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各市、縣(市、區)漁業主管局:
《浙江省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管理辦法》已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6月1日
檔案全文
浙江省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管理辦法
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種質資源,加強和規範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的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保證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的建設標準和產品質量,提升我省水產原良種繁育體系建設的科學化、規範化、標準化水平,支撐水產種業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浙江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浙江省省級水產原種場和良種場的建設、驗收及管理等活動。
(二)原則。浙江省水產原良種場管理堅持自願申請、科學評價、動態管理的原則。
(三)管理機構。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全省省級水產原種場和良種場的管理工作。省農業農村廳設立浙江省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負責指導全省水產原良種體系建設、省級水產原種場和良種場驗收和複查專評工作。審委會秘書處設在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
二、水產原良種場基本任務
(一)原種場的基本任務。收集、整理和保存未經人工遺傳改良的重要水產養殖種類、新開發利用種類的基礎群體,並根據養殖生產和增殖放流的需要,培育生產符合原種種質標準的親本、後備親本和苗種。
(二)良種場的基本任務。利用具有優良經濟性狀並經過審定的選育種、引進種、雜交組合等良種資源,按照良種選育和親本、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選育保存一定數量的良種基礎群體,培育、繁育符合相關良種標準的親本和苗種,供應苗種繁育場、養殖場,並承擔新品種的中間試驗、示範、推廣和技術培訓任務。
(三)其他。根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工作需要,省級水產原種場和良種場還承擔水產種質資源保存單位功能。其所保存的種質資源需在省水產種質資源管理平台進行登記,並納入省水產種質資源庫統一管理。
三、建設要點
(一)主體資質。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的建設主體需具有法人資質、營業執照、水域灘涂養殖證(或有關權屬證明)和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符合當地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具有自主土地或租賃期在10年以上使用權的固定場所,建設規範、布局合理,並具有兩年以上申報品種的原良種繁育工作基礎。
(二)環境條件。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滿足以下環境條件:
1.水源充足,水源水質符合漁業水質標準,生態環境適宜經營種類的生長、繁殖和種質資源的保存。
2.原種場原則上建立在該種類的原產地,良種場建在該種類的主產區;防汛抗旱能力符合水工建築50年一遇標準;電力、通訊、交通運輸條件便利。
3.場區功能劃分明確,布局合理,生產、管理和生活區域隔離,標誌標識清晰;場區環境綠化、美化,場容整潔。
(三)占地面積。場區占地面積原則上不少於100畝(山區、海島縣不少於50畝),水面類型、面積及各類配套水面比例應滿足目標種類的生物學和生態學特性以及生產要求。
(四)生產能力。建成的原良種場,其保存親本數量、年生產親本和苗種能力應達到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最低生產能力要求(詳見附屬檔案1)。
(五)種質資源。省級原良種場新引進或培育的種質資源,要在省水產種質資源管理平台登記並納庫管理。省級原種場要加強所申報品種種質的保存和保護;經過種質改良的品種,需防止逃逸到自然水域。
(六)生產設施。應具備繁殖孵化、種苗培育、原良種保種等設施及路、渠、電等輔助配套和養殖尾水處理等設施,要求排列整齊,布局合理。
1.繁殖設施。包括產卵、孵化、餌料培育等設施與裝置,能滿足苗種年生產能力的要求與條件。
2.培育設施。包括親本池、後備親本池、種苗池、暫養池、餌料池等基礎設施,比例合理、標識清晰。培育池的面積、池深及塘埂護坡應符合養殖種類的生物學和生態學特性。
3.配套設施。場區內路、渠、電等配套設施完善,主幹道寬度不小於5米,進排水獨立,增氧、供水、發電、調溫、投餌等養殖生產設備齊全。
4.隔離設施。建有嚴密的防逃逸和防止其他養殖生物混入的隔離設施。
5.尾水處理設施。建有養殖尾水處理設施,養殖尾水須經淨化處理後達標排放或循環利用。
(七)管理設施。具備辦公室、實驗室、資料檔案室、標本室和倉庫等管理設施。
1.辦公室。應具備日常的辦公設施和辦公條件,配備電腦、印表機、通訊設備及網路等,能及時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流和傳遞。
2.實驗室。配備顯微鏡、解剖鏡、分光光度計、多功能水質監測儀、電子天平、pH計等常規檢測儀器,具備常規水質化驗和常見病害檢測能力。
