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以下簡稱《辦法》)、《淮安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細則》(淮政規〔2013〕4號,以下簡稱《細則》)和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蘇國土資規發〔2011〕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土地徵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政府統一征地,確保依法高效
土地徵收關係到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規範土地徵收工作,是維護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全市範圍內依法需要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收的,市本級征地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縣域範圍內由各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二、嚴格履行征地程式,確保規範到位
各地要進一步規範土地徵收行為,嚴格控制征地範圍,嚴格規範征地工作程式,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一)征地報批前工作程式。一是征地告知。國土資源部門製作《征地告知書》,並在擬征地範圍的村組醒目位置張貼及在國土資源網站予以公示,採取相應方式告知被征地農民,通過拍照、攝像等方式留下工作痕跡。告知的內容涉及地類、面積、土地補償費標準、安置途徑等。《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應填寫規範,送達人、受送達人須簽名或蓋章,並填寫日期。二是征地調查。國土資源部門配合征地所在地鄉鎮、村組及相關權利人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被征地農業人口和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進行調查核實、登記。三是征地確認。根據征地調查結果,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不作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四是征地聽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及相關權利人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依法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在聽證告知後(征地告知書中明確的時間)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五是組卷報批。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征地調查確認結果,擬定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批次材料)。此外,單獨選址項目應擬定供地方案及相關材料,按照法定程式組卷報批。
(二)征地報批後工作程式。一是徵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國土資源部門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代表市、縣人民政府擬定《徵收土地公告》,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其內容包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安置人數,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征地補償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支付方式等。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農民及相關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聽取吸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相關權利人的意見後,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在聽證告知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的時間)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三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土地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安置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支付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給本人;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四是爭議調解處理。征地補償、安置有爭議的,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蘇政辦發〔2007〕141號),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申請。矛盾沒有化解的項目建設一律暫停報批,發生惡性事件的地方一律嚴肅追究責任。
三、強化征地資金保障,確保足額安全
(一)嚴格執行預存制度。嚴格執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繳省以上規費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縣財政部門設立的賬戶。征地報批時須出具市或縣財政部門關於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二)嚴格履行審核責任。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嚴格實施監督管理。各地及財政、人社、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資金收繳、使用的監管工作,確保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安全有效使用,為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提供有力的資金保障。
四、開展社會風險評估,確保應評盡評
(一)全面開展評估。以“應評盡評”為要求,在建設用地報批前必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建立和完善征地拆遷風險評估、糾紛調處、應急處置、責任追究等工作機制,全面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二)合理運用結果。土地徵收或者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項報告應明確作出實施、暫緩實施、暫不實施的意見。存在征地風險的地塊,一律緩徵或不征,待矛盾化解後才能報批。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必須按照《辦法》和《細則》的標準執行。對涉及土地徵收的信訪問題,各地、各部門應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妥善處理到位。
五、主動公開徵地信息,確保及時透明
(一)及時公開徵地相關政策法規。各地及相關部門在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要把征地信息納入重點公開範圍,首先要全面公開涉及征地的相關政策法規,特別是征地補償標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內容,讓人民民眾充分了解、認知征地政策。
(二)主動公開徵地審批結果。徵收土地和農用地轉用依法經省政府批准後,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和農用地轉用批准檔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本地、本部門入口網站上主動公開。
(三)依法公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後,應當充分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申請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經批准後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本地、本部門入口網站及時公開。
(四)依法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全面理解、準確把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不僅受理、辦理、答覆的程式和時限要合法,答覆的內容也應當正式、準確、完整。按規定不予提供征地信息的,有關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向申請人提供的征地信息,應當是現有的,原則上不需要作出理解、解釋或者是定性,但需要作區分處理的除外。對於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作重複答覆。對於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征地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可以告知申請人通過網站等渠道自行查閱。
六、加強政策銜接過渡,確保平穩有序
(一)統一思想認識。《辦法》和《細則》的制定,是省、市人民政府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和長遠生計的一項重大決策,是深入開展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切實維護民眾合法土地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從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二)制定配套辦法。各地要抓緊組織制定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具體實施辦法,應建立農村集體土地台賬、農用地台賬、農業人口台賬和被征地農民台賬,做好被征地農民名單產生工作;要建立和落實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重大問題會審制度,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明確責任,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實把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做好。
(三)深入廣泛宣傳。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講解《辦法》和《細則》,特別要將被征地農民除獲得部分土地補償費用於解決當前生活外,政府還將安排安置人員保障費用的政策宣傳到位,確保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讓被征地農民切身感受這一制度改革的紅利,增強參保的積極性。要採取有效措施保持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延續性、穩定性,確保新老政策平穩過渡。
七、強化部門共同責任,確保監管有力
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溝通聯繫,力求做到無縫對接。國土部門要認真落實征地中告知、確認、聽證程式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嚴格執行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確保征地補償費用、相關規費和保障資金及時足額歸集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對保障費用落實情況的審核、個人賬戶建立、管理及養老金髮放等工作。財政部門要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切實加強監督管理。監察、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民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並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