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徵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全市徵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補償安置工作,滿足被徵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精神,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結合南京市實際情況,起草了《南京市徵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徵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31日
  • 發布單位: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重點如下:
1.本辦法所指房票是各區人民政府出具給被徵收人購置本市住宅房屋的憑證。房票安置是指鼓勵被徵收人自行購買安置房或商品住房的一種安置方式。被徵收人應當符合集體土地徵收安置房申購條件。
2.房票票面金額=被徵收人房票安置面積*參照徵收範圍周邊地塊安置房市場交易價格評估的單價。房票票面金額與徵收補償款差價部分納入徵收成本。搬家費、過渡費、裝修補償費、搬遷獎勵費等費用不計入房票面值。用於計算房票票面金額的被徵收人房票安置面積,不得超過依法確定的可以申購徵收安置房總面積。
3.被徵收人在有效期內主動放棄或期限屆滿未實際使用房票的,不能現金兌付房票票面金額,並按照原補償安置方式執行。被徵收人應充分使用房票金額,按照房票安置協定約定,購房後的房票餘額不可以兌付現金。房票有效期為自開具之日起12個月內。
4.被徵收人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房票票面金額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房票票面金額的,對超額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5.被徵收人通過房票方式自願購置的安置房是指全市範圍內可用於安置的徵收安置房,購置價格應當為市場交易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徵收人通過房票購置的商品住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願報名參與房票安置的可售新建商品住房。房源信息經各區房產部門審核後統一通過各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樓盤不得參與房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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