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

《江蘇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是為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實現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協調統一,推動集江河湖海為一體的“美麗江蘇”建設,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條例。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於2023年10月9日發布《(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11月10日之前。

意見徵詢,草案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江蘇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0-09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爭當表率、爭做示範、走在前列”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22〕18號),根據《江蘇省人大常委會2023年立法工作計畫》(蘇人辦發〔2023〕10號)及《江蘇省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計畫》(蘇人辦發〔2023〕6號),《江蘇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已被列入2023年立法工作計畫預備項目。為加快推進江蘇省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工作,我廳牽頭編制了《江蘇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建議。如有意見建議,請於2023年11月10日之前將意見建議傳送至聯繫人信箱。
聯繫人:沈梅
聯繫電話:參考連結
聯繫信箱:參考連結

草案徵求意見稿

江蘇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11 條)
第二章 監督與管理(12 條)
第三章 生態系統保護(6 條)
第四章 物種保護(5 條)
第五章 遺傳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5 條)
第六章 生物安全管理與防範(6 條)
第七章 法律責任(4 條)
第八章 附 則(2 條)
合計(51 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實現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協調統一,推動集江河湖海為一體的“美麗江蘇”建設,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物多樣性保護、利用、監督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物多樣性,是指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與環境形成的生態複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總和,包含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多樣性。
第三條 【基本原則】生物多樣性保護遵循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理念,堅持保護優先、持續利用,科學規劃、統籌協調,自然恢復、損害擔責,惠益共享、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部門職責】省和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的開發利用、生態修復過程中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野生動植物、微生物、遺傳資源、疫源疫病等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水利主管部門對江河湖泊水域和岸線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海關、海事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統籌協調】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生物多樣性保護委員會,統籌協調全省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協同治理,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在必要情形下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制定和部署全省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
設區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相應的協調機構,職能職責參照省生物多樣性保護委員會。
第六條 【資金保障】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的資金投入,專項安排江蘇省生物多樣性保護資金,建立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條 【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知識宣傳和科普工作,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諮詢服務和法律援助等,提供相關政策建議和技術支持,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生物多樣性保護教育,增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
強化信息公開機制,及時回應公眾關注的相關熱點問題。
第八條 【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檢舉損害生物多樣性行為的權利和義務,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眾參與,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公益訴訟機制,強化公眾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司法保障。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破壞生物多樣性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完善違法活動舉報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暢通舉報渠道,激勵公民和社會組織積極舉報和監督濫捕濫伐、非法交易、無序放生等導致生物多樣性受損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綠色發展】省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加快推動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企業事業單位應採取綠色生產方式,以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倡導單位和個人有利於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綠色消費方式和餐飲文化,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減少對野生生物資源的依賴。
第十條 【科學研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和學術交流,提高生物多樣性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或個人,由省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給予榮譽稱號和獎勵。
第十一條 【國際合作】鼓勵開展生物多樣性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領域的雙多邊對話合作,增強夥伴關係認同,推動知識、信息、科技交流和成果共享,提升國際影響力。
第二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規劃編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省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進行籌劃,定期制定修訂生物多樣性規劃,指導各設區市生物多樣性規劃制定修訂工作。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制定並發布生物多樣性規劃編制指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指南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規劃應當包括生物多樣性保護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智慧財產權、海關、海事等主管部門應當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本行業發展規劃。
第十三條 【定期調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主管部門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本底調查,動態更新各類動植物以及微生物本底數據,開展物種編目及資料庫建設,調查結果納入全省生物多樣性資料庫,生物多樣性本底調查原則上每五年開展一次,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以及珍稀瀕危物種、外來入侵物種、指示物種等重點類群開展持續性專項調查,並至少每五年發布一次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 【觀測網路】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全省生物多樣性觀測基礎能力建設,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典型生態系統觀測站點,形成多層級的生物多樣性觀測網路,對生物多樣性狀況進行動態觀測,客觀、準確、全面掌握我省生物多樣性現狀和變化趨勢。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推動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在生物多樣性觀測上形成合力,完善、最佳化、整合各主管部門野外觀測資源和觀測成果,形成全省系統性的生物多樣性觀測網路。觀測網路應採取傳統方法與新興技術相結合的方式開展長期觀測,提高觀測效率。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物多樣性觀測年報制度,制定並發布生物多樣性觀測年報編制技術規範,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規範編制生物多樣性觀測年報。
第十五條 【信息管理平台】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整合各級各類物種及遺傳資源數據等,建立生物多樣性預測預警體系和應急回響機制,結合新技術的套用,建設開放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監測信息雲平台,實現全省生物多樣性數位化、智慧化監管以及數據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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