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範徵收行為,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順利開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正文
一
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保障房屋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認真領會和準確把握《條例》的內在要求,全面落實《條例》各項規定,強化統籌協調,改進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機制,依法做好本地區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要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使徵收實施單位、被徵收人知法懂法,自覺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房屋徵收活動,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跨越發展。
二
嚴格徵收程式,規範徵收行為。各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條例》要求,儘快確定房屋徵收部門和實施單位。徵收部門要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積極、主動組織實施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在相關部門未出台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管理規定前,為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徵收部門可以委託相關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事務性工作,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依據《條例》第八、九條的規定確定徵收項目和徵收範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交是否符合相關規劃的意見、徵收範圍紅線圖、土地性質證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徵收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關材料。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對符合要求的徵收項目作出征收決定,並及時公告。徵收公告應當載明徵收部門、徵收範圍、徵收實施單位、簽約期限、補償方案等事項。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對實施房屋徵收所需費用予以保障。
三
規範搬遷活動,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在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未出台前,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可以參照各地現行的搬遷補助費、過渡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標準向被徵收人支付。
被徵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確定。評估機構的選擇,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在評估機構選定辦法出台前,各地可以參照現行的選擇方式選定。徵收部門或被徵收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設區市或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申請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配租、配售,被徵收人可以不輪候。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按照《條例》要求,抓緊研究被徵收人住房保障、房地產評估機構選定、被徵收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等配套檔案,儘快按程式出台。
四
完善徵收信息公開制度,加強社會監督。各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並向被徵收人公布;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將房屋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方案、徵收部門、徵收實施單位及相關信息在徵收範圍內公開張貼並在徵收部門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在徵收實施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將分戶補償情況向被徵收人公布。
五
繼續組織實施好《條例》施行前的未完成拆遷項目。根據《條例》規定,2001年6月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廢止,新《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對這些拆遷項目,各地要加強引導、監督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依法做好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規範行政裁決行為,確保行政裁決合法、公正。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決的,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確有強制拆遷必要的,必須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六
妥善化解房屋徵收與補償矛盾糾紛。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掌握和化解房屋徵收與補償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因房屋徵收與補償引發非正常上訪事件,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加強輿論引導,妥善應對涉及房屋徵收補償的相關輿情,嚴防失實報導或渲染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