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是一部甘肅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7年12月1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政策參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
  • 發布單位:甘肅省
  • 發布文號:甘政發〔2007〕92號
  • 發布日期:2007-12-14
  • 生效日期:2007-12-14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檔案來源甘肅省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甘肅省
【發布文號】甘政發〔2007〕92號
【發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2007-1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甘肅省

檔案內容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
(甘政發〔2007〕9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切實加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力度,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民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結合省情,以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為主要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主要對象,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成片住房困難戶居住區、老城區舊住宅區的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省級負總責,市州、縣市區抓落實;立足當地實際,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擴大廉租住房的保障範圍。要認真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穩步實施廉租住房的意見》(甘政發〔2007〕33號),從2007年起,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制度,至年底各市州、縣市區全面啟動實施。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保障對象中,按人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的保障標準,3年內分階段做到應保盡保。在此基礎上,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可以適當放寬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標準,適當提高保障標準,鼓勵提前實現保障目標。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賃補貼與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相結合,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對絕大多數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採取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增強其在市場上租賃住房的能力。對符合條件的低保家庭,可按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和市場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造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小戶型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內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發展租賃企業,培育租賃市場。
(四)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畫,切實保證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並隨財力增長每年保持合理的增長比例。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市州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對財政困難較大的市州、縣市區,通過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以及省財政補助資金等給予支持。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時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不斷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一)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低收入家庭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州、縣市區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住房保障等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範圍。已經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凡是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當地政府按規定回購。
(二)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民眾生活水平確定,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州、縣市區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市州、縣市區,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
(三)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州、縣市區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契約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困難家庭出售。
(四)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市州、縣市區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城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畫,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按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優先購買的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由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回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集資合作建房,要加大集資合作建房銷售的規範力度,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城市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一)加快城市成片住房困難戶居住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住房困難戶居住區,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制定改造計畫,適時進行改造,使成片住房困難戶居住區內的居住環境、配套設施、住房質量明顯改善,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二)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的綜合整治。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優惠政策,採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五、進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
(一)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和建設用地。一是要提供優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片住房困難戶居住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要保證土地供應。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畫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三是鼓勵社會關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片住房困難戶居住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二)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片住房困難戶居住區改造和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使用功能,並按照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有關住房質量和作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契約中予以明確。
(三)健全工作機制。2007年,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對人均住房4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做到應保盡保。在此基礎上,要抓緊確定低收入家庭標準,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儘快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制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要按照解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畫,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項資金到位,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落實到位。要規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並向社會公布;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特別是強化廉租住房的年度覆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行為及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公開、公平、公正實施。
(四)落實工作責任。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責任。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的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切實抓好各項工作;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每年要向人代會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畫的完成情況。
成立省住房保障領導協調機構,協調解決工作實踐中的重大政策問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加強對各市州、縣市區工作的指導,抓緊督促落實。省建設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物價局等有關部門抓緊完善和出台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省民政廳等部門抓緊制定廉租住房資金管理辦法。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抓緊制定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以及租賃的稅收支持政策。人行蘭州中心支行會同省建設廳、省財政廳抓緊研究提出支持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意見。
(五)加強監督檢查。各市州、縣市區要在2007年底前,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報省建設廳備案。省建設廳會同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負責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市州、縣市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六)認真抓好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的落實。各市州、縣市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各項巨觀調控措施,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對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合理引導住房消費,建立符合國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要加強市場監管,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廣告、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要加強房地產價格的監管,抑制房價過快上漲,保持合理價格水平,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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