所記載的“實發工資”與“應發工資”的差額部分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醫藥費
: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改制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經改制企業核實後按照實施
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前的醫藥費報銷制度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企業欠繳
:應當由改制企業將欠繳或少繳部分到相應的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併到受託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補繳金額為從發生欠繳職工
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法律依據:
“第十九條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併到受託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其它債務
,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職工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經企業核實後將在與職工辦理置換身份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職工未能在規定日期前申報前述
債權,則企業將視為職工放棄該部分對企業的債權,不再予以償付。 法律依據:
“(十三)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畫,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藥費和欠繳
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三、改制企業支付前述
經濟補償金及職工債務的資金來源 1、 改制企業償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拖欠職工工資、醫藥費及其它債務的資金從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業的出資企業從出售改制企業的收入中優先支付。
2、 內退職工享受內退待遇所需費用,在改制企業的
淨資產中提留,
專款專用。
法律依據:
“(八)改制分流過程中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有關
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事項,按照
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辦理。”
“(九)改制企業可用國有淨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係的
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式報批後沖減
國有資本。”
“(十)改制企業的國有
淨資產按規定進行各項支付的不足部分,應由原主體企業予以補足;剩餘部分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出售,也可採取租賃、入股或轉為債權等方式留在改制企業。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單位,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
資產轉移、產權登記手續。”
《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財企〔2002〕313號)第十九條第一款:
“第十九條 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的
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
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
淨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
債務處理
改制企業相關部門應當列出職工拖欠改制企業債務並與改制
企業工會一同對上述債務進行核實,經工會核實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前述經核實後的債務通知債務人清償,若債務人認為有異議,應當於接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工會提出異議,由工會最終對債務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經確認後的債務,改制企業將在向職工支付
經濟補償金及其它相關費用時相應扣除。
手續辦理
1、 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契約關係事宜。
2、 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契約關係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
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 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契約關係手續的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4、 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職工,在規定的時間結束後改制企業將停止一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契約,停繳各種
社會保險及
公積金,並將職工的檔案等資料交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日後對本人發生的一切費用,待本人願意辦理手續時,改制企業自應計補償中扣除。
法律依據:
《天津市實施勞動契約制度規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勞動契約終止、 解除後,改制企業應將勞動者的檔案等材料,交勞動者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5、 在改制企業與職工在解除勞動關係後,改制企業將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並獲取相關就業主管部門開具的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契約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法律依據: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規範勞動就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391]號)第三條第3款:
“3.改制企業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在30日內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或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持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契約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2)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開具退工通知書。退工人數在200名以上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後,開具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契約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六、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職工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改制企業將為職工開具《勞動契約終止通知書》,協助職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職工去向
可以在職工安置方案中同時對於企業改制後,改制企業能夠向職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條件同時公布,這樣,有利於調動職工參與改制的積極性。
綜上,我們不難看出,制訂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將涉及到企業與職工的各種利益衝突,不同的企業也會由於其自身發展的不同而存在著各種特殊情況出現。因此,我們在制訂職工安置方案時既要做到保證維護職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時又要兼顧協調整體及各部分職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況的職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職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企業改制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