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

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

《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經2015年4月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4月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預防預警、檢疫控制、災害處置、監督保障、法律責任、附則7章5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
  • 發布機關江蘇省人民政府
  • 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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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號
《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已於2015年4月1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學勇
2015年4月2日

辦法

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是指對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和森林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動物和植物的預防、控制和治理。
前款所稱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包括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喬木、灌木、竹類、野生花卉、用於綠化的地被植物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以及其他森林和林木產品等。
第三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推進無公害防治,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森林、林木健康,維護生態安全。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防控體系和防治目標責任制,制定並組織實施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規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檢疫防控機構(以下簡稱檢疫防控機構),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的具體組織工作,實施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檢疫。
農業、水利、交通運輸、司法、公安、園林、出入境檢驗檢疫、氣象、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六條 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和利用者應當依法做好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七條 鼓勵林業資源所有者和經營者成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專業合作組織。
鼓勵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社會機構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服務。
第二章 預防預警
第八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資源分布狀況和林業有害生物發生情況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配備專(兼)職測報員,劃定測報責任區。
檢疫防控機構應當組織監測站(點)對林業有害生物進行監測、調查和分析,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及上級檢疫防控機構報告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情況。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配合檢疫防控機構實施林業有害生物監測、調查。
第九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普查。
對重點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新發現、新傳入的林業有害生物,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專題調查。
針對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傳播以及危害狀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適時進行風險分析。
第十條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檢疫防控機構,應當及時發布林業有害生物短期、中期、長期發生趨勢預報以及重大警報,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
第十一條 造林撫育、園林建設、道路和河道沿線綠化等工程,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內容納入規劃方案,並在設計、施工、養護等環節落實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林業植物繁育場所的設立應當符合植物檢疫要求,制定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方案,配備檢疫除害設施設備。
綠化造林應當選擇良種壯苗,優先使用鄉土林業植物,並採用混交栽植模式;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有害生物的林業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綠化造林。
第十二條 林業資源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加強林業資源的撫育管理,及時清除嚴重感染病蟲的林業植物,改善林業植物生長環境。
林業資源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其管理範圍內的有益生物。鼓勵進行生物天敵繁育和釋放,實施生物防治。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移動、破壞和損毀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的設施設備。
因城鄉建設確需遷移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徵得所有者同意,並按照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擇地重建。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三章 檢疫控制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生產期間或者調運之前向當地檢疫防控機構申請產地檢疫。
檢疫合格的,發給《產地檢疫合格證》;檢疫不合格的,發給《檢疫處理通知單》,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按照《檢疫處理通知單》要求進行除害處理。
補充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應施檢疫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補充名單,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五條 調運按照國家規定須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或者利用者應當申請調運檢疫。
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徵得所在地檢疫防控機構的同意,並向調出單位或者個人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根據該檢疫要求向所在地檢疫防控機構申請檢疫。
第十六條 須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省際間調運的,由省檢疫防控機構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檢疫防控機構發放《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出具《檢疫要求書》。
須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調運的,由檢疫防控機構簽發《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出具《檢疫要求書》。
第十七條 調運已取得《產地檢疫合格證》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出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調運檢疫時,檢疫防控機構可以依據有效期內的《產地檢疫合格證》換髮《植物檢疫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疫防控機構應當重新進行檢疫:
(一)不符合調入地檢疫要求的;
