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徵收,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導語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徵收,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正文
二、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徵收補償方案及方案論證意見等相關資料報所在市房屋徵收部門備案。
三、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配備與履行房屋徵收工作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法律服務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從事房屋徵收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定期接受培訓,取得崗位證書。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實行規範化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戶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被徵收人戶數較多的標準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牽頭組織土地、規劃、建設、城市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各市、縣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未經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處理辦法。
六、被徵收人可以選擇以評估方式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也可以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選擇按照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補償;在簽約期限內選擇按照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補償的,不再進行分戶評估。在簽約期限內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達不成補償協定,需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應當進行分戶評估。
七、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房屋徵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徵收評估信息;
(2)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3)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報名先後順序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4)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徵收部門;
(5)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不成的,可以將50%以上被徵收人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多數意見確定評估機構;
(6)被徵收人就評估機構的選定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公開搖號方式隨機選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搖號前5日內,在徵收範圍內公布搖號時間和地點。公開搖號時,被徵收人代表、被徵收房屋所在地基層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可以到場監督。
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期限由市、縣房屋徵收部門規定。
八、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符合申請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配租、配售,被徵收人可以不輪候。
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且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家庭成員2人以下的(含2人),按不低於45平方米進行安置;家庭成員3人以上的(含3人),按不低於60平方米進行安置。超過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部分,被徵收人應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規定補交差價。
十、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安置房為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安置房為多層建築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在前款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規定標準支付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但已經提供周轉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超過前款規定過渡期限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對自行過渡的被徵收人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對提供周轉用房的被徵收人按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但徵收補償協定約定逾期臨時安置費標準超過上述規定要求的,按協定約定執行。逾期安置期間,遇臨時安置費標準調整的,應自調整之月起按調整後標準發放臨時安置費。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具體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停產停業期限,一般按不低於半年計算。
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其與被徵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十二、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被徵收人進行最後一次協商,協商通知書應當載明協商的時間、地點。
仍然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向市、縣(區)人民政府申請作出補償決定,並提交相關材料。市、縣(區)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徵收部門的申請後,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十三、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水、電等配套設施齊全。產權調換房屋具備入住條件,方可交付使用。
產權調換房屋未進行初裝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給予被徵收人適當裝修補償,裝修補償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房屋徵收部門制定。
十四、本意見自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