3.資料檔案室。建有技術檔案、財務檔案和基建檔案及相關影像資料等,檔案內容包括種苗質量標準,苗種繁育操作生產規程,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基本建設、親本引進、更新、繁育、生產、銷售和投入品使用等各項記錄。
4.標本室。保存有從幼體到成體整個養殖周期的具有代表性的實物標本,以及不同世代的標本等。
5.倉庫。與生產區距離適宜,且方便運輸車輛出入,通風良好、陰涼乾燥、能防蟲鼠。應建有單獨藥房,藥品、飼料及生產工具須分隔存放。
(八)生產管理要求。
1.應實行計畫生產與管理。按照國標、行標或省級地方標準,結合本場實際情況,制定所保存原種或良種的生產工藝路線和技術操作規程,科學規範地組織和實施年度生產。
2.建立各項管理制度並有效運行。應建立隔離保種、生產、技術、質量、財務和檔案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要求裝訂成冊或上牆,並有效運行。
3.嚴格執行隔離保種制度。原種池和供生產用種池應嚴格隔離。不同養殖對象要分區專池養殖、單獨操作,進排水分離,防止混雜。
4.生產記錄完整並接受監督檢查。包括引種、引進種培育、親本培育、繁殖、苗種培育、後備親本培育、用藥、銷售等生產全過程情況。新申請驗收的原良種場需使用省級統建的漁業數位化套用開展記錄,已通過驗收的原良種場,複查之後逐步換為數位化套用記錄。
(九)質量管理要求。
1.親本來源清楚且記錄完整準確。原種親本應來源於國家級原種場或自然棲息的河流、湖泊、水庫的野生群體或未經人工遺傳改良的養殖群體,良種應來源於國家級良種場或通過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品種、或經省級有關管理部門認定具有優良經濟性狀的種類或品種。
2.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包括親本種質標準、苗種質量標準、親本更新制度等。
3.嚴格執行質量監管。嚴格按照原良種生產技術路線進行種質保存和品種改良,並對保存的原良種定期進行生態、形態、生長、繁殖、遺傳學特性等的種質測定並記錄歸檔;對不符合種質要求的,要及時進行親本更新。
4.建立售後跟蹤制度。對出售的原種良種應發放質量跟蹤表、真實記錄用戶對質量狀況的反饋意見。
(十)組織管理要求。
1.人員配置。全場職工中,中級職稱及以上、初級職稱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所占比例分別為10%、15%和30%以上。同時還應根據需要配備質量檢驗員、檔案管理員及生產記錄員等。
2.技術依託單位。須與市級及以上科研院所或技術推广部門等技術單位簽有長期技術協定,並聘用一名以上具高級職稱的水產技術專家為技術顧問。
3.管理人員。場長要求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技術負責人具有水產養殖相關專業知識,應從事水產養殖技術和管理工作五年以上,並具有大學學歷和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4.技術工人。技術操作工人須經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
5.培訓制度。應制定培訓考核計畫,通過多種方式對本場技術人員和技術操作工人進行培訓,定期考核上崗。
(十一)檔案管理要求。
1.檔案管理。設定檔案管理員,負責管理檔案,建立立卷歸檔、文書處理、庫房管理、借閱使用、保密等管理和使用制度。
2.歸檔內容。包括生產檔案(主要為保種和選育技術檔案、原良種生產、用藥與銷售記錄等)、財務檔案、基建檔案、文書檔案和影像資料檔案等五大類。
(十二)銷售管理要求。
1.原良種銷售情況需記錄存檔。記錄內容應包括品種名稱、親本來源、規格、數量或重量、親本或苗種培育時間、銷售季節、購買方及聯繫電話等信息,並由質量檢驗員和生產記錄員雙方簽字、技術負責人簽字認可。
2.確保苗種質量。有義務向用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苗種產地檢疫合格證,嚴禁出售不合格產品。
四、驗收辦法
(一)申請主體。
以下單位或主體可以申請省級水產原良種場驗收:
1.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批准並列入省級漁業投資計畫的水產原良種場建設單位。
2.由企事業單位籌集資金,按省級場建設要點建成,並符合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規劃布局,經單位申請、所在市縣兩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要求創建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的單位。
3.已經實施市級水產原良種場建設地區的申報主體,需獲得市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
(二)申請驗收的資格條件。
1.按照省級水產原良種場建設規劃布局、建設要點和省、市級有關部門批覆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按期完成基建項目,並已正式竣工投產。
2.正式投產後,實際生產能力達到建設要點中規定的最低生產能力,生產的原良種質量符合國家、省等有關標準,並具有兩年以上申報品種的原良種繁育工作基礎,經營狀況良好。
3.在原良種場職工中,中級和初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所占比例分別不低於10%和15%,各類技術工人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且比例不低於30%。
4.與技術依託單位簽有長期有效技術協定並認真執行。
5.有健全的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組織管理、檔案管理、銷售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近兩年無重大責任和苗種質量安全事故。
6.場內設施、設備維護完好,運行正常,場容場貌整潔。