(二)《產地檢疫合格證》有效期內發生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的;
(三)省林業主管部門規定不得換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調入須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將《植物檢疫證書》送所在地檢疫防控機構查驗。檢疫防控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復檢,經復檢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補充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或者《檢疫要求書》中要求檢疫的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檢疫防控機構出具的《檢疫處理通知單》進行除害處理。
第十九條 未取得《植物檢疫證書》調運須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防控機構應當責令暫停相關行為,並按照規定進行補檢。經補檢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補充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或者《檢疫要求書》中要求檢疫的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調運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檢疫防控機構出具的《檢疫處理通知單》進行除害處理。
第二十條 從國(境)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檢疫防控機構提出引種檢疫申請。省檢疫防控機構受理申請後,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引進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要求進行種植。對可能潛伏有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必須隔離試種。達到規定隔離試種時間,經省檢疫防控機構檢疫合格後,方可分散種植。
第二十一條 檢疫防控機構依照申請實施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檢疫,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檢疫防控機構決定對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進行復檢或者補檢,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完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
第二十二條 從松材線蟲病疫區調運松屬苗木、木材及其製品,必須徵得調入地檢疫防控機構同意,並按照調出地和調入地檢疫防控機構共同確定的路線、時間以及利用方式進行運輸和處置。
禁止將松材線蟲病發生區的松屬類植物及其木質製品調入其他松屬植物分布區域。
禁止從國(境)外松材線蟲病疫區引進松屬苗木、接穗。確因科研需要引進的,應當申請辦理檢疫手續。
未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利用松材線蟲病疫木及其製品。
第二十三條 通過郵寄方式運送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適用調運檢疫的規定。
運輸、郵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運輸或者郵寄前查驗《植物檢疫證書》;無《植物檢疫證書》的,不得承接運輸或者郵寄。
運輸、郵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隨貨攜帶《植物檢疫證書》。
第二十四條 在林地及其周邊地區施工的電力、電信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松木材料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設施設備的,應當向所在地檢疫防控機構報告。
檢疫防控機構復檢前,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松木材料,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生產、經營、利用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配備林業植物檢疫報檢員。
第二十六條 綠化造林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植物檢疫證書》或者《產地檢疫合格證》列入驗收內容。
第四章 災害處置
第二十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防控對象,編制防控規劃和作業設計,實施工程治理。林業有害生物工程治理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和績效評估制度。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發生情況,及時組織開展除治工作,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未及時除治或者除治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督促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除治。
第二十八條 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特別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事件是指:
(一)直接危及人類健康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
(二)從國(境)外新傳入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
(三)本省首次發現的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災害;
(四)本省首次發現可以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
(五)林業非檢疫性有害生物導致林業植物葉片受害連片成災面積2萬公頃以上、林業植物枝幹受害連片成災面積1萬公頃以上或者綠色通道林業植物受害成災連續200公里以上。
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事件是指林業非檢疫性有害生物導致林業植物葉片受害連片成災面積1萬公頃以上2萬公頃以下、林業植物枝幹受害連片成災面積3000公頃以上1萬公頃以下或者綠色通道林業植物受害成災連續100公里以上200公里以下。
較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事件是指林業非檢疫性有害生物導致林業植物葉片受害連片成災面積300公頃以上1萬公頃以下、林業植物枝幹受害連片成災面積100公頃以上3000公頃以下或者綠色通道林業植物受害成災連續5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
一般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事件是指林業非檢疫性有害生物導致林業植物葉片受害連片成災面積100公頃以上300公頃以下、林業植物枝幹受害連片成災面積5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或者綠色通道林業植物受害成災連續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
本條所稱“以上”不包含本數,“以下”包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特別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事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較大和一般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事件,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事件或者同一種林業有害生物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發生危害的,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聯防聯治。
第三十一條 林業有害生物除治應當綜合運用營林、生物、物理、化學等防治技術,實施科學治理。
化學防治應當選用無公害藥劑和對生態環境友好的施藥方法。
第三十二條 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負責其管理範圍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除治。
林業植物權屬不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除治。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疑似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林業主管部門確認存在疫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蔓延;發現疑似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林業有害生物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和風險分析。
第三十四條 對感染松材線蟲病的松林,所有者和經營者應當按照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檢疫防控機構的要求進行綜合防治,清理、伐除疫木,並按照技術規程進行除害處理。
