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實施辦法

河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實施辦法》在1994.04.19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4.19
  • 實施時間:1994.04.19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安置富餘職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富餘職工,是指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和工作需要,通過勞動組合、競爭上崗後分離出來的人員。
第四條 安置富餘職工,應遵循企業自行安置為主、社會幫助安置為輔,保障富餘職工基本生活的原則。
第五條 企業應根據行業特點和資源優勢,組織勞務活動、發展第三產業,為安置富餘職工創造條件。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應指導、幫助企業安置富餘職工,拓寬社會安置渠道。
第六條 企業自行安置富餘職工的,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在該企業職工總數10%以內,按實際安置人數將被安置的富餘職工一年所應享受的待業救濟金一次性撥給企業,作為富餘職工的培訓或安置費用。
第七條 企業為安置富餘職工興辦第三產業企業,自籌資金確有困難的,按審批許可權,經勞動、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用待業保險基金的生產自救費給予適當扶持。生產自救費實行有償使用,並按約定時間歸還。
第八條 企業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在安置待業人員的同時,應承擔安置本企業富餘職工的任務。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從待業保險基金的生產自救費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採取低息有償使用的形式予以扶持。
第九條 企業可組織富餘職工進行業務學習和轉崗培訓,經費確有困難的,經當地勞動、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從待業保險基金的轉業訓練費中安排部分資金予以支持。
第十條 符合《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職工在有限期放假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企業應發給不低於本人原標準工資70%的生活費。
第十一條 企業自行安置富餘職工確有困難的,可將不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1%的富餘職工交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保證富餘職工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富餘職工自願組織興辦集體或私營企業,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持其待業後應享受的待業救濟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三條 富餘職工到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工作,工齡可連續計算;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養老保險年限可連續計算。到達退休年齡時,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四條 富餘職工可以申請辭職。經批准辭職的職工,企業應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五條 富餘職工可以停薪留職。停薪留職期間從事其他有報酬的勞動時,應按規定向原企業繳納勞動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及時掌握勞動力餘缺信息,幫助企業做好富餘職工的社會安置和調劑工作。
被安置或調劑到其它單位的富餘職工,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的,可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七條 成批接受富餘職工的企業,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相應增加工資總額。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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