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今年1月21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各相關單位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條例》的精神和內容,堅持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事項的意見
- 檔案編號:津政發〔2011〕20號
- 簽發機關:天津市人民政府
- 簽發時間:2011年6月1日
- 檔案屬性:地方性法律規
背景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今年1月21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各相
關單位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條例》的精神和內容,堅持決策
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
補償工作。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結合我市實
際,現就貫徹實施《條例》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全文
(二)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繼續做好拆遷許可的延長、變更以及裁決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三)區縣人民政府已經作出但尚未執行的行政強制拆遷決定自然失效,不得行政強制執行。
(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關於房屋徵收補償主體和標準
(一)徵收補償主體。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二)徵收補償標準。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徵收住宅房屋的,除被徵收人要求按照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補償外,按照其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對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三、關於房屋徵收決定和補償
(一)項目建設單位依法取得建設項目批准檔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或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二)區縣人民政府將建設項目批准檔案作為房屋徵收決定的依據。
(三)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組織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組織房屋徵收評估單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四)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方案包括:徵收範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費、獎勵費、困難補助費、簽約期限等。
(五)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後,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布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六)區縣人民政府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徵收補償方案的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布。
(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徵收人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徵收補償方案。
(八)區縣人民政府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其中: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經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九)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發布公告,公告中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十)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定。
(十一)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定,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十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