第三十五條 經營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交易市場應當配備林業有害生物除治設施設備,並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檢疫、除治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防治林業有害生物。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保險制度。鼓勵和扶持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參加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保險。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保險業務。
第三十八條 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控過程中非因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利用者有違法行為而強制清除、銷毀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和相關物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條 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社會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要求實施防治。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防治作業設計規範,建立健全防治質量與成效的評定方法和標準體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測站(點)、檢疫檢驗實驗室、檢疫隔離試種苗圃、藥劑藥械儲備庫、除害處理場、天敵繁育場和生物製劑廠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一條 為控制、撲滅林業有害生物疫情,檢疫防控機構可以安排檢疫人員到所在地設立的道路聯合檢查站、木材檢查站執行檢疫檢查任務。
發生林業有害生物重大疫情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臨時性林業有害生物檢疫檢查站。
第四十二條 對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綠化造林工程建設單位未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納入規劃方案,未在設計、施工、養護等環節落實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措施或者未按要求進行竣工驗收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使用帶有危險性有害生物的林業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綠化造林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除治、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占用、移動、破壞和損毀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設施設備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壞的,按照重新購置設施設備的價格予以賠償。
第四十五條 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調運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由檢疫防控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取得《植物檢疫證書》調運須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由檢疫防控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引進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進行隔離試種或者未經省檢疫防控機構檢疫合格分散種植的,由省檢疫防控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的,由檢疫防控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關於松材線蟲病防治管理規定的,由檢疫防控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在林地及其周邊地區施工的電力、電信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檢疫防控機構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十條 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未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林業有害生物進行除治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除治;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除治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代為除治,全部防治費用由被責令限期除治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 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應施處罰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非從事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進出境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發布的《江蘇省松材線蟲病檢疫防治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立法說明

《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列入省政府規章立法規劃,並納入立法工作重點。幾年來,經數易其稿,已形成《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初稿,現就制定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辦法的必要性
(一)維護生態安全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
黨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展林業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基礎;發展林業是建設生態林業的重要途徑;發展林業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任務。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是發展林業和保護森林資源的重大舉措,事關國土生態安全,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性發展。林業有害生物危害與森林火災、濫砍亂伐並稱為“森林三害”,是“無煙的森林火災”。搞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保護好森林、濕地、荒漠三大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是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的必然要求。搞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積極應對國際技術性貿易壁壘,是維護經濟貿易安全的內在需求。搞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實現無公害化防治,是保證森林食品安全,有效保障公眾健康的主要措施。從改善生態環境、增強區域競爭力、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出發,加快構建林業有害生物防控長效機制,促進林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鞏固“綠色江蘇”建設成果,立法預防與控制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非常急需、非常緊迫。
(二)全面遏制林業有害生物疫情高發態勢的需要
江蘇地處南北氣候過渡帶,林業有害生物種類呈南北兼有的特點,是全國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最多的省份之一。全省有林業有害生物1074種,其中林木病害322種,蟲害752種,分別占全國的11%和15%。全國重點治理的六大林業有害生物,在我省發生危害的就有4種。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我省林業有害生物危害呈高發態勢,年均發生危害面積200萬畝,成災面積30萬畝以上,是全省森林火災面積的260倍,年均損失森林蓄積量20多萬立方米,直接經濟損失年均超過10億元;因林業有害生物危害而造成的生態景觀損失、經貿影響更是難以估量。今後一個時期,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形勢不容樂觀。松材線蟲病危害趨於穩定,但防治難度逐年增大;美國白蛾處於“南北夾擊,全線壓境”的進逼態勢,極有可能呈跳躍式擴散蔓延;楊樹食葉害蟲大面積發生或暴發成災的可能性越來越高;楊樹枝幹害蟲發生範圍有擴大趨勢;有害植物及竹類害蟲將加重發生;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的形勢日趨嚴峻。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形勢愈來愈複雜,任務愈來愈艱巨,現有法律法規已經不能完全解決防控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遏制林業有害生物疫情高發態勢,亟待制定一部地方法規,進一步強化和規範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三)規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利用行為的需要
