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管理辦法

《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種質資源,加強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管理,提高原良種質量和生產管理水平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種質資源,加強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管理,提高原良種質量和生產管理水平,根據農業部《水產苗種管理辦法》、《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管理規範》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是指水產原良種生產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技術先進、品質優良、管理規範,經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認定的水產原良種繁育場。保護水產資源
第三條 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自願申請。
(二)科學、公正、公開、公平。
(三)專家評審。
(四)動態管理。
第四條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的管理工作;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負責指導全省水產原良種體系建設、省級水產原良種場驗收工作,秘書處設在廳漁業處;各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各級水產原良種場的培植、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產原良種場基本任務
第五條 原種場的基本任務是:蒐集、整理、保存原種種質資源,並按照原種標準和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運用完善的工程、技術措施和嚴格的管理措施,培育原種親本,為良種場、苗種場提供繁育用親本。
第六條 良種場的基本任務是:按照良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運用完善的工程、技術措施和嚴格的管理措施,保存和培育良種,為苗種場提供良種親本。
第三章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基本條件
第七條 環境條件:原種場應建在該種類的原產地,良種場建在該種類適宜養殖的地區;生態環境適宜於養殖種類的生長、繁殖和遺傳性狀保存;抗洪、防澇、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門50年一遇標準;交通方便,通電、通訊,場區綠化、美化,環境整潔。
第八條 組織管理:場長、副場長要求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水產養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主管技術的副場長要具有遺傳育種等相關知識,並掌握相關技能。全場職工中,中級以上技術人員、初級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所占比例分別為10%、20%和40%以上。與省級及以上技術合作單位簽有長期技術協作協定,並開展實質性的遺傳育種方面的科研合作。
第九條 生產設施:根據繁育種類的生態學特點及生產規模等合理確定繁育水面類型、水面面積及各類水面的配套比例。隔離保種設施完備,保種池、親本池、後備親本池、種苗池、暫養池等布局合理,比例適當。
第十條 配套設施:具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餌料、運輸、增氧、進排水、供電、疫病防控、應急等配套設施。配備相應的實驗室、檔案室、資料室,實驗室能夠從事水質、水生生物、配合抽檢等基本項目的工作;檔案室能夠容納原良種生產基本檔案資料、標本等;資料室能夠提供員工專業知識的學習、查詢。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從事水產原、良種產品生產2年以上,水產原、良種實際生產能力達到設計生產能力60%以上,產品質量符合省有關標準;經營狀況良好。
第十二條 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技術管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銷售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無重大責任事故;原良種來源清楚,繁育檔案記錄完整,定期開展種質測定,注重開展對比試驗、收集客戶反饋。
第十三條 生產效益:品種應具有一定的推廣面積,原良種場應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
第四章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認定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概況:單位名稱、性質、機構、發展歷程,經費來源、主營範圍、資產總值等。
(三)場部基本條件。自然條件:地理位置、水源、氣候、災害情況等。生產條件:場容場貌,場區建設,原良種生產的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及配套設施,智慧型生產、辦公自動化,實驗室、檔案室、資料室建設情況,儀器設備對照單,水域、土地、主體設施產權或使用權情況等。
(四)工作總結:技術管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工作總結。
(五)技術方案:技術路線和工藝流程,原良種保種選育技術操作規程、標準等。
(六)技術支撐:全場職工人員名冊、人員情況介紹,職工培訓情況;長期技術合作單位合作情況。
(七)生產管理及經營狀況:申請品種親本來源,群體規模,保種隔離情況;申請品種近三年親本、後備親本生產及推廣套用情況;其他品種生產經營及效益情況;各項管理制度名錄。
(八)證明材料:營業執照、水域灘涂養殖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水產原良種種質檢測報告、水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水質檢測報告、與技術依託單位簽訂的技術合作協定、近三年財務年度決算表、技術和管理人員培訓證明、用戶反饋信息、場區平面圖、各級主管單位審查轉報函、其他相關材料(如成果證明等)。
第十五條 認定程式:
(一)申報:各市主管局對擬申報單位審查、篩選後轉報省審委會秘書處,並附申請材料。
(二)初審:省審委會秘書處主持並邀請審委會成員及科研、生產專家3—5人組成初評小組,對申報單位通過實地考核等方法進行初評。
(三)整改完善:通過初評的單位,根據初評小組意見進行場區整改、種質檢測、完善申報材料。
(四)論證:省審委會秘書處主持並邀請審委會有關專家5—7人組成論證小組,根據第三章要求的各項內容分項考評打分,加權平均,考評合格的由審委會報省廳審批命名,頒發驗收合格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實行動態管理:
(一)自驗收合格批准之日起,省廳不定期委託有關機構對省級原、良種場生產的水產原、良種產品質量進行抽檢;每三年組織有關專家對省級原良種場的基礎設施維護、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等情況全面的複查,對複查不合格的場家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改進,到期仍不合格者註銷原命名,取消其省級原良種場資格。
(二)根據我省水產養殖業發展情況,定期對已不適應水產養殖發展形勢的品種進行調整,註銷原命名,取消其原良種場資格。
第十七條 水產原良種場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證水產原良種品質,積極配合各級開展的重點疫病、水產品質量抽樣檢測。
(二)良種企業應主動開展新品系選育、品種創新,積極向國家申報新品種認定,重點推廣國家審定的新品種或通過技術引進、成果轉讓的水產新品種。原種企業應嚴格按照標準蒐集、保存、使用原種。
(三)每年11月底前向省海洋與漁業廳報告企業和水產原良種生產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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