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是一個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
- 實施地區:江蘇省
《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是一個政府檔案。
《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是一個政府檔案。第二十六條 徵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一)土地補償費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2、徵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
市政府建立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價制度。江南八區範圍內集體土地被徵收的,不分地類,不分區片,對青苗和附著物實行綜合補償標準,多不退,少不補,由集體經濟組織在所轄區域內統籌調劑平衡。市物價部門會同國土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第八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四類地區(見附表),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並適時調整。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
第八條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個成員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個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0000元。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征地補償工作管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省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
徵收補償最低標準按照作出征收決定之日本行政區域內45平方米經濟適用房的價值確定。第四條 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被徵收房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合法建築;...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行為,維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徐州市市區(銅山區、賈汪區除外)範圍內,徵收集體...
(四)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給排水等設施的,修復補償標準按照《江蘇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修訂版)》(蘇建計〔2006〕135號)規定執行。(五)電網建設項目與市政、電信及其設施建設相互妨礙時,按照規劃在先的原則...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省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檔案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2000年10月1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4月2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4月16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征地補償綜合...
蘇州市人民政府根據每年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批准蘇州市村鎮建設用地的通知》批示後所發布的紅頭文書。法規頒布 1、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2、徵收試用土地位置 3、征地村、組及面積 4、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5、被徵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民安置...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的省區市,必須於2010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國務院辦公廳出台的“緊急通知”,要求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
2000年10月1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4月2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以下簡稱《辦法》)、《淮安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細則》(淮政規...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和《江蘇省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規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髮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地區...
(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
國家建設依法徵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征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①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
2013年發布實施的《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以下簡稱93號令)為推進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助力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2019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徵收管理、被征地...
征地區片價測算範圍重點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但各地可以根據征地需要和實際情況擴展到城市郊區或更大範圍。區片綜合地價實質為征地補償標準,不包含地上物和青苗補償費。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依照《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被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拆遷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七條 對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有爭議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申請協調和裁決。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有爭議的,由被安置人員申請協調和...
補償標準 安置補助費標準(一)單位:元/畝 註:1、征地年產值標準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2、水田改菜地的按專業菜地的60%予以補償,旱土改菜地的按專業菜地的40%予以補償;3、另行提高的安置補助費,根據征地面積,按照一類水田征地年...
《揚州市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管理暫行辦法》是江蘇省揚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範性檔案。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補償水平要求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
第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是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是指不超過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且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築面積。1987年6月26日《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公布實施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