(三)規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利用行為的需要
林業植物檢疫是防止危險性有害生物擴散蔓延的第一道防線,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行政執法工作。江蘇經貿發達、物流頻繁,是重要的苗木產地,也是聞名全國的花木盆景出口基地,現有種苗苗圃77326個,年產值180億元;木材加工、經營及利用企業也較多,跨省區、遠距離調運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現象非常普遍。全省現有執行檢疫任務的專職檢疫員近700名,全省每年共簽發《植物檢疫證》近60萬份,年累計開展集中檢疫執法行動400餘次,查處違法違規案件100餘起。林業植物檢疫工作面廣量大,檢疫監管任務重,需要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需要法律法規賦予執法人員職責,規範管理程式和制度,也需要法律法規規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利用者的生產經營利用行為。但從現行法律規定看,對生產經營利用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缺乏相應規定,對執法監管行為的規定又不夠嚴謹、不夠全面,均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完善。
(四)提升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能力和水平的需要
經過多年建設,全省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檢疫御災和防治減災體系基礎設施建設得到全面加強。建立了以31個國家級中心測報點為基點、以省市縣三級測報點為骨幹、以220個鄉(鎮、場)監測點為基礎的全省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網路體系。建設了省級隔離苗圃,生物天敵繁育場,藥劑藥械儲備庫、檢疫實驗室等基礎設施,配備了各類監測、檢疫、防治設備,組建了縣級重大林業有害生物應急防治專業隊伍80多支,鄉鎮級防治專業隊伍200多支。但是與現實需求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形勢相比,我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仍存在不少問題,防控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特別是在政府推動、經費投入、組織保障、服務監管、體系建設等方面需要通過立法加以強化和推進。
(五)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法律體系的需要
我國已先後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等有關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制定下發了《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森林病蟲害工程治理項目管理辦法》、《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辦法》、《重大外來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等規範性檔案。我省也相應出台了《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江蘇省植物檢疫管理辦法》、《江蘇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處置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等涉及部分防控工作或針對某些主要有害生物的地方法規和技術規程等,初步形成了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的法規體系。但是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的上位法頒行後,除我省尚未配套制定相應系統的地方法規外,全國大部分地區已制定出台了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地方法規。因此,制定專門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地方法規,不僅是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實踐的需要,更是完善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法律體系和填補地方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管理制度空白的迫切需求。
二、本辦法的起草過程
我局高度重視《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立法工作,為了進一步推進立法進程,協調與解決起草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保障起草工作的順利進行,省林業局組建了由局辦公室、林政處、造林處、計財處、林檢站等相關處室負責同志參加,局分管領導任組長的“省林業局《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起草領導小組”,並組織若干專家和負責具體文字起草的工作人員,及時開展與起草辦法相關的調研、討論、論證等工作。
為將我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2007年,我局就組織有關人員起草了《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管理辦法》(初稿)。2011年,作為政府規章被列入省政府二檔立法項目,我局又組織相關起草人員開展調查研究,通過借鑑外省立法經驗,多次召開初稿修改座談會,組織有關專家討論,在林業系統內徵求意見,在多次論證、反覆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於2011年11月報送省法制辦。2013年,被正式納入立法計畫,3月,組織有立法經驗,熟悉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相關法律法規的20位基層專家召開《辦法(草案)》初稿修改座談會。會議決定,修改為《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5月,起草修改小組又反覆進行調查研究,對初稿進行多次修改,進一步完善草案。期間,幾次將初稿發給各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意見徵集和反饋,起草小組根據反饋意見又組織進行了4次大的修改完善,經過數易其稿,形成了徵求意見稿,又以書面形式徵求了相關單位的意見,並再次對徵求意見稿討論修改,反覆論證,集思廣益,形成《辦法(草案)》(修改送審稿)。
2011年1月,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現行有效規章目錄的決定》(蘇政發〔2011〕1號),《江蘇省松材線蟲病檢疫防治辦法》被列為需要全面修訂或者完善性修訂的規章。因此,我局將《江蘇省松材線蟲病檢疫防治辦法》的修訂工作和《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的立法工作擺在重要議事日程來共同推進。在修訂規章和立法調研過程中,部分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及有關專家建議,《江蘇省松材線蟲病檢疫防治辦法》的修訂與《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的立法應相互結合。我局高度重視,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多方討論,反覆斟酌,為擴大《辦法》的覆蓋面,增強《辦法》的可操作性,順應形勢需求,將《江蘇省松材線蟲病檢疫防治辦法》內容融入《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中,以共同實現協調統一。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條,內容涵蓋了林業有害生物預防預警、檢疫御災、災害處置、監督保障及法律責任等主要方面。
(一)明確管理職責
根據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社會性及公益性的特點,《辦法(草案)》明確提出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實行預防為主,科學治理,屬地管理,權責對應的原則,明確了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責任制度的建立,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中的職責,並在相關條款中確定了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有害生物檢疫防控機構的具體職責,也對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利用行為做了限定。同時,明確提出農業、水利、交通、公安、工商、郵政、城市園林、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主管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二)建立防控體系
