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江蘇省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是2008年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 地點:江蘇省
  • 性質:意見
  • 文號:蘇政發44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江蘇省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房屋物業
蘇政發44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08-5-5

法規內容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一項重要任務,對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省各級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不斷加強和改善住房保障工作,城市居民住房條件得到較大改善。但城市住房保障體系不健全,政策制度不完善,實施機制還沒有真正建立,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一些特殊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快解決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難群體住房困難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達小康、建設新江蘇”和省委十一屆三次全會的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難群體的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以滿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難群體基本居住需求為目標,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規範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大力推進危舊房改造和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難群體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目標任務。2008年底,對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及以下、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實現應保盡保,並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擴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2009年底,城市低保無房家庭實現廉租住房實物配租;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實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2008年至2010年,三年建設廉租住房3.6萬套,經濟適用住房15萬套以上,基本完成重點片區危舊房改造和舊住宅區綜合整治任務,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經濟適用住房,新就業人員租得起住房,基本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標要求。
(三)基本原則。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難群體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省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解決;堅持政府主導,社會積極參與;堅持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確定具體實施辦法;堅持分級負責,嚴格檢查考核、抓好落實。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合理確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也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點。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結合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使絕大多數依靠自身無法解決住房問題的城市困難家庭能夠得到政府扶助。各地確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原則上要覆蓋20%以上的城市家庭。
(五)科學制定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要按照國家要求,結合城市人均居住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蘇南和蘇中地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蘇北城市2008年低保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2平方米,2010年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要能夠滿足基本居住需要和有效保障的要求,與實物配租標準、市場住房供應情況相協調,使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能夠租到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相一致的住房。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不斷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綜合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對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繼續採用租金核減的方式予以保障。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積極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房源信息,使其租到合適住房。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通過政府新建、收購、改建、置換以及社會捐贈等多種途徑,增加廉租住房供應,逐步提高實物配租的數量。新建、收購廉租住房,要考慮低收入家庭分布,方便低收入家庭成員工作生活。要加大廉租住房配建力度,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之內,配建比例和套數由各地根據住房保障工作規劃和實際需要確定。配套廉租住房的具體要求,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予以明確,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產權歸政府所有。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實行輪候制度,優先考慮城市低保無房家庭和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難家庭。
(八)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要根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各級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各省轄市每年要對市、縣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分別核算,屬各縣(市)的資金應及時結算並核撥給縣(市)。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可根據情況適當提高比例,並可按照出讓宗地進行核算提取。不能保證及時計提的市、縣,可比照從土地出讓金中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辦法執行。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帳核算、專款專用,只能用於廉租住房保障開支,不得用於其他開支。各市縣財政部門每年要向社會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公眾監督。對部分財政困難地區,省財政安排專項補助資金給予支持。
三、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九)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供應對象範圍。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中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老職工(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民眾生活水平合理確定,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按照“經濟、實用、美觀”的要求,設計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加強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經濟適用住房可以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組織建設,也可以採用市場化的方式委託開發企業建設。要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成本,對不符合成本構成項目和支出的不得納入建設成本。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各地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規模和套數,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際購買需求確定。房價較高、低收入家庭住房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
(十一)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兩證”)未滿5年的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取得“兩證”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可以轉讓,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契約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也可以納入城市廉租住房進行管理。
(十二)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農(林)場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畫,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多餘房源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四、著力改善其他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十三)加快城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對集中成片的危舊房(棚戶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計畫,積極實施改造。危舊房(棚戶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住房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四)繼續實施舊住宅區出新綜合整治工程。按照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舊住宅區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全面整治出新。對街道社區積極性較高、整治範圍內違章建築拆除較好、長效管理機制落實到位的舊小區,要優先安排開展整治出新工程建設。
(十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在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以及在進行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要求,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生活設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指導性租金標準向農民工出租。
(十六)積極解決新就業人員住房問題。認真落實就業人員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新就業人員住房補貼按月隨工資一起發放,允許新就業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個人住房租金。各級房產管理部門應積極為新就業人員提供住房租賃服務。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採取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一定數量的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以合理的租賃價格提供給具備條件的新就業人員租住。強化用人單位責任,用人單位應幫助新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困難。
(十七)加大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力度。各地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住房條件,通過限定銷售價格、限定套型面積、限定建設標準、限定供應對象、限定轉讓交易時間、競出讓地價的方式,建設一定數量的中低價位限價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按照普通商品住房進行建設,套型面積標準嚴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供應對象為城鎮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較小的中等、中低收入家庭,一定時間內不得上市轉讓。
五、制定落實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十八)落實建設用地和經濟政策。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要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單獨列出。每年1月15日前,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上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的實施情況和當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依法報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設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須單獨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於申報住宅用地總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危舊房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政府或經批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暫免徵收營業稅。鼓勵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社會各界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
(十九)規範發展城市住房租賃市場。要制定實施扶持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民間機構開發建設租賃性住房,擴大住房租賃市場。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規範管理,認真解決影響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問題,鼓勵城鎮居民出租經營現有閒置住房。引導城市居民樹立科學合理的住房消費觀念,提倡適度、分層次、有差別的住房消費,鼓勵和引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居住。
(二十)完善和落實相關配套政策。省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儘快制定落實各項配套政策。省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民政廳、物價局等有關部門,抓緊完善我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制定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危舊房改造管理辦法以及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指導意見。省民政廳會同省建設廳、財政廳等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我省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管理辦法。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會同省建設廳、財政廳等有關部門,抓緊研究提出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金融支持意見。
六、切實加強對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一)制定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各市、縣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要明確今後每年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數量、建設用地、解決戶數和需要的資金數額。住房保障發展規劃是省政府考核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內容和依據。各市、縣(市)“十一五”期間的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報省建設廳備案。
(二十二)強化住房保障工作動態管理。要規範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辦法。引入社會誠信機制,建立個人誠信申報、要約審核、街道(社區)評議、媒體公示制度,實行收入、資產、居住面積三重審查,完善輪候制度,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確保各項政策公開、公平、公正實施。
(二十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制。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明確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落實住房保障工作具體實施機構,配備必要工作人員,負責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的具體實施工作,並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十四)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認真落實“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工作要求。從2008年起,省政府對市縣人民政府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實行目標管理。根據省政府確定的年度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任務,由省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民政廳等部門分解下達各地。省建設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對各市縣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各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要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畫完成情況,接受人大代表監督。
(二十五)繼續抓好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的落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要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力度,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城市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重,必須達到年度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要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合理住房消費,建立符合國情、省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強化房地產價格監管,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二十六)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領導。為加強對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的領導,省政府決定成立省城市住房與房地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完善城市住房制度和政策體系,調控房地產市場以及促進房地產業發展,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負責日常工作。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相應機構,加強對城市住房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凡過去檔案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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