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產苗種管理規定

《江蘇省水產苗種管理規定》是2023年1月27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水產苗種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發布命令,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命令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7 號
《江蘇省水產苗種管理規定》已於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3年2月2日

規定全文

江蘇省水產苗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產苗種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產種質資源,提高水產苗種質量,維護水產苗種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產苗種,是指用於繁育、增養殖(栽培)生產和科研試驗、觀賞的水產動植物的親本(體)、稚(幼)體、受精卵、孢子及其遺傳育種材料。
第三條 在本省管轄範圍內從事水產種質資源開發利用,水產品種選育、培育,水產苗種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和進出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管轄範圍內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管理的組織領導,堅持保護和利用並重原則,保護水生生物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水產苗種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和優良品種選育、培育和推廣工作,對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良種選育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蒐集、整理、鑑定、保護、保存和合理利用其管轄範圍內的水產種質資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水產種質資源。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對處於瀕危的種類應當實行長期禁捕保護,對開發過度的種類應當實行季節性限捕保護,對有開發前景的種類應當合理利用。
第九條 禁止捕撈海州灣中國對蝦親體、長江鰣魚、長江口中華絨螯蟹產卵場的抱卵親蟹、長江和內陸水域的鰻魚苗。
因科學研究、人工育苗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捕撈禁止捕撈的水產苗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漁業資源和生產情況,調整需要保護的水產苗種、親體的品種和規格。
第十一條 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捕撈活動。
第十二條 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閘築壩、勘探和開採礦產資源、港口建設等工程建設活動的,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從事可能損害保護區功能的工程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題論證。
第十三條 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水生生物資源調查、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遊覽、影視拍攝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保護區管理制度,不得損害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可育的雜交個體、通過生物工程改變遺傳性狀的個體及其後代,投入江河、湖泊、水庫、海域以及與其相通的水域。
養殖可育的雜交個體、通過生物工程改變遺傳性狀的個體及其後代的場所,應當採取隔離措施,防止逃逸。
第十五條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苗種的保護和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發展需要,統籌全省水產苗種生產體系建設。
第十七條 水產苗種生產依法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第十八條 原種場、良種場和苗種場的水產苗種生產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符合苗種質量標準,並接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原種場應當蒐集、保存和選育原種親本,確保原種質量;良種場應當引進原種和經過審定的良種,繁育後備親本或者子一代良種,供應苗種場;苗種場應當引進原、良種親本,繁育優質苗種,供應養殖單位和個人。
第十九條 良種場、苗種場應當實行親本定期更新制度,確保親本質量。經濟雜交的親本應當是純系群體,可育雜交種及其苗種不得作為繁育親本。
第二十條 進口、出口水產苗種應當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檢疫。
第二十一條 用於經營的水產苗種應當符合苗種質量標準,並附有質量合格證和檢疫證明。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用術語的含義:
(一)原種:是指取自於模式種採集水域或者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動植物種,以及用於選育種的原始親本(體)。
(二)良種:是指生長快、肉質好、抗逆性強、性狀穩定和適應一定地區自然條件並用於增養殖(栽培)生產的水生動植物種。
(三)稚(幼)體:是指從孵出後至性成熟之前這一階段的個體。
(四)親本(體):是指已達性成熟年齡的個體。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3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水產種苗管理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55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規定》共24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依法修改規章名稱。規章最初制定時的名稱為“江蘇省水產種苗管理規定”,且將“水產種苗”作為約定俗成的用語使用。但隨著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出台,相關條文中的規範表述則為“水產苗種”,國務院農業農村部制定的《水產苗種管理辦法》,也沿用了以上規範表述,並對“水產苗種”進行了明確定義。為此,為更好銜接上位法的相關規定,避免實施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爭議,將規章名稱修改為“江蘇省水產苗種管理規定”,與上位法的規範表述保持一致,是有現實必要的。同時,還將原《規定》內容中涉及“水產種苗”的表述,相應地在《規定》中表述為“水產苗種”。
(二)清晰確定適用範圍。關於管轄範圍,考慮到水產苗種涉水域性強,其管理許可權並不嚴格按照行政區域劃分的實際,依據《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規定》將其明確為“本省管轄範圍內”,而不是“本省行政區域內”。關於行為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參照農業農村部《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規定》將從事水產種質資源開發利用,水產品種選育、培育,水產苗種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和進出口等活動,確定為適用範圍。
(三)合理界定部門職責。圍繞加強水產苗種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產種質資源,提高水產苗種質量等方面,《規定》明確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監督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的相關工作。
(四)作出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系列制度安排。《規定》區分處於瀕危的種類、開發過度的種類和有開發前景的種類三種情形,分別作出實行長期禁捕、季節性限捕和合理利用的梯次制度安排,明確應當禁止捕撈的具體種類,規定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從事捕撈活動,要求不得將可育的雜交個體、通過生物工程改變遺傳性狀的個體及其後代,投入江河、湖泊、水庫、海域以及與其相通的水域,並賦予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調整需要保護的水產苗種、親體的品種和規格的許可權。
(五)推出水產苗種生產經營系列管理措施。在水產苗種生產管理方面,《規定》明確了水產苗種生產體系建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執行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親本定期更新等管理措施,確保生產的水產苗種符合相應質量標準。在水產苗種進口、出口管理方面,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對此已作出專門規定,本《規定》僅作了概括性的表述,即進口、出口水產苗種應當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檢疫。在水產苗種經營管理方面,《規定》明確要求,用於經營的水產苗種應當符合苗種質量標準,並附有質量合格證和檢疫證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