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生態系統工程,必須以各級檢疫防控機構為基礎,構建與現代林業相適應的監測預報體系、檢疫御災體系和應急防治體系,全面提高我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水平。《辦法(草案)》第二章明確提出縱向建立健全各級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網路體系,完善各項防控基礎設施建設;橫向加強與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氣象等部門的信息互通,做好有害生物風險評估與防控預案。規定了監測預報工作機構及測報信息上報制度,設定了林業有害生物疫情信息發布許可權。同時要求尊重科學,通過加強綜合性營林措施,保護生物多樣性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預防工作。
(三)規範檢疫執法
林業植物檢疫工作針對的是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社會性強。加強對林業植物檢疫工作的管理,對確保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有序流通,保障林業生態建設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辦法(草案)》第三章從林業植物檢疫基礎設施建設、人員配備、種苗繁育、造林綠化、林業植物引種,到調運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檢疫管理等各個方面,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其中規定了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者主動申報檢疫的法定義務。明確提出對生產、經營、利用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企業配備林業植物報檢員,實行檢疫監管登記、關注和告知制度。對松材線蟲病防控還提出了符合我省實際的特殊規定。還對造林綠化工程中涉及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的重要環節做了明確規定。突出亮點,適應發展形勢,提出加強疫情源頭管理,逐步建立檢疫責任追溯制度。
(四)細化除災措施
要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必須全面提升應對大面積林業生物災害和局部突發林業生物災害事件的處置能力。《辦法(草案)》第四章對各種權屬林木林業有害生物處置責任主體、疑似疫情報告、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事件認定與分級、應急處置措施、聯防聯治、工程治理績效評估、飛機防治林業有害生物等涉及林業有害生物除治的各環節都做了詳細規定,特別對松材線蟲病疫木清理做了明確規定,並且大力提倡無公害防治,提出了林業有害生物發生時進行科學防控的原則。
(五)加強監督保障
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專業知識和技術技能要求也較高,需要有明確的監督管理體制來約束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社會行為,也需要相應措施來保障林業有害生物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辦法(草案)》第五章規定了將防控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明確了基礎設施建設內容。鼓勵社會化服務和專業化防治,明確提出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保險制度。對社會化防治的條件和資質作出限定,規範工程化防治的市場性行為,滿足林權制度改革發展需要,既符合社會發展需求,又極具時代特色。
(六)強化法律責任
《辦法(草案)》主要依據《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等法律法規的處罰規定,對相關違法行為一一作了符合有關上位法的具體處罰規定,同時借鑑《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參考外省已經出台的地方法規中關於權責、處罰的規定,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和執法實際,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不僅有效地延伸了上位法,而且具體地貫徹落實了上位法,增強了本辦法的可操作性。在處罰違法者時,又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增加了自律性規定的內容;對違規從事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利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作了相應處罰規定,提高了違法成本,從而儘可能保障了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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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將自6月1日施行。5月25日,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和江蘇省林業局在南京聯合召開學習貫徹《辦法》座談會。會議全面分析當前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形勢,重點解讀《辦法》主要內容,對江蘇學習貫徹《辦法》作出部署。江蘇省林業局局長夏春勝主持座談會。
會上,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徐衛對《辦法》進行了深入解讀並指出,《辦法》是江蘇第一部關於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的綜合性政府規章,《辦法》的頒行體現了江蘇省委省政府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視。《辦法》根據上位法,結合江蘇省情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新形勢,對防控工作作出細化規定,在預防預警、檢疫控制、災害處置、監督保障、違法行為處罰等方面制定了許多體現江蘇特色和時代特色的創新條款,是一部很好的政府規章。徐衛強調,《辦法》對有效解決防控工作中的問題和困難,徹底扭轉林業有害生物多發頻發態勢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紮實做好《辦法》的學習宣傳和監督執行,努力提高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法治化水平。
江蘇省林業局副局長葛明宏指出,近年來,江蘇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緊緊圍繞綠色江蘇建設大局,在災情控制、體系建設、機制創新和法制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但由於受生態、氣候、經貿等多種因素疊加影響,江蘇林業有害生物危害仍易發多發頻發,對生態、經濟、社會及景觀均造成重大影響。建設美麗江蘇給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賦予了新內涵,推進生態文明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提出了新使命,全面依法治國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葛明宏要求江蘇各地林業部門要立即行動起來,認真學法、知法、用法,全面貫徹《辦法》各項規定,積極落實防控責任,著力強化能力建設,切實提升依法防控水平,從根本上遏制林業有害生物加劇危害態勢,努力開創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新局面。
夏春勝要求各地將《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作為推動防控工作的重要依據,全面貫徹,加強溝通,強化協作,按照《辦法》相關規定,恪守法定職責,搞好協調服務,為全面做好江蘇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而共同努力。
江蘇省農委、徐州和揚州市林業局等單位積極發言,一致認為,《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於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意義重大,將在防控工作實踐中認真貫徹落實《辦法》,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江蘇省各市法制辦、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森防(林業)站站長;江蘇省法制辦、江蘇省林業局相關處室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還特別邀請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司法、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工商、出入境檢驗檢疫、氣象等單位相關處室負責人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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