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實施意見》青海省人民政府於2011年發布的相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實施意見
- 發布機關:青海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青政〔2011〕24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範徵收行為,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順利開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保障房屋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認真領會和準確把握《條例》的內在要求,全面落實《條例》各項規定,強化統籌協調,改進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機制,依法做好本地區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要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使徵收實施單位、被徵收人知法懂法,自覺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房屋徵收活動,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跨越發展。 二、建立房屋徵收機構,明確工作職責 (一)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海東行署(以下簡稱市),各縣、區、市、行委(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主要職責是: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布;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和公布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對徵收補償方案的徵求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進行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人不同意情況下組織舉行聽證會;對房屋徵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房屋徵收的補助和獎勵辦法;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二)市、縣級房地產(建設)主管部門是本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主要職責是: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並對委託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公布調查結果;與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定;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定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報請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合理補償決定;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指定相關事業單位作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或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作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主要職責是:協助進行房屋調查、登記,協助編制徵收補償方案;協助進行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的宣傳、解釋;就徵收補償的具體問題與被徵收人協商;協助組織徵求意見、聽證、論證、公示以及組織對被徵收房屋的拆除等。 三、嚴格徵收程式,規範徵收行為 (一)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項目,應符合《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二)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徵收項目,由項目業主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建設項目批准檔案、符合相關規劃的證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等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收到項目業主提交的徵收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在3日內在房屋徵收範圍張貼房屋徵收告知書,告知被徵收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委託徵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房屋徵收部門應將摸底、調查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三)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書面通知規劃、建設、工商、國土資源、公安、房地產交易登記等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權屬和抵押登記、工商登記、遷入戶口或分戶等相關手續。 (四)房屋徵收部門應根據調查摸底情況,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補償方案應包括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和獎勵措施、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 (五)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徵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1、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保、文物保護、財政、建設(房產)等部門對徵收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2、及時公布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期限不得少於3日; 3、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被徵收區域內超過50%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應當包括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鎮)、社區(村)組織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等; 4、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較大、涉及被徵收戶數量大,西寧市超過1000戶以上的,其餘市、縣超過100戶以上的,應經市、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六)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轄區(街道)辦事處、轄區派出所及信訪、房地產、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對徵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七)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組織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房產等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八)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及時在徵收範圍內公告。公告應載明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徵收實施部門、徵收實施期限、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四、合理補償,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及其附屬物、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室內裝修價值的補償。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 (二)被徵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被徵收人應當在房屋徵收告知書發布之日起5日內自行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若被徵收人在此期限內無法通過協商方式選定,則以70%以上戶數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為多數人意見確定評估機構;若被徵收人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公開抽號的方式隨機選定。公開抽號時,邀請被徵收人代表、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監察部門、街道(鎮)、社區(村)組織代表等參與監督。 (三)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四)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過渡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搬遷費、臨時過渡費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以及搬遷過渡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用途、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未出台前,可以參照當地現行標準向被徵收人支付。對因被征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施、設備,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後予以補償。 (六)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申請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配租、配售,被徵收人可以不輪候。 (七)省、市、縣要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庫,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由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和房地產、建設、價格、國土資源等部門人員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其中註冊房地產評估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八)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按照《條例》要求,抓緊研究被徵收人住房保障、房地產評估機構選定、被徵收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等配套檔案,儘快按程式出台。 五、配合條例實施,做好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一)對集體土地上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度給予補償。房屋重置價格由當地建設部門會同價格、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測算,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發布,在每年3月定期公開發布一次房屋重置價格。 (二)對被徵收人實行遷建安置的,徵收人應當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安置面積,提供遷建安置用地,徵收人負責遷建用地的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或者支付相應的建設費用;被徵收人按有關規定辦理遷建用地手續和建房審批手續。 (三)集體土地的徵收標準按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青政〔2010〕26號)相關規定執行。 六、做好項目的銜接,妥善解決矛盾糾紛 (一)新條例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 (二)建設項目分期實施,建設單位未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也可按原建設項目審批手續繼續實施。 (三)新條例實施前已發布徵收公告並開始實施拆遷的項目,按照原公告確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四)各市、縣級人民政府抓緊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協商,將今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保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的順利進行。 (五)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掌握和化解房屋徵收與補償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因房屋徵收與補償引發非正常上訪事件,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加強輿論引導,妥善應對涉及房屋徵收補償的相關輿情,嚴防失實報導或渲染炒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