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優撫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優撫工作的通知》是81402於1998年6月22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優撫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年6月22日
【發布文號】贛府廳發[1998]19號
【生效日期】1998-06-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優撫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贛府廳發〔1998〕19號)
各行政公署,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優撫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8〕7號),認真解決當前優撫工作的問題和困難,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優撫工作,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增強做好優撫工作的政治責任感
優撫對象是在革命戰爭時期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為建立革命政權、保衛祖國、建設祖國做出特殊貢獻的社會群體。省委、省政府歷來十分關心優撫對象,重視做好優撫工作。特別是近幾年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堅持思想教育、扶持生產、民眾優待、國家撫恤的工作方針和國家、社會、民眾三結合的優撫制度,在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提高優撫對象的社會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較大成績,為鞏固國防,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兩個文明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優撫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是:由於撫恤補助標準低,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與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對拉大;烈屬、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等重點保障對象生活、住房、醫療難問題日益突出;一些相應的政策沒有跟上,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有待進一步保障。對此,各級政府要從鞏固國防、密切軍政軍民關係、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優撫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強對優撫工作的領導。要廣泛深入開展國防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和擁軍優屬意識。要按照“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確立的社會保障體系,將優撫保障作為重要內容,作出具體規劃。要採取有力措施,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達到或略高於當地民眾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擁軍優屬職責,將擁軍優屬工作列為本部門的目標管理內容,齊心協力,抓好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把各項優撫政策落到實處。
二、建立健全優撫保障制度
為做好新形勢下的優撫工作,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新形勢下優撫工作的新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確定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多層次、多形式的優撫保障制度。當前應重點建立和健全以下四項制度:
(一)撫恤補助標準與社會生活水平相適應制度。對國家重點保障的烈屬(包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包括紅軍失散人員),執行中央制定的撫恤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按中央統一標準仍達不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當地政府補足。對由地方保障的蘇區老幹部、在鄉老復員軍人,由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統一的撫恤補助標準,給予定期定量補助,保證他們的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對蘇區老幹部、在鄉老復員軍人人數較多、財政困難的革命老區貧困縣(市),由省、地(市)兩級財政在安排轉移支付資金時給予照顧。今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級政府要適當增加對優撫事業經費的投入,使優撫對象的生活與當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二)優待金社會統籌制度。民眾優待社會統籌,是國家、社會、民眾三結合優撫制度的重要體現。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民眾優待社會統籌制度。要嚴格按照《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江西省徵兵工作條例》規定的對象和標準發放優待金。對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等對象也應適當優待。對社會統籌的優待金,要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做到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對優待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實行審計監督。
(三)孤老保障制度。優撫對象中的孤老(包括孤兒),原則上由光榮院集中供養,其生活標準應不低於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未入光榮院集中供養的,應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撫恤補助和“五保”供養。
(四)社會扶持制度。要發動黨員、幹部、基幹民兵、青年志願者等積極分子及學雷鋒小組、送溫暖小組、幫戰友小組、擁軍優屬服務小組等基層服務組織,與重點優撫對象結成“一助一”(包括“多助一”)對子,建立長期服務關係,幫助優撫對象學習和掌握生產實用技術,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等服務,為優撫對象解決生產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對通過社會捐贈和贊助等方式籌集的擁軍優屬保障資金,各地要加強管理,確保用於解決優撫對象的特殊困難。
三、認真落實優撫政策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國辦發〔1998〕7號檔案精神,把優撫工作中的醫療、住房、生活等難點問題作為工作的重點,採取有力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要認真落實醫療政策,切實解決好優撫對象醫療難問題。實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地區,在建立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要按有關規定對優撫對象給予照顧。未實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地區,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優撫對象,其醫療費按有關規定報銷,不得定額包乾給個人;對烈屬、帶病回鄉復員退伍軍人等優撫對象,要按政策規定實行醫療減免。凡符合醫療減免的對象,由縣級衛生部門負責減免。各地在實行住房、用工制度改革中,要繼續貫徹對重點優撫對象實行優先、優惠的政策。對烈屬、二等以上傷殘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老復員軍人以及優撫對象中孤老和特困戶,要減免各類提留、社會集資和義務負擔。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不計入其家庭收入,體現對他們的特殊保障。各級政府要積極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在工商、信貸、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給予優待。
四、積極推進優撫事業單位建設與發展
優撫醫院、光榮院和烈士陵園等是履行優撫保障職能的重要優撫事業單位,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視窗。各級政府要將其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要通過加大財政投入和多渠道籌集資金的辦法,不斷完善優撫事業單位的設施。要力爭用3至5年的時間對光榮院的危房實行全面改造,改善光榮院老人的居住、生活條件。烈士紀念建築物要做到環境幽雅,陳展科學,布局合理。優撫事業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組織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要充分利用有利條件,積極開展創收活動,以彌補自身建設經費的不足。
優撫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體實施意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要抓好督促檢查工作。各地要及時將貫徹落實情況上報省政府辦公廳,抄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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