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於2010年12月27日發布並實施。總計六章三十八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 地點:南京市
  • 性質:安置辦法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檔案通知,檔案內容,

檔案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征地補償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台區(以下簡稱“江南八區”)範圍內的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安置,系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南京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市國土局相關分局具體實施相應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物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公安、民政、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發展改革、監察、司法等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建設項目徵收集體土地的,由征地主體單位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征地區片價補償費和青苗及附著物綜合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另行規定,下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剋扣拖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掌握使用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實行財務公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收支狀況。
第六條市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業人員社會保障制度,按規定將被征地農業人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地補償安置程式
第七條市國土局在收到徵收土地省批准檔案的10個工作日內,代表市政府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予以公告,徵收街道集體所有土地的,在街道辦事處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指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青苗和附著物所有權人、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等)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門或單位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
國土分局會同有關部門在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轄區國土分局提出。對當事人提出正當聽證要求的,在受理聽證申請截止日起5個工作日內,市國土局依法舉行聽證。聽證內容涉及被征地農業人員進入社會保障方案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時參與聽證。
國土分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國土局,市國土局代表市政府審批相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加蓋“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區)審批專用章”,由相關國土分局具體組織開展補償安置工作。經批准徵收集體土地的,由國土部門(或其征地事務機構)與征地主體單位簽訂征地事務協定。
第八條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報批前聽證告知確認程式。征地告知後,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收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有利害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對經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征地補償區片價、青苗與附著物綜合補償價標準有爭議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請協調,市國土局代表市政府承辦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工作;協調不成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
第十條市國土局及其分局要會同征地有關單位將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完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配合國土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做好被征地農業人員進入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和政策宣傳。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領錢的除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一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征地區片價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費兩項費用組成。
征地區片價補償費是指在城鎮行政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征地區片,並採取多種方法測算出的區片征地綜合補償費標準。它的構成包括“被征地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市國土部門會同物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保障水平等變動情況,及時對江南八區內集體土地區片劃分、征地區片價補償費標準等進行調整和測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政府建立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價制度。江南八區範圍內集體土地被徵收的,不分地類,不分區片,對青苗和附著物實行綜合補償標準,多不退,少不補,由集體經濟組織在所轄區域內統籌調劑平衡。市物價部門會同國土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制訂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價標準及具體補償指導價,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市政府實行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建設項目徵收江南八區集體土地的,在征地報批前,征地主體單位按被徵收土地所屬的征地區片價補償標準、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價標準及其相應的徵收土地面積,向國土部門專戶預存征地補償款。
第十三條徵收江南八區集體土地的,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按以下公式計算:
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被徵收土地所屬的征地區片價補償標準×區片內被徵收集體土地面積
徵收土地範圍涉及多個征地區片的,按照相應的區片價補償標準及其對應的徵收土地面積分別計算。
第十四條徵收江南八區集體土地的,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費用按以下公式計算:
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費用=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價標準×被徵收集體土地面積
徵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組剩餘國有土地的,其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參照徵收集體土地標準計算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費用。
第十五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國土部門從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中列支被征地農業人員進入社會保障費用和征地補償調劑金後,將剩餘資金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
國土部門將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費用支付給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與青苗和附著物所有權人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協商確定具體補償價格,並從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費用中為所有權人支付相應補償。
徵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組剩餘國有土地的,參照市政府公布的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標準向原村民小組的上級集體經濟組織支付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費,該上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與青苗和附著物所有權人協商、列支相應補償。
若附著物出現市政府指導價中未涵蓋種類的,或附著物所有權人對特種種植、特種養殖補償標準有異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補償價格;協商不成的,由各區物價認證中心作出價格認證,認證結果作為補償標準;對區物價認證中心認證結果持有異議的,由市物價認證中心進行覆核,市物價認證中心覆核後按其標準進行補償。前述補償費用全部在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費用中列支。
第十六條經批准占用國有農場、林場、果牧場等農用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應參照徵收集體土地標準,由征地主體單位支付征地區片價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費,其人員不列入被征地農業人員社會保障範圍。
第十七條經批准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契約,並按契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涉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的,雙方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協商確定補償價格。
臨時用地占用農用地(耕地)的,需向國土部門繳納復墾保證金。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用地單位在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經驗收合格的,退還復墾保證金;用地單位未按期完成復墾或復墾不合格的,由國土部門組織土地復墾,復墾保證金不予退還。
臨時用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屆滿,由臨時用地的使用者負責恢復土地的原使用狀況;無法恢復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八條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設單位應當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交納復墾保證金,並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補償協定;涉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的,雙方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協商確定補償價格。施工完畢後由建設單位組織復墾,復墾完成後退還復墾保證金。
取土用地深度超過三米的,應辦理徵收土地手續。
因施工需要使用魚塘部分面積、涉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的,建設單位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與青苗和附著物所有權人協商確定補償價格,對整個魚塘面積進行補償。
第四章被征地農業人員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被征地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以市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為年齡劃分基準時點,從年滿16周歲的本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按規定產生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業人員名單。
第二十條市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戶口所在地及現居住地位於被征地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擁有宅基地並經2/3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通過、年滿16周歲的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列入符合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條件的被征地農業人員。
