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

成都市關於房屋徵收、補償的地方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
檔案內容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於2014年9月26日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切實貫徹省《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認真做好學習和宣傳工作
省《條例》是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頒布的一部全面規範我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對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快推動我市舊城區改造工作、推進城市轉型升級具有重大意義。各區(市)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省《條例》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同時,要廣泛深入地宣傳省《條例》的重要意義、立法精神和主要內容,引導社會公眾了解和熟悉省《條例》的各項規定,為其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
(一)市、縣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政府確定的房屋主管部門作為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在職責範圍內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可委託區(市)縣政府確定的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作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根據需要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完成測繪、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所需工作經費由區(市)縣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徵收補償費用中列支。
(二)市房管部門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房屋徵收與補償配套政策,統籌全市徵收補償標準,嚴格徵收決定程式,規範徵收評估行為,對徵收補償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補償決定的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重大和跨區建設項目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三)發改、規劃、國土部門要積極參與,相互配合,提供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的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各項證明材料。
(四)各區(市)縣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負責統籌協調人民法院及相關部門,做好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並交由區(市)縣政府組織實施的強制執行工作,並納入依法行政的目標考核。
(五)各區(市)縣應設立徵收投訴中心,公開投訴電話。對被徵收人就補償標準、安置方案提出的投訴和建議,投訴中心應及時調查核實,並答覆當事人。對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專家等參與協調,積極化解徵收與補償矛盾糾紛。
三、處理好省《條例》與我市現行政策法規的適用關係
各相關單位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要認真貫徹省《條例》確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中心城區舊城改造規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的通知》(成辦發〔2013〕57號)及其配套檔案,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具體工作。
(一)關於舊城區改造項目的意願徵詢。實行舊城區改造的,啟動房屋徵收程式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進行先行協商。總戶數超過95%且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改造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造範圍。
(二)關於舊城區改造項目的協定簽訂。實施舊城區改造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徵收人根據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定。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定的戶數達到規定比例的,補償協定生效,由區(市)縣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終止徵收程式。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定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簽訂徵收補償協定。簽約比例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於95%。
(三)關於未經登記房屋的認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區(市)縣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建設、國土、房管等部門依法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區(市)縣政府應當將未經登記的建築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日。
當事人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做出認定和處理的部門應當進行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
(四)關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市房管局應當加強對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全省統一公開的房地產評估管理信息平台,結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等級、綜合實力、監管記錄、社會信譽等情況,建立成都市城市房屋徵收評估機構信用信息平台,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五)關於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處理。房屋徵收範圍按照省《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確定並公布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
1.房屋轉讓、分割、贈與;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4.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不當行為。
為充分保護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貨幣補償費用應當直接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安置房應直接辦至房屋所有權人名下。
(六)關於住宅的產權調換結算方式。依法徵收住宅,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產權建築面積最低不能少於五十平方米。經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可選擇以下任一結算方式:
1.徵收住宅,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築面積差價,房屋徵收部門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被徵收人一次性付清差價款的優惠30%。
2.因舊城區改造徵收個人住宅,在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進行安置的,用於產權調換補償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得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調換房屋補償面積內不再支付費用,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築面積和市場評估價另行結算。
(七)關於存在租賃關係的房屋補償。徵收的房屋存在租賃關係的,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定,被徵收人負責與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賃關係。
對直管公有住宅實施徵收的,承租人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後可按相關規定購買原承租房,由房屋徵收部門對購房人給予補償;房屋產權人不同意出售承租房的,實行產權調換。
對直管公有非住宅實施徵收的,原則上實行產權調換,確無條件實行產權調換的,實行貨幣補償。對由政府部門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貨幣補償費總額由產權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終止租賃關係;對政府部門採取招租、議租、競租等方式,按《房屋租賃契約》管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依照契約約定辦理。
(八)關於住房保障規定。對徵收私有住宅,房屋產權建築面積低於五十平方米,經核查他處無住房且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按不低於五十平方米產權建築面積的標準戶型進行安置,被徵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內的補差款,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築面積和市場評估價另行結算。為被徵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時序,可以按照簽訂補償協定後實際搬遷的先後順序確定。
(九)關於逾期過渡費的發放標準。過渡期限超過約定的,逾期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分段計算,及時發放:
1.徵收住宅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徵收人,自徵收補償協定約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個月的,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時間內按2倍發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按3倍發放。對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被徵收人,從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2倍發放;在此期間內被徵收人有權繼續使用安置周轉用房。
2.徵收非住宅的,超過過渡期限一年以內的,本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超過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2倍發放。
(十)關於強制執行工作。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區(市)縣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區(市)縣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市房管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強制執行程式規定〉的通知》(成房發〔2015〕50號)的規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區(市)縣政府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書面催告被徵收人履行搬遷義務。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並交由區(市)縣政府組織實施的,區(市)縣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負責牽頭實施強制執行。
四、實施日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有效期內《成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台則本通知自動廢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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