(三)驗收內容。
1.原良種生產必備的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及其他配套設施。
2.生產、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包括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3.原良種親本和苗種生產能力,包括質量與數量。
4.生產與經營狀況,包括原種或良種的生產工藝路線和技術操作規程、生產記錄、銷售記錄、財務資料等。
5.各項管理制度與措施。
6.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證材料。
(四)申請驗收需提供的材料。
1.資格驗收申請報告。
2.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意見(省財政支持的需提供)。
3.主體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等有關資質檔案。
4.水域灘涂養殖證(或有關權屬證明)和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5.全場職工名冊,包括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工作崗位、技術職稱及技術等級。
6.水產原良種場的工作總結。包括設施設備、原良種生產情況和經營狀況等,並提供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7.技術管理和質量管理總結。包括種質量標準、技術路線、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病害防治措施等。
8.由具備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水產原良種種質質量檢測報告、水質檢測報告、苗種產地檢疫報告等。
9.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檔案室、實驗室、資料室、標本室和財務管理等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
10.土地使用證書(土地使用證或租賃證明、契約)。
11.全場平面布局圖或照片。
12.與技術依託單位簽訂的技術合作協定。
13.原良種場親本保存數量、年生產(含銷售)親本和苗種情況佐證材料。
(五)驗收程式。
1.提出申請。原良種場所在市漁業主管部門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報告,並按要求上報申請驗收所需的材料。
2.組織驗收。經省農業農村廳委託,審委會秘書處對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初審合格後,遞交審委會,由審委會組織專家進行驗收或評審。
3.驗收方式。審委會組織專家通過審查材料和實地考核相結合,對各項內容逐項進行考評(附屬檔案2)。
4.整改。對初次驗收不合格的良種場,應根據審委會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本年度不再進行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的資格驗收。
(六)發文公布。
經審委會評審合格的原良種場,由審委會秘書處匯總評審材料和評審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發文公布。
五、監督管理
(一)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履行以下職責:
1.嚴格按照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和檔案管理等要求,開展保種或選育、擴繁工作,確保親本、後備親本的數量和質量。
2.保證水產原良種品質,主動申請開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積極配合各級開展的重點疫病、水產品質量抽樣檢測。
3.良種場應主動開展新品系選育、品種創新,積極向國家申報新品種認定,重點推廣國家審定的新品種或通過技術引進、成果轉讓的水產新品種。原種場應嚴格按照標準蒐集、保存、登記、使用原種。
4.每年12月底前將當年工作總結報審委會秘書處。
(二)省級水產原良種場通過驗收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場地、性質和保種選育種類;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式提出申請。
(三)省農業農村廳對省級水產原良種場實行動態管理,每五年複查考評一次(附屬檔案3),通過後予以換證。對複查中發現保種、選育、質量安全、項目實施等相關工作存在重大問題的,責令限期整改,如逾期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遇重大事項未及時上報,或連續兩次無故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的,取消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
(四)各級財政應加強對省級及以上水產原良種場親本更新及種質資源保存的支持。
本辦法由浙江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水產原良種場建設要點>的通知》(浙海漁發〔2012〕11號)、《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驗收及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海漁發〔2012〕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