市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年滿16周歲的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士兵、服刑或勞教在押人員,如入學、入伍、入獄、勞教前戶口所在地在被征地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在該組織內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擁有宅基地,經2/3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通過,列入符合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條件的被征地農業人員。 經有關部門批准退職、退休回鄉(含給子女頂職回鄉),且領取退休工資的人員,以及本辦法頒布前歷次征地中已安置和保養的人員(含征地時僅農轉非人員),不得列入符合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條件的被征地農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包括以轉包、轉租方式獲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人。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地被徵收或居住房屋被拆遷的農業人員,優先列入本次征地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業人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建立征地補償調劑金。征地補償調劑金專款用於江南八區被征地農業人員征地補償費用的統籌調劑,在市國土局設立專戶管理。征地補償調劑金不足支付被征地農業人員社會保障費用的,不足部分從市財政社會統籌賬戶列支。
第二十二條征地後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業人員人數,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業人員人數=該組被徵收集體土地數量÷該組所在征地區片的基準人均土地
上述公式中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業人員人數按計算得出的數據舍尾取整,被舍小數所對應的人員進入社會保障的費用納入征地補償調劑金。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按前述規定人數產生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人員名單後,市國土局從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中列支相應的被征地農業人員進入社會保障費用,資金有剩餘的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
被征地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內無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業人員進入社會保障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無農業人員的,市國土局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無農業人員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向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征地補償費,剩餘的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納入征地補償調劑金。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進入社會保障條件的全部農業人員少於前款公式測算人數的,根據所缺人數和本條公式中基準人均土地測算對應的土地面積,該部分土地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無農業人員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向被征地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征地補償費,其相應剩餘的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納入征地補償調劑金。
被征地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實際人均土地少於所在征地區片的基準人均土地時,征地時按本條公式確定進入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業人員人數,待被征地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因征地撤銷村民小組建制時,將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全部剩餘農業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若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不足以支付被征地農業人員社會保障費用的,不足部分從征地補償調劑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征地後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業人員的具體名單,由被征地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本辦法規定的人數組織產生,並經被征地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討論通過,在被征地村民小組公示10天無異議後,經村委會審核報街道辦事處確認。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對被征地村民小組產生的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業人員程式有效性和名單真實性負責。街道辦事處將確認的名單報送國土部門,國土部門經審核後聯合勞動部門為其辦理社會保障手續。
第二十四條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被征地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的兩個月內,依法產生征地後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全部被征地農業人員的具體名單。原則上在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業人員的具體名單全部產生後,國土部門方可進行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費、征地區片價剩餘款的支付和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超過三個月,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產生的進入社會保障農業人員名單人數仍不足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數的,根據所缺人數和其區片基準人均土地測算對應的土地面積,該部分土地所對應的全部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納入征地補償調劑金。
第二十五條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區片價補償費,可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提出征地區片價補償費使用方案,經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使用方案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在征地後應適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進行重新分配,確保集體經濟組織內未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剩餘農業人員擁有必要的生產生活資料。
第五章征地補償安置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國土局會同市公安局加快建立江南八區集體土地權屬、面積與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人員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相關國土分局會同街道辦事處及所在公安派出機構做好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數量增減的統計工作,及時進行數據更新與核減。
第二十八條征地後村民小組集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可向市政府申請撤銷村民小組建制。
市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在村民小組如因本次征地而撤銷村民小組建制,應對其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征地主體單位另行支付。
第二十九條征地後因河流水系被破壞、道路受阻等原因造成耕種困難的,建設單位要採取工程措施滿足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條件;國家、省重點鐵路、公路、基礎設施等工程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市國土局及其分局要依法實行征地政府信息公開,主動公開徵地及其補償相關政府信息,規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為。
第三十一條市政府建立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考核制度。市國土局按年度以街道辦事處為單位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對工作業績突出的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經濟獎勵。
 
第六章部門職責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各區人民政府是其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履行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屬地管理職責,對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社會穩定工作負責。相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加強轄區內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與青苗和附著物所有權人進行價格協商、列支相應補償費用的監管,督促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按時產生進入社會保障人員名單,及時審核確認並報送名單,對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社會穩定工作負具體工作責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為被征地農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障手續,按時發放社會保障待遇,落實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培訓並積極促進再就業;財政部門要加強被征地農業人員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並按規定及時從政府土地出讓金中列支被征地農業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資金;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使用和分配監管,督促集體經濟組織嚴格落實村務公開、專款專用;公安部門要加強對被征地單位的戶籍管理,配合完成征地補償安置過程中的戶籍查詢、戶口遷移、資料庫建設等工作;物價部門要會同國土部門做好征地補償標準的測算和動態調整工作;其他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第三十三條違反征地補償有關規定,擅自降低征地補償標準,或者征地補償不落實,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款,或者先保後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影響社會穩定的,對黨政主要領導及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要實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依據村民自治原則,按規定程式和時間產生符合本辦法要求進入社會保障人員的名單,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重新調整分配,負責協調解決集體經濟組織內因產生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人員名單而引發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街道辦事處應及時督促被征地村民小組按時產生進入社會保障的全部農業人員名單,對因組織或督促不力而超過規定期限未產生名單、造成征地補償費用未及時撥付的,視為征地補償不到位,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被征地單位或有關部門謊報有關數據,在征地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冒領征地補償費用,以及截留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國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執法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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