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實施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09-10-30
基本信息,意見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錫政發〔2009〕207號
【生效日期】2009-10-3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無錫市
意見內容
無錫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實施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
(錫政發〔2009〕207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50號)、《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51號)以及《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錫政發〔2008〕85號)精神,全面完成住房保障三年行動計畫,進一步解決我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現就我市加快實施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2009年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條件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條件為:享受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建築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並根據房源、住房困難情況輪候。
(三)持有《無錫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無錫市特困職工優惠證》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每平方米月補貼額調整為12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月補貼額調整為10元。按規定計算所得租賃補貼額低於每月200元的,按200元發放。
(四)已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如果放棄選擇實物配租而選擇租賃補貼,對其發放的租賃補貼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20%。
(五)集中配建的廉租住房,要嚴格控制建設標準,滿足基本居住功能。
二、進一步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2009年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條件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5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三、進一步加快公共租賃住房的試點
為創新住房保障機制,解決新就業人員的住房問題,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化運作”的原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對在本市的新就業人員進行配租,實行統一物業管理、統一租住管理、統一社會治安管理。
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採用在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中配建的方式,所需資金在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
新就業人員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最長不超過5年,租金標準參照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
公共租賃住房的試點,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四、進一步加快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
(一)2009年全面啟動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到2010年全面完成。
(二)將市本級重點危舊房地塊改造列入市重點工程。一是對重點危舊房地塊改造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各項稅費予以優惠;二是對地塊拆遷完成後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三是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對開發企業參與危舊房地塊拆遷改造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政府規費、稅收等方面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
(三)重點危舊房地塊由市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認定。
五、本意見未提及的關於住房保障的有關政策,仍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