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的決定》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的決定》的決定

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的決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22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河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於提請審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的決定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結合本省實際,決定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的決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暫扣或者吊銷《河北省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河北省歌舞廳安全合格證》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有關管理規定被吊銷《河北省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河北省歌舞廳安全合格證》的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從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辦。”
三、第十八條中“